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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增资、改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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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 事 务 所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聘 用 合 同 编号: 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所”)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鉴于: 客户拟进行自身的增资扩股、改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进行,特聘请XX所担任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3年 月 日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 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XX所律师的服务内容仅包括: (1) 解答客户就本项目的法律咨询; (2) 应客户的要求,参与同相关部门和当事方的磋商、谈判,审查客户与其他当事方的合同,维护客户利益; (3) 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因本项目而需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4) 对本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的实施,提出法律意见; (5) 根据本项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代客户草拟申请、呈批文件; (6) 审核客户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7) 审核客户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有需要则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双方可根据本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商定修改、增加的服务内容。 1.2. 法律顾问期限 如无相反意思表示,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XX所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相关工商登记全部完成时)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1.3. 顾问律师 经与客户协商并同意,XX所指派XX、XX律师作为负责律师(以下简称“顾问律师”)。 1.4. 法律顾问费 因本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政策数百件,工作量极大。经双方协商同意,客户向XX所支付专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客户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付清给XX所。 1.5. 其他费用 XX所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长途通讯费用、文件快递以及外地差旅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 1.6. 联系信息 有关XX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XXX律师事务所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XXX有限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二、一般条款 2.1. 生效 本合同自201X年【 】月【 】日起生效。 2.2. XX所及顾问律师的义务 XX所及顾问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 顾问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 顾问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4) XX所及顾问律师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5) XX所或顾问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2.3.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XX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XX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相关法律调研。 (2)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顾问律师离开XX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XX所可以与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为客户服务。 2.4. 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9) 与XX所诚实合作,向XX所及顾问律师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 (10) 如与客户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XX所或顾问律师; (11) 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XX所或顾问律师; (12) 无论何种情况,客户向XX所和顾问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 保密 (1) XX所及顾问律师对于与客户有关的相关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秘密。 (2) 根据客户在本合同中的授权和法律顾问工作的需要,XX所及顾问律师可以将客户秘密向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3) 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客户秘密: a. 刑事犯罪证据; b. 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 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4) XX所和客户另签订有保密合同的,应以保密合同的约定为准。 2.6. 利益冲突 XX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客户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客户。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客户有权撤销对XX所或顾问律师的授权;XX所有权做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合同。 2.7. 合同的解除 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该通知有效送达XX所30日后予以终止。一旦收到客户的解除通知,XX所及顾问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停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8. 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2.9. 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XX所和客户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0. 争议的解决 (1) XX所与客户之间如发生争议,客户可以直接与XX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客户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 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11. 签署 本合同由XX所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 XX所〖签署〗 客户〖签署〗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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