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36.1侵权行为概念和特性侵权行为概念 拉丁语称“tortus”,英语中“tort”,意思为扭曲、不法。日本称“不法行为”。我国大清民律草案“侵权行为”。英美法上侵权行为概念 因违反法律预先设定义务造成别人损害而产生补偿责任。大陆法上侵权行为概念 行为人由于过失侵害别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以及依照法律尤其要求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它致人损害行为。侵权行为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即使没有些人直接行为,物件造成损害也构成侵权行为。第1页第1页36.1侵权行为概念和特性侵权行为基本特性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别人合法权益合法权益行为;2、侵权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违法行为;3、侵权行为通常是一个有过失过失行为;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第2页第2页36.1侵权行为与犯罪关系侵权行为与犯罪古代法民刑不分,取代同态复仇侵权法早于刑法要求犯罪。罗马法公犯与私犯,后者分为“私犯”(delictum)和“准私犯”(quasi ex delicto)。侵权与犯罪相同点:1)都含有违法性;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2)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3)两者能够聚合;4)大量刑法术语用于侵权法第3页第3页36.1侵权行为与犯罪关系侵权与犯罪不同点:1)法律依据不同;2)侵害对象不同:犯罪侵害客体包含民事权益和社会关系;3)法律后果不同4)社会危害程度不同;5)组成要件不同:过失、损害结果6)责任主体和责任能力不同7)目标不同: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害为目标第4页第4页36.1侵权行为与刑事责任关系侵权诉讼与刑事诉讼关系1)二者性质不同2)刑事诉讼能够附带民事诉讼,也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均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3)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上罚金第5页第5页36.1侵权行为与行政法违法行为1、与行政违法行为区分:法律依据、责任性质、承担方式、承担责任对象不同。如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责任2、与违法行政行为区分:法律依据、行为主体、责任形式等不同。国家赔偿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3、联络:二者能够竞合第6页第6页36.1侵权行为与债关系侵权行为与债1、相同点:都含有民事违法性,均产生民事法律责任,通常都采取损害赔偿形式;2、不同点:责任前提、违反义务性质、组成要件、归责标准、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在传统大陆法上侵权行为属于债发生原因之一,而英美法上二者相互独立。第7页第7页36.1.2侵权行为类型普通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1、普通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失基于过失造成别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自己承担责任民事违法行为。2、特殊侵权行为,指法律直接要求应当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人责任等;两者区别:1)前者法律只做概括性要求,后者系法律直接要求详细类型;2)前者采过失责任原则,后者可合用无过失原则等;3)前者为自己责任,后者也许是对于别人行为或事实承担责任第8页第8页36.1.2侵权行为类型自己责任侵权与替换责任侵权前者指加害行为人因自己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侵权;后者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他人加害行为造成损害,代替他人或与他人共同承担责任。替换责任包含:雇主责任、法人工作人员侵权责任及监护人责任区分1、归责标准不同2、加害行为类型不同,替换责任多为不作为第9页第9页36.1.2侵权行为类型人行为造成损害侵权与物件致人损害侵权物件致人损害侵权包含: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工作物致人损害等。区分意义1、归责标准不同2、责任主体不同第10页第10页36.1.2侵权行为类型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行为人人数划分。共同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需要共同过失,在责任上负共同连带责任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按照侵权行为行为形式划分。不作为侵权行为须以法律上存在作为义务为前提。第11页第11页36.1.4侵权行为法概述一、概念:相关侵权行为定义和种类、侵权行为构成和责任承担民事法律规范总称。二、侵权行为法地位 1、在大陆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民法典中债法编一部分。2、在英美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3、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在民法通则中作为民事责任一部分而相对独立于债法,侵权责任法在未来民法典中将作为独立一编存在,有助于吸取当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结果。第12页第12页36.1.4侵权行为法概述三、侵权行为法历史发展 古代法时期:人身伤害从同态复仇发展到金钱补偿,标志侵权行为法诞生。罗马法时期:私犯和准私犯 近代大陆法:法国民法典上非因合意而发生债,为债原因之一。德国民法典上作为债编一部分,侵权行为之债。英美法:独立法律体系,独立于协议法。只有详细侵权行为,否认抽象侵权行为。详细侵权行为分为:侵害人身安全和自由、侵害名誉、侵害财产、干涉家庭关系、欺诈、过失行为、法律程序滥用等第13页第13页36.1.5侵权行为法功效指侵权行为法任务与目的,其在社会中发挥作用。侵权行为法功效伴随历史发展而改变,包括抚慰、实现正义、处分、威慑、补偿以及损失分散等。我国学者观点1、五功效说(王利明):补偿、保护与创设权利、维护行为自由、制裁与教育、预防与遏制2、三功效说:填补损害、教育与惩戒、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张新宝)补偿、处分、预防(杨立新)第14页第14页36.1.5侵权行为法功效1、损害填补功效(补偿功效):责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是受害人恢复到损害未发生时其“应有”状态。是最古老功效,含有不足,受到保险制度挑战。2、制裁和惩戒功效:表达法律对侵权行为否认评价。无过失责任兴起削弱了这一功效。3、损害克制功效:通过制裁克制故意侵权,加强注意义务,减少损害发生。4、损害分散功效:通过合理分散损害,维持社会公平。在无过失责任中最为明显第15页第15页侵权责任法危机侵权责任法危机含义当代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险制度完善造成侵权责任法损害补偿功效作用急剧下降。侵权法被认为“生存受到威胁”、“已经没落”。侵权责任法危机原因1、侵权责任法本身缺点1)举证困难2)损害补偿功效不足3)时间与金钱花费脱侵权行为法化现象第16页第16页侵权责任法危机2、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影响针对工业社会带来损害和风险,新社会风险理念形成。损害不是来自个人行为,而是来自于社会发展,应当由全社会承担。老式正义观转变“矫正正义”到“分派正义”第一方保险;责任保险(交通事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等)第17页第17页侵权责任法危机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影响1、缩小了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保险补偿大大减少侵权诉讼2、影响了侵权法功效发挥侵权责任法补偿功效被部分取代,威慑和惩戒功效也受到影响3、改变了侵权法归责原则促成了无过失责任普及第18页第18页侵权责任法危机社会保障制度以国家为主体公共福利计划,目的在于保护公民避免因失业、疾病、年老及家人死亡而造成收入起源减少,通过公共服务提升全体公民福利。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救助(最低生活救助)、社会福利(老年院、残疾人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责任法影响1、代替侵权责任(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2、填补侵权责任不足。侵权人无力补偿、无法发觉侵权人等;3、冲击侵权责任原则。如不考虑过失,限制免责事由等第19页第19页侵权责任法危机责任保险合用范围有限责任保险在本质上是寄生性保险制度本身缺点社会保障制度缺点资金起源有限覆盖面不足;补偿原则低,只补偿实际损害;第20页第20页侵权责任法发展趋势1、侵权法保护范围不断扩张1)从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发展到人格权扩张,营业权、第三人侵害债权等;2)从权利到利益扩张。“大学汤事件”,隐私保护等3)从私法上权利向公法上权利扩张。劳动权、受教育权、基本人权保护第21页第21页侵权责任法发展趋势2、侵权行为类型多样化,其在民法中独立性得到增强,逐步从债法中分离侵权行为法发展造成其条文增长,类型增多,又受到英美法影响,日趋庞大和独立。3、侵权法归责原则发展从单一过失责任,到过失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广泛利用以及公平责任发展。第22页第22页侵权责任法发展趋势4、侵权行为法中过失客观化从主观过失“道德上可非难性”发展到客观过失对保护别人利益法律和规则违反。5、因果关系理论发展必定因果关系理论到相称因果关系理论,新型因果关系学说:市场份额说、法规目的说、举证办法多样化等第23页第23页侵权责任法发展趋势6、补偿责任多样化财产损害补偿、到精神损害补偿、处分性补偿、民事责任多元化第24页第24页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发展1、1987年实行民法通则中相关侵权行为条文共有18条;2、其它立法中关于侵权行为要求:环境保护法、产品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合法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食品安全法、国家补偿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共有78部法律中相关于侵权责任尤其法要求。第25页第25页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二)侵权司法实践发展全国法院一审受理侵权行为案件共计99.2万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工伤事故这几类大约占41%,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7万多件,产品责任4000多件,医疗事故1万多件,环境污染1000多件,工伤事故6000多件。其它普通侵权案件占59%。第26页第26页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相关侵权行为司法解释:1988年落实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释、关于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适使用办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第27页第27页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三)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1、学者意见稿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民法典侵权行为编234条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典侵权行为编97条3)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议稿(第二稿)181条4)麻昌华绿色民法典草案之“侵权行为之债”136条第28页第28页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2、立法机关草案审议过程1)12月,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共68条;2)年12月,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草案共88条。3)2010月28日,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审议稿共91条。4)20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7月1日起实行。第29页第29页侵权责任法结构共12章92条第一章普通要求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要求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30页第30页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特点(一)立法名称是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二)是中国本土化元素和外国立法经验结合。英美法侵权行为类型化大陆法侵权行为普通化+类型化普通条款长处:1、立法简练2、法官能够灵活利用普通条款不足1、无法穷尽一切侵权行为,需要立法进行补充2、概括性极强要求需要高素质法官结论:普通条款加类型化要求最优第31页第31页中国侵权责任法特点(三)立法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包含了“权利”和“利益”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该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全方面列举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民事权益范围,“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觉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包含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和股权,但没有要求“债权”。1、权利范围是否穷尽?2、权利和利益怎样划分?3、怎样确定受保护利益范围?4、怎样区分利益和权利在保护上不同要求?第32页第32页侵权责任法中普通条款和类型化英美法作法侵权行为类型化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和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对美国侵权行为要求了13种基本类型英美法类型化长处:以便合用缺点:缺乏灵活性大陆法作法侵权行为普通化+类型化普通条款长处:1、立法简练2、法官能够灵活利用普通条款不足1、普通化并不能穷尽一切侵权行为,需要立法进行补充2、概括性极强要求需要高素质法官结论:普通条款加类型化要求最优第33页第33页侵权责任法中普通条款和类型化侵权行为普通条款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要求:“任何行为使别人受损害时,因自己过失而致损害发生之人对该别人负损害补偿责任。”第1383条要求:“任何人不但对于因自己故意行为所生损害负补偿责任,并且还对因自己懈怠或者疏忽造成损害,承担补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别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它权利者,对别人因此而产生损害负补偿责任。(2)违反以保护别人为目的法律者,负相同义务。假如依据法律内容并无过失也也许违反此种法律者,仅在有过失情况下,始负补偿义务。”第826条要求:“以违反善良风俗方式故意对别人施加损害人,对别人负有损害补偿义务。”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别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利益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补偿责任。”第34页第34页侵权责任法中普通条款和类型化一、普通条款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失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要求推定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人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别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要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要求。”二、类型化要求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医疗损害责任;4、环境污染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6、动物致人损害责任;7、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35页第35页36.2.1普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概念指法律要求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条件和依据。相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立法和学说1、三要件说:损害事实、行为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过失(法国法)2、四要件说: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失(德国法)四要件说为我国多数观点3、五要件说:行为,侵害权利,故意或过失,损害及因果关系。4、六要件说:行为人责任能力,过失,行为违法性,权利遭受侵犯,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5、七要件说: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失,客观要件包括自己行为,权利侵害,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第36页第36页36.2.2行为违法性一、行为违法性1、概念: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义务,侵犯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或合法利益。2、行为概念和意义行为是能够受到意思支配人活动,但包括无意识行为,如醉酒后行为等3、违法性认定1)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义务2)侵害了别人法定民事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3)侵害了别人受法律保护合法利益,如破坏别人安宁生活、性骚扰、破坏死者名誉等4)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进行巫蛊迷信活动等第37页第37页36.2.2行为违法性4、违法行为样态行为包括自己行为与可归属于某人行为1)自己行为直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以违反法律强制不作为义务为基础。不作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构成侵权。a.违反法定义务:抚养义务、保护义务、披露义务等b.违反协议义务:c.违反在先行为产生义务d.违反职务或业务上义务:警察、消防员、经营者2)监护、管理下人所实行行为间接行为,包括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等3)管理物件不妥行为间接行为,动物、物件致人损害第38页第38页36.2.2行为违法性4、违法性阻却事由:指行为即使造成别人损害,但因不含有违法性而造成侵权责任不成立事由。1)合法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4)受害人同意5)合法行使权利6)合法执行职务7)无因管理第39页第39页36.2.3损害事实1、概念:因为一定行为或者事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事实。关于损害不同定义:利益说(差额说):指受害人因特定侵害行为所受到利益损害,能够依据损害发生前后财产差额加以确定。损害时是指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不利益,包含财产降低、利益丧失、声誉毁损、精神痛苦、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损害。第40页第40页36.2.3损害事实2、意义:与刑事责任不同,侵权责任功效在于救助私权,无损害则无责任。但同时,并非任何损害都能够经过侵权法得到救助。3、损害特性:1)损害事实含有客观性2)损害事实含有确定性和可衡量性3)损害含有可补救性,包含实际补救和代替性补救4、损害认定:1)权利被侵害,或者;2)利益受到损失,且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第41页第41页36.2.3损害事实5、损害分类.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依据损害能否经过金钱加以计算划分。划分意义:1)赔偿标准不同:财产性损害全部赔偿,非财产性损害限制赔偿2)赔偿方法不同:财产性损害以金钱赔偿,非财产性损害以金钱赔偿为辅.主动损害和消极损害:1)直接损害(主动损害):现有财产减损或支出增加2)间接损害(消极损害):可得利益减损,含有未来性第42页第42页36.2.3损害事实.侵害财产权益损害与侵害人身权益损害前者指因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后者指因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所受到损害。1)人格利益本身损害: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自由、隐私等损害2)身份利益本身损害: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损害3)人身权受侵犯所带来财产上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害4)人身权受侵害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痛苦,包括疼痛、愤怒、恐惊、不安、焦急、绝望、悲哀、压抑等不良心理状态第43页第43页36.2.3损害事实纯正经济损失概念与实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无关经济损失。即不伴随实际损害纯正经济利益影响。电缆案件纯正经济损失补偿纯正经济损失由于范围也许无限扩大,行为人难以预见,在侵权法中普通难以认可其补偿。第44页第44页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黔江区民族医院、黔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黔江区民族医院、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7月15日9时许,被告永安公司在所承包金三角河堤段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了被告供电公司埋在该地段10KV电力电缆,造成输电线路中断,造成原告民族医院停电26小时,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被告供电公司于次日早晨将被损坏线路予以修复。原告主张其日均经营收入为6万多元,而7月15日经营收入为13246.17元。原判认为,被告永安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因其注意义务不够而损坏了被告供电公司电力设施,造成停电事故发生,并影响原告民族医院正常运营而造成其可得收入减少,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同时,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要求:“因用户或第三人过失给电力公司或其它用户造成损害,该用户或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故被告永安公司理应承担民事补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在其供电设施遭受损坏后积极履行抢修义务,故被告供电公司行为无过失,其不应承担民事补偿责任辩解理由成立。原告民族医院主张因停电造成原告民族医院于事发当天经营收入减少,确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可得利益减少)属实。但原告每日经营收入额含有不拟定性,受各种原因影响。同时,其收入越高,成本支出越大。故以原告提供6月28日至7月27日收支报表为参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酌情认定其应获赔损失额为25000元。第45页第45页纯正经济损失补偿二审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与民族医院之间存有供用电协议关系,供电公司没有实行侵权行为,也没有与永安公司共同实行侵权行为,故民族医院基于侵权之诉向供电公司请求补偿不妥,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负补偿责任。从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来讲,加害人对电缆线切断,损害了供电部门物权,是“第一次损害”,而电缆线毁损致用户因供电不能而遭受损失,系“后续损害”,该后续损害是否应当得到补偿,须依据侵权法基本构成要件,结合该用户致损损失应否属于民法所应当保护法益范围等进行综合评估。侵权法不能对一切权益作同样保护,必须有所区别,即以“人”保护最为优先;“所有权”保护次之;“财富”(经济上利益)又次之,仅在严格要件下,始受保护。但该种情形下“后续损害补偿”,普通仅限于人身权、所有权,即除经济损失系因用户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而发生者外,原则上不予补偿。“纯正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除加害人系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办法致用户受损害特殊情形除外,不在补偿之列。在电缆线毁损而造成电力供应中断时,用户所遭受多属纯正经济上损失,以不能营业之损失最为常见。因停电而遭受不利益,不限于公司,亦包括家庭用户等消费者。供电关系非属公司特有。故挖断电缆,造成电力中断,不能认为是对公司营业权侵害。公司纵因此受有经济上损失,亦不能以公司营业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损害补偿。第46页第46页纯正经济损失补偿纯正经济上损失应否补偿,普通从下列几种方面进行考量:1、电力公司是法定供应者,因过失不能提供电力时,不必对消费者所受经济上损失负补偿责任;2、电力中断,事所常有,事故发生后,人身或物品未遭受损害情况下,虽对人们生活造成不便,有时产生经济上损失,但电力供应短期即告回复,纵有经济损失,亦属轻微,普通人观念中多认为对此应负容忍义务。有些人自备供电设施,以防意外;有些人投保,避免损失等等;3、被害人对于此等意外事故,若皆得请求经济上损失补偿,则其请求权将漫无边际,严重地加重了加害人补偿义务,有违公平正义,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总而言之,除经济损失系因用户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而发生外,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合用,应当基于上述适当限制加害人补偿责任政策考量,对“损害”作限缩解释为因“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而发生损害”。本案民族医院要求赔付停电期间营业损失,性质属于纯正经济上损失,故其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使用办法律不妥,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判决下列:一、撤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黔法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民族医院诉讼请求。第47页第47页36.2.4因果关系概念关于因果关系不同了解1、违法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损害是否因为违法行为造成?2、过失与损害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意义除了确定侵权责任成立外,还含有限制赔偿责任功效,需要考虑加害人主观上可预见性。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组成要件独立性及其在侵权责任认定中次序:损害原因行为或物件(因果关系)行为人过失和违法性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要件价值1、自己责任标准要求2、合理限制责任范围需要第48页第48页因果关系理论一、必定因果关系说概念:强调结果必定性,要求行为与结果间存在内在、本质、必定联系,排斥间接、偶然联系。“有A必有B”。区别原因与条件。缺点1、受害人负有过重证实责任2、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3、忽略了科学中事实与法律上事实区别4、排除条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5、不适合用于多因一果等情形案例:违章施工造成工人跌落受伤,最后因败血症致死案。第49页第49页因果关系理论二、相称因果关系说指条件和结果之间有着合理联系,依社会通念某一条件通常会产生某种结果时即可。“有A则通常会有B”。相称因果关系一方面放宽了条件与结果之间联系,另一方面也排除了过于遥远条件。德国法上相称因果关系理论1、加害人行为如果极大地增长了损害发生客观也许性,就属于损害充足原因。2、相称因果关系目:排除加害人就某些特殊原因所发生损害承担责任。日本相称因果关系说1、义务射程说:补偿范围取决于法律规定保护义务范围;2、危险关联说:一次损害与后续损害之间有合理危险性关联属于补偿范围。我国司法实践对相称因果关系采用第50页第50页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三、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区别事实上因果关系(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目的在于确立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事实上联系,决定侵权责任构成。法律上因果关系(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目的在于判断损害是否过于遥远,行为人是否应对此负责,决定损害补偿范围。区别两者意义事实上因果关系决定责任构成,主要采用科学办法加以判断。法律上因果关系决定补偿责任范围,价值判断含有主要意义。第51页第51页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一、普通规则1、条件说:并非所有引起损害发生条件都是原因,只有不可或缺条件才是原因。“Butfor”规则检查办法:剔除法、替换法案例1:噪音造成养鸡场产蛋下降,停工期间产蛋是否恢复?案例2:客车超载,被一辆货车侧面撞击,车上两人死亡。2、事实上因果关系证实原告负证实责任,需证实50%以上概率。“allornothing”规则缺点:难以准确拟定概率百分比举证责任倒置:造成危险增长责任人对存在其它原因负举证责任;“百分比因果关系”第52页第52页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二、聚合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指同时发生两个以上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足以造成结果发生。所有行为人均负完全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存积极原因和并存消极原因案例1:A和B同时向河里排放污水,造成P养鱼所有死亡,A和B每一个人排放污水都足以造成鱼死亡。P能否要求A所有补偿?案例2:A驾驶一辆B公司制造刹车有缺点汽车撞上P,而A由于过失主线没有踩刹车。P能否要求A、B承担所有补偿责任?我国侵权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行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所有损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53页第53页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三、共同因果关系损害由两个以上行为共同作用而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此损害,每个行为都是损害必要条件。共同因果关系类型1、数个行为结合共同造成损害例:A、B两工厂分别向河流排放不同污染物,两种污染物质结合造成有毒物质造成损害。2、数个行为结合加重了损害例:A在路上挖坑后没有采取安全办法,B在坑内储存生石灰,夜晚P跌入石灰坑昏迷,造成严重烧伤。第54页第54页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共同因果关系处理德国依据损害后果是否可分而分别成立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我国司法解释属于“直接结合”,成立连带责任,多个原因“偶然结合”属于“间接结合”,承担按份责任。案例:P购买了A公司生产电热水器,同时安装了B公司制造漏电保护器,由于两部机器都漏电,造成P死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侵权行为,造成别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行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拟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拟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补偿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所有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55页第55页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四、不拟定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损害是由两个以上原因造成,但是无法拟定详细原因。包括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法确切证实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情形。类型1、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2、环境污染损害盖然性因果关系和疫学因果关系3、丧失机会因果关系判断采用实质也许性原则以及“百分比因果关系”说第56页第56页因果关系不拟定案例一:X、Y、Z一起去打猎,在一片常有些人通过林子里,他们开枪打鸟,结果有一发子弹打中了远处行人P。P起诉X要求所有补偿。案例二:登山P被一块落下岩石击中受伤,而当初山上D过失造成一块岩石滑落,同时一头羚羊也踢落了另一块岩石,现无法拟定终归是那一块岩石击中了P。P能否要求D补偿所有损失?案例三:由于D排放污染,造成正常情况下0.05%癌症发病率达到了1%,患者起诉D案例四:由于D排放污染,造成正常情况下0.2%癌症发病率达到了0.3%,患者起诉D案例五:医生误诊造成原告未能及时手术,存活也许性从40%下降到20%,医生是否承担责任呢?第57页第57页法律上因果关系判断一、普通规则英美法上直接后果理论,到“合理预见理论”。合理预见指对于损害类型预见,而非损害数额预见。德日民法上“相称因果关系说”,行为是否极大地增长了损害发生客观也许性。案例1:X造成车祸造成P车上装载珍贵仪器受损,损害价值达百万美元,X是否应当对此所有补偿?案例2:X打伤P后将P置于路边不顾,P被Y违章驾车轧死。X是否对P死亡负责?第58页第58页法律上因果关系判断二、假设因果关系即使引起损害发生加害行为(真正原因)不存在,损害也会由于另一个原因(假设原因)而发生。是否应当减轻加害人责任?案例1:X不慎引起火灾,火灾损害了P房屋,但是一个月后,当地发生地震,P房屋被震毁。X责任是否应当减轻?案例2:X用一个慢性毒药给P马下毒,在毒发作之前,Y放火烧毁了马厩,造成马死亡。X和Y谁应对此负责?第59页第59页法律上因果关系判断三、超越因果关系先后两个加害行为发生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改变,第一个加害人是否要对以后发生损害扩大负责。判断规则:第一个行为人对于以后侵害行为发生能否预见?第二损害是否是第一损害通常后果?我国通常按照各自过失大小及原因力大小认定为按份责任。案例1:X造成P受伤住院,在住院期间,由于P身体虚弱,造成感染了肺结核病毒,X对P肺结核是否承担责任?案例2:X无证驾驶而造成P腿部骨折,在Y医院手术时,由于麻醉意外造成P成为植物人,X对此应如何承担责任?第60页第60页因果关系与介入原因介入原因近因规则:在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了其它原因造成损害发生时,介入原因构成近因,切断本来因果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假如介入原因是行为人能够预见,也也许和本来原因行为共同作用。一、第三人行为1、第三人合法行为不会造成因果关系中断2、第三人过失行为1)第三人故意行为会造成原因果关系中断2)第三人行为无法为被告人预见则中断因果关系3)第三人行为是否改变了被告行为造成损害类型案例:P在X引起车祸中受伤,大约需要一年时间痊愈,而在救护车将P送往医院途中,救护车被醉酒司机Y驾驶汽车撞击,(或者途中遭遇雪崩)造成P伤害扩大,造成终身残疾。X是否要对扩大损害负责?第61页第61页因果关系与介入原因二、受害人行为1、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被告人因果关系中断,但是在其行为含有合理性时,因果关系仍然存在。如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而自杀案件。2、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扩大,能够合用过失相抵。3、受害人轻过失普通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案例:X在自家龙眼树上喷洒剧毒农药甲胺磷后,并没有在树下做出任何警示,P偷摘了龙眼食用,造成中毒,X是否应当负责?第62页第62页特异体质案例“蛋壳脑袋规则”。该案中受害人头骨异乎寻常薄脆,在被加害人打击时很容易地破裂了。受害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被告认为受害人头骨特异体制是造成损害主要原因,而自己打击行为只是一个诱因,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审理该案McKinnon法官认为,“一个对于别人犯有过失人,不应计较受害人个人特异体质;尽管受害人这种个人特异体质增长了受害人遭受损害也许性与程度”。依据该规则,侵权行为人只要违反了对别人通常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由于受害人个人体质易于遭受损害弱点(如心脏衰竭、罕见血液病等)所带来危险。在采用“相称性原则”来鉴定法律因果关系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也认为,即便加害人行为并非造成受害人伤害主要原因而仅为诱发原因,但是只要加害人行为增长了受害人现存状态危险,或者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在与原本危险不相同危险状态之中,那么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就含有相称因果关系。第63页第63页蛋壳脑袋规则案例一原告符文光与符小串系同乡好友,1991年11月22日下午三时许,两人在南开乡税务所门前相遇。由于两人久未谋面,原告上前抱住符小串,用自己前额与符小串前额相碰以示亲热,符小串当即蹲下,称其头晕及身体麻木,经别人扶送回家。随后,符小串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肺癌晚期且癌细胞已转移。1992年4月1日,符小串死亡。符小串之子符亚明、符亚宁认为其父之死系原告碰撞其头部所引起,要求原告补偿所有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并以暴力相威胁。原告不服,称符小串之死系癌症及其转移所致,与碰头无关,遂向法院起诉。案例评析原告符文光对符小串之死,终归应不应负补偿责任?依据“蛋壳脑袋”规则,回答是必定,原告符文光对符小串之死应负损害补偿责任。即使符小串已身患不治之症,即使没有符文光碰头,符小串也必定会死亡,但原告碰头行为加重了符小串病情,加速了符小串死亡,并最后造成符小串死亡事实,成为“外在诱因”,碰头行为成了压死骆驼最后一根稻草。即使符文光对符小串病情一无所知,也主线无法预见轻轻一碰造成严重后果,但这一“外在诱因”不能成为符文光对符小串之死不负补偿责任抗辩理由,原告符文光仍应对符小串之死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第64页第64页蛋壳脑袋规则案例二李彦花上小学六年级,5月24日中午放学后,李彦花和同窗推着自行车结伴回家,在丁庄路口同一辆转弯机动三轮车相撞,该机动三轮车司机王震系无证驾驶。李彦花和自行车当初都没有摔倒且人车都完好无损。可是没过两分钟,当李彦花推着自行车又走了一米多远路时候,忽然右手扶着自行车把,左手捂住胸口倒地身亡。事故发生后,李彦花父母找到三轮车司机王震要求补偿,他们认为李彦花身体即使没有和三轮车直接接触,但由于惯性很也许心脏碰到自行车车把横梁上而造成了死亡。司机王震认定李彦花是自己被撞车险情吓死,自己对李彦花死没有责任,回绝给李家补偿。为查明死因,对死者李彦花进行了尸体解剖,没有发觉内脏破裂等情况,基本上能够排除常规性交通事故引起那种死亡情况。诊断出死者李彦花生前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事故是急性发作,致使心功效不全,心力衰竭而死。但交通事故是引起李彦花死亡诱发原因。另查,在学校发觉了李彦花体检结果:李彦花患先天性心脏病。但学校并没有按要求将李彦花体检结论单独告知李彦花家长。8月23日,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震补偿原告李家1.71万元。第65页第65页因果关系与介入原因三、因果关系与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与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类型不同时,原因果关系中止。2、不可抗力加大了损害后果,或加大了损害发生可能性,可能成立百分比因果关系,能够减轻加害人责任。3、不可抗力仅仅加速了危险现实化过程,则不影响因果关系认定。案例1:X过失造成P受伤,在住院期间,病房因地震坍毁,X是否对死亡负责?案例2:X企业不顾天气预报,冒着暴风雨率领旅游团出发,在经过依山修建高速公路时,遭遇泥石流,车上乘客全部死亡。案例3:X企业在厂区违章存放有毒废水,因地震造成废水泄漏。案例4:装修工人D过失造成P房屋起火,造成财产损失,在修复之前,因为地震造成房屋完全坍毁。P起诉D要求赔偿损失第66页第66页因果关系证实办法1)一因一果:反证法、剔除法、替换法等方法2)一因多果:每个结果与原因都有因果关系3)多因一果:依据详细情况确认责任大小4)多因多果:分别判断造成不同结果原因,来决定责任大小和分担。案例:D1在高速公路上追尾前面车辆而停车,随即造成后续另外10辆车连环相撞,造成相关人员财产损害,但无法确定每一个司机过失。D1是否要为后续事故负责?第67页第67页因果关系证实程度1)盖然性法则:只要证实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联络即可,而无须存在必定性联络。2)疫学因果关系:依据流行病学统计分析确定因果关系存在3)百分比因果关系:在各种原因存在时确定不同原因对于结果影响程度4)优势证实法则:民事诉讼中证据法则第68页第68页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到被告合用情况:法律要求、经验法则、事实自我证实详细合用情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1)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由实行危险行为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损害补偿诉讼;第69页第69页因果关系推定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推定要求:1、医疗损害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失:(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相关诊断规范要求;(二)隐匿或者回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70页第70页因果关系推定2、环境污染损害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要求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送工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