1、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市、区)支公司乙方:xx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及防疫工作的通知(人保财险发20103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障养殖户的饲养积极性和利益,有效降低能繁母猪养殖经营风险,增强养殖户抵御疫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形成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的有机结合,经双方协商,就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合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合作目的通过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合作,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能繁母猪生命周期全程
2、监控管理,增强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保险与疫病防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保障体系,共同提高服务“三农”能力。第二条 合作原则(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基础上,确立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共同遵守。(二)优势互补、服务三农。甲乙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和防疫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三农”工作水平。(三)立足长远、深化合作。甲乙双方从建立长远合作关系的角度出发,积极扩大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合作层次,确保合作长期、稳定开展。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权利义务1. 促进能
3、繁母猪防疫工作。甲方主动加强与乙方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保险的专业优势及宣传推动作用,配合乙方做好能繁母猪防疫工作。(1)无害化处理。配合乙方做好疫病防控、疫病诊断工作,联合乙方共同监督养殖户对病死能繁母猪做好无害化处理。(2)疫情处理。当确认发生重大疫情或重大死亡时,严格遵守政府和疫控部门对疫情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乙方和上级通报,并尽力协助提供服务。2. 完善能繁母猪保险管理体系。(1)严格承保条件。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承保规范作业流程,对不符合承保条件、没有佩戴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或与佩戴的专用耳标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注:合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承保鉴定、标识查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4、,在本协议范本基础上加以明确;付 猪(2)严格理赔条件。完善能繁母猪理赔规范,将佩戴专用耳标作为能繁母猪赔付的先决条件,没有佩戴专用耳标一律不予赔付;对于没有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及无害化处理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赔付。注:合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报案登记、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在本协议范本基础上加以明确(3)负责现场查勘。甲方保证能繁母猪保险由公司人员自主查勘,第一现场查勘率达到100%,同时通知乙方协助进行现场查勘。注:合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能繁母猪现场查勘环节的管理制度,在本协议范本基础上加以明确3. 协助能繁母猪专用耳标佩戴工作。(1)负责确认专用耳标生
5、产数量。根据农业部相关管理规范,负责对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生产数量进行确认。(2)协助发放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甲方配合乙方向乡镇兽医站和防疫人员发放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并记录发放台帐。(3)协助佩戴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积极配合能繁母猪专用耳标佩戴,检查参保能繁母猪耳标佩戴情况,对于耳标没有佩戴或造假的,甲方一经发现要及时通知乙方。4. 工作配合(1)收取养殖户自缴部分保费。甲方协助乙方进行能繁母猪专用耳标佩戴工作时,负责收取养殖户自缴部分保险费。注:合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保费收取的合作方式(如:甲方委托乙方代收养殖户自缴部分保费),在本协议范本基础上加以明确(2)加强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信息管理。一是接收
6、乙方交付的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登记单(详见附件2)和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交接单(详见附件4),签字确认。二是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登记单数据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耳标佩戴数量确认和专用档案登记单信息向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系统的录入。三是录入完成后核对实际录入数量与交接单载明的数量,如有差异,及时向乙方核实。注:合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对交接期限、交接方式、数据有差异时如何核实等问题加以明确(3)培训工作。甲方负责向乙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含)以上的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以提高承保质量和工作质量。5. 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二) 乙方权利义务1. 做好能
7、繁母猪防疫工作。一是对辖区内能繁母猪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二是出现重大疫情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三是协助甲方进行现场查勘,判断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报告。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畜主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 注: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场查勘、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在本协议范本基础上加以明确2. 做好能繁母猪专用耳标佩戴工作。(1)负责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的申请、领用和发放工作。一是对于辖区内存栏及新补栏的能繁母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能繁母猪专用耳标。二是领用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时要核对耳标数量,检查耳标质量,登录溯源平台进行签收登记。三是向
8、乡镇兽医站和防疫人员发放能繁母猪专用耳标,通过溯源平台做好专标发放登记,做好发放台帐并妥善保管。(2)做好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库存管理工作。乙方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能繁母猪专用耳标,一是如实登记耳标入库、出库信息,二是详细记录佩戴、丢标、损坏、补戴的耳标数量,三是逐级汇总,按月以能繁母猪专用耳标领用统计表(详见附件1)的格式向甲方通报。四是及时将专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重新告知甲方。(3)负责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的佩戴工作。组织并督导防疫人员给能繁母猪佩戴专用耳标,确保辖区内能繁母猪佩戴专用耳标率达到100%。(4)做好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信息采集和交接工作。一是防疫人员按照能繁母猪
9、专用档案登记单(详见附件2)的要求,逐户逐头采集能繁母猪信息,包括专标号、月龄、所属行政村、畜主姓名/场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戴标时间等,填写后交给乡镇兽医站。二是乡镇兽医站收集档案登记单,以防疫人员为单位建立回收台账,整理汇总档案登记单,填写乡镇专标统计单(详见附件3),上交县级追溯体系实施机构。三是县级追溯体系实施机构接收后以乡镇为单位在线录入和打印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交接单(详见附件4),并及时将登记单和交接单交付给甲方。四是保证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信息原始、完整。五是自县级追溯体系实施机构领用耳标,至向甲方交付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登记单和交接单时间不超过四个月。注:合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
10、对交接期限、交接方式、数据有差异时如何核实等问题加以明确(5)负责能繁母猪专用耳标补戴及信息更改工作。已佩戴的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发生掉标,乙方负责补戴,在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登记单“备注”栏填写“补戴”及原专标号码,做好新标与旧标的衔接和追溯,并及时提交给甲方。注:合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补戴流程、补戴时限等内容加以明确3. 工作配合(1)积极宣传佩戴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的意义。从通过佩戴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做好防疫、追溯工作,能够更好的保障养殖户利益等角度出发,积极向养殖户宣传佩戴专用耳标的意义。(3)培训工作。一是负责对辖区内防疫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指导防疫人员熟练掌握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技术规范及专用档案
11、信息采集规范,做好耳标库存管理。二是负责向甲方及养殖户提供能繁母猪饲养知识和防疫知识的培训工作。注:合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保费收取的合作方式,在本协议范本基础上加以明确(如:甲方委托乙方代收保险费,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范围,向养殖户收取自交部分保险费,并将甲方出具的保险单和保险凭证转交给养殖户)。第四条 工作机制(一) 组织保障。甲乙双方就本合作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经常性工作的联系与沟通。(二) 例会制度。甲乙双方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沟通工作运行情况,解决合作中的问题,探讨进一步合作的方向和思路。(三) 应急机制。甲乙双方共同建立应对能繁母猪疫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疫情发生后
12、,各司其职、相互联动、密切合作、快速响应、妥善应对。第五条 合作期限(一) 本协议合作期限 年。协议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期限顺延 年。(二) 由于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双方合作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友好协商,并以书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确认。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一) 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支票方式结算确定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二) 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能繁母猪数量,向乙方支付相关工作费用。每头能繁母猪费用支付标准为: 元/年(三) 每半年结算一次。甲方按照半年内双方确认的能繁母猪数量进行结算。(四) 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费用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款发票
13、,乙方指定账户如下:名 称:开户行:账 号:第七条 履约保障(一)乙方领用的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发生丢失,由乙方照价赔偿。(二)乙方在佩戴能繁母猪专用耳标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耳标破碎或损坏,乙方对超出其领用数量2%的部分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三)甲方按照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约定的内容履行承保、理赔程序,因不按条款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保户不满的,由甲方负责解决,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注:合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双方违约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加以明确(四)强化激励机制,提高防疫效果,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和赔付率。甲方支付乙方一定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工作表现好、疾病控制成效明显、死亡率和赔付率明显降低的乡镇畜牧兽
14、医站和相关工作人员。注:合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与赔付率挂钩的奖励制度,在协议中加以明确。第八条 保密原则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该方雇员、代表、代理、顾问等)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第九条 双方保证甲乙双方保证所提供的合作不侵犯第三方利益,双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合法地使用另一方所提供的资源。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一)由于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双方合作基础发送重大变化,双方友好协商,并以书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确认。(二)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5、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本协议由以下文本构成:1. 主协议2. 附件1:能繁母猪专用耳标领用统计表3. 附件2: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登记单4. 附件3:乡镇专标统计单5. 附件4: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交接单(二)释义:本协议涉及下列术语及其有关事项时,适用下列释义:追溯体系实施机构:指全国农业系统负责实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各级工作
16、机构,其接受农业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指导。防疫人员:追溯体系实施机构内从事能繁母猪戴标、防疫、检疫及其他与能繁母猪保险相关业务的兽医工作人员。能繁母猪:是指已经达到配种年龄并能够进行配种繁殖的母猪,本规范中特指月龄在8月龄(含)至48月龄(含)之间的能够进行配种繁殖的母猪。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加施于能繁母猪耳部,用于证明能繁母猪身份,承载能繁母猪个体信息的标志物。(三)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若遇附件与主协议有冲突,以主协议为准。(四)本协议未涉及到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按摩技师承包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17、 为适应市场需求,强化浴场内部管理,为浴场将来拓展铺下一条坚实之路,保障技师技能优异提高,效益双赢之目的,经乙方主动提出意向,经董事会考评,研究决定,同意乙方承包工作,并负责浴场内在场 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一、 承包服务范围: 技师 等服务技术。二、 甲方权益:1、 甲方有权核定技师人数及整体素质进行考核,必须根据营业状况,甲、乙双方协商决定。2、 在本协议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奖励。3、 在协议期内,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人员食宿。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推出合
18、法新项目,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三、 乙方权益:1、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则按甲方规定条款予以处罚。2、 乙方人员在与顾客沟通之间,不得诋毁公司生誉,违者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视情节轻重)3、 乙方有义务在与客人沟通中推销其它按摩项目,并了解客观存在的问题,顾客不满意的方面及时反馈给甲方高层管理人员,以便甲方不断完善内部机制,达到顾客满意。四、 其它事项:1、 乙方需在人员进场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抵押金人民币 元,协议期满后,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单方面违约或者由乙方原因对浴场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扣除押金或追加赔偿。2、 如因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不能正常运营,双方将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结清,协议无条件终止,损失双方自行承担。五、 协议期限:1、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12页 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