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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20160309运营外包服务协议(总对总)v2.5(适用于管理人尚未完成登记手续情形)(P3、6、11、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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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深圳粤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运营外包服务协议 18 甲方:深圳粤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中北路铁建1818中心写字楼6栋2212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冶 联系电话:15918888927 传真:027-83359517 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50872603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运营外包服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深圳粤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并委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运营外包服务商、证券经纪机构(如有)的所有私募产品。但甲方与乙方就单只产品签署经纪服务协议、营运外包服务协议或运营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单只产品服务协议”)的,以甲乙双方签署的单只产品服务协议为准。 1.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如下的词语均仅具有如下含义(其中所定义或所指的任何协议均包括该等协议的有效修订、修改及补充文件): 对应产品:指深圳粤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委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运营外包服务商、证券经纪机构(或有)的某一具体私募产品(以各方届时实际签署的产品合同为准)。 产品合同:指甲方、乙方及投资者三方签署的私募产品合同及甲乙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如有)。 份额登记:指产品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产品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产品份额的登记、产品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以及权益分派等产品份额登记相关事宜等。 估值核算:指按照约定的估值核算方法对对应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 募集账户监管:指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对应产品用于募集、申购、赎回、分红、基金转换、发行失败及清盘退出的募集账户进行监管及资金定向划拨。 原始数据:指对应产品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认购、申购、赎回、投资交易等业务数据。 运营外包服务结果信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及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应产品交易确认金额、交易确认份额、交易相关费用、申赎交收金额、资产总份额、资产净值、份额净值、交易日可用头寸。 2. 声明与承诺 2.1甲方保证对应产品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2.2甲方保证将其作为管理人已依据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产品将在募集完成后依法完成备案。 2.3乙方保证其作为产品服务机构具备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资质条件。 2.4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3. 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对应产品办理以下运营外包服务事项: 3.1资产托管服务,包括:对应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及管理、投资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资产保管、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服务内容以产品合同约定为准。 3.2机构运营外包服务(亦简称“机构运营服务”),包括: (1)产品份额登记机构运营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对应产品份额登记机构,通过乙方产品份额登记系统代为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产品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产品份额登记相关事宜。 (2)产品估值核算机构运营服务:甲方作为所负责管理的产品资产主会计人,在此委托乙方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及期货公司提供的结算及交易数据与甲方发送的产品资金运用指令办理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与估值,向甲方提供产品估值结果。 (3)募集账户监管服务:指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此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对应产品资金用于募集、申购、赎回、分红、基金转换、发行失败及清盘退出的募集账户进行监管及资金定向划拨。 3.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上述业务的服务机构,但甲方作为产品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基金销售、募集资金的管理等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具体资产托管服务以产品合同中约定的为准,具体机构运营服务以本协议中约定的为准。乙方可以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对应产品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4.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运营外包服务,从乙方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运营外包服务结果信息; (2) 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4.2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确保产品合同及其制定的产品招募说明书等产品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若其制定的产品文件中涉及乙方内容的,应当事先书面提供给乙方并取得确认;如有调整的,亦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取得确认; (2)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按时向乙方发送原始数据,并对其所发送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转指令、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申请书(产品申请书中的投资人须与产品合同签约人一致)、投资收益分配指令、产品的场外交易确认单等; (3) 甲方应及时接收并确认乙方发送的运营外包服务结果信息,发现异常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或其他乙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运营外包服务结果信息,并做好信息备份和维护工作; (4)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5) 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甲方应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资产托管费、机构运营服务费等运营外包服务费用; (6) 甲方应确保对应产品的宣传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甲方制作的宣传材料涉及乙方的,仅可表述为“国泰君安证券为本产品的托管人、运营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以乙方名义进行任何其他宣传,乙方有权对甲方及产品宣传材料进行检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需履行的其他义务。 4.3乙方的权利 (1) 乙方在提供运营外包服务时,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相应服务运作; (2) 乙方有权根据运营外包服务中的风险状况采取双方约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对甲方在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中向乙方发送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指令,乙方有权不予执行; (3) 甲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发送原始数据的,乙方有权暂停机构运营外包服务; 4.4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运营外包服务; (2) 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提供运营外包服务,负责维护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妥善保管运营外包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资料和数据,并仅为本协议服务使用; (4) 乙方在开展运营外包服务时,应就甲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5) 乙方在开展运营外包服务时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原始数据进行业务处理; (6) 乙方应向甲方按时发送运营外包服务结果信息; (7) 乙方应在运营外包服务新业务上线前,向甲方提供联合测试环境; (8) 乙方应当妥善保存运营外包服务数据,保存期限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9) 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10) 乙方在履行运营外包服务时应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需履行的其他义务。 5. 产品估值核算机构运营服务 乙方严格按照《资产估值核算服务细则》(附件一)向甲方提供对应产品资产估值核算服务。 6. 产品份额登记机构运营服务 6.1乙方根据甲方确认后的数据履行产品份额登记职责。 6.2产品份额登记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2)由于差错给投资人、对应产品财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3)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4)甲、乙双方具有向相关经济主体追偿不当得利等因差错而获得之利益的权利; 7.账户管理 7.1 乙方根据产品合同为以对应产品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台账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唯一的转账关系,托管账户亦称“银行结算账户”、“托管资金账户”。 7.2乙方根据产品合同以对应产品名义在中登公司沪深分公司为对应产品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场内证券的投资交易。 甲方委托乙方为对应产品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根据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经纪业务机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经纪业务机构)签署的《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甲方在乙方经纪业务机构为对应产品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若有)。为保障资产安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对对应产品证券资金账户及专用证券账户进行限制,对证券资金账户及专用证券账户保持以下设定:“禁止销户”、“禁止撤指定”、“禁回购注销”、“禁止转托管”、“禁止柜台支取”及其他有利于托管资产保管安全的业务控制项。取消上述限制的,应由甲方、乙方资产托管部同时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7.3在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乙方持已签署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到银行结算账户的存管银行办理开通三方存管功能的相关手续。“第三方存管”模式建立的账户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经乙方资产托管部书面同意,且由乙方资产托管部发起,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8.指令与数据的传输和接收 8.1“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场内交易资金划拨业务(以下简称“银证转账业务”) 8.1.1从托管资金账户划入证券资金账户时,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间内按时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载明转账时间和金额,乙方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乙方按照甲方划款指令的要求将相应金额从托管资金账户划入证券资金账户。 8.1.2从证券资金账户划入托管资金账户时,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指令发送时间内发送指令给乙方,载明转账时间和金额,如乙方经纪业务机构需要预约号,则发送给乙方的指令还应载明预约号。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预约号(如需)办理银证转账取款手续,在划款指令要求到账时间内将指令要求金额从证券资金账户划入托管资金账户。 8.1.3甲方委托乙方为对应产品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甲方确认使用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乙方安排)办理银证转账业务。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办理银证转账业务时,不适用8.1.1及8.1.2款的约定,由甲方自行完成银证转账业务。因甲方自行完成银证转账业务所导致的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之外的证券经纪商为对应产品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甲方通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证券经纪商安排)办理银证转账业务的,不适用8.1.1及8.1.2款的约定,由甲方自行完成银证转账业务。因甲方自行完成银证转账业务所导致的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1.4甲方自行完成银证转账业务时如涉及使用银行密码,则不适用8.1.3款,银证转账业务按照8.1.1及8.1.2款处理。 8.2甲方授权乙方获得并使用交易所场内交易相关数据;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甲、乙双方根据附件二《各方联系人信息表》(以下简称“业务联系表”)确定处理日常数据文件传输的具体操作人员,《乙方联系表》、《乙方预留印鉴》在本协议中确定,《甲方业务联系表》在适用本协议的产品投资运作前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操作人员变更时,应于变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9.募集账户监管 9.1乙方为对应产品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为乙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募集专户的子账户。乙方对该募集账户提供监管服务。 9.2资金定向划拨:该监管账户仅用于募集以甲方为基金管理人、乙方为基金托管人的对应产品的资金,以及对应产品的申购、赎回、分红、基金转换、发行失败及清盘退出。 投资人将委托资金划入本监管账户的汇出账户为投资者收益账户,乙方根据相关产品合同及该产品的相关公告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定向划拨至对应产品的托管账户、投资者收益账户及管理人账户,且向管理人账户仅可划拨对应产品的认购费、申购费等在基金合同中列明的费用。 9.3投资者收益账户信息的确认:甲方于投资人将资金划入本监管账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收益账户信息清单(以下简称“账户清单”)加盖公章后以传真形式或者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乙方。甲方保证账户清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与提供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账户业务清单保持一致。如乙方认为账户清单信息有误,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乙方对于投资者收益账户信息记录不全的,有权要求甲方配合提供投资者的原始划款凭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汇出账户信息的有效凭证。 9.4投资者收益账户信息的变更:甲方如需变更账户清单的,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依据,并将加盖公章的账户变更清单一并以传真形式或者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上述材料经乙方电话确认收到后视为通知送达,上述材料自通知送达时生效,乙方依据变更生效后的账户变更清单确认投资者收益账户信息。同时,甲方应将加盖公章后的原件寄送乙方;原件与传真或者扫描件不一致的,以乙方确认收到的扫描件或者传真件为准。 9.5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照9.2的约定进行监管账户的资金定向划拨。资金划拨的时间由乙方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及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进行调整。 9.6募集账户有投资人详细的汇路显示,包括投资人姓名/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如遇投资人汇路无法完整显示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投资人汇款凭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汇出账户信息的有效凭证。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投资者信息登记投资者收益账户信息,乙方不对甲方提供的投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9.7乙方对监管账户的监管仅限于根据本协议约定对账户资金定向划拨进行监督。对于甲方基金销售过程中涉及的反洗钱责任、销售适用性原则的遵循、对投资者适当性的审核及其他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乙方均不进行监督,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或监管当局因账户反洗钱工作需要相关资料,甲方应及时配合提供。 9.8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本账户用作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业务衔接 乙方与甲方间的数据传递、指令发送、信息核对等事项按双方签署的产品合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在乙方资产托管团队与乙方机构运营团队、乙方经纪业务机构(若有)间的数据传递、信息核对等事项完成后,乙方根据约定的方式提交甲方确认。 11. 服务费用 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在产品合同中另行约定。 12. 保密条款 12.1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本协议及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运营外包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等保密信息。 12.2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保密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因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2)任何一方以合法方式从保密信息义务人以外的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保密信息,但该方知道该等信息提供者因合同或其他义务而被禁止披露该等保密信息的除外; (3)任何一方在保密信息义务人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之前已经知悉的保密信息。 12.3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双方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双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双方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12.4本协议的解除、提前终止或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协议双方对保密义务的承担,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年。 13. 反洗钱责任 13.1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和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内控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要求制定。 13.2 对应产品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的,甲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相关监管要求。 13.3甲方在办理对应产品的开销户等业务时,须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3.4甲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划分标准,并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13.5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应互相合作,及时向对方提供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所需的客户资料。甲乙双方保证就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监管机构和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用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 13.6甲方应遵守销售适用性的规定,对产品投资人符合合格投资者进行判断,对产品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力评估,注重产品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甲方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产品销售行为的管理,给予产品投资人必要的投资风险提示和教育。 13.7在产品投资者的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应当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由甲方主动及时地通知产品投资者。 14. 违约责任 14.1甲、乙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14.2若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因托管服务对甲方、产品财产、产品份额持有人的赔偿以当年收取的托管服务费为限;乙方因机构运营外包服务对甲方、产品财产、产品份额持有人的赔偿以当年收取的运营服务费为限。 14.3由于电讯、电力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运营外包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4.4对非由对方原因引起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受损方不应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15. 责任限制 15.1乙方不就甲方任何经营管理行为、投资交易承担责任,不就甲方的任何不遵守有效法律、规章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而负责,但因乙方过错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运营外包服务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2在进行运营外包服务时,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处理,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的任何不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的错误或虚假而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的业务处理延迟或业务处理错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3在进行运营外包服务时,甲乙双方按产品合同、本协议所述处理方法操作;如遇到产品合同、本协议未有清楚列明处理办法时,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处理方法。 15.4若甲乙双方对处理结果,虽然多次重新处理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履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以甲方的处理结果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15.5若乙方收到甲方难以辨认的通信信息,在其采取合理措施联系甲方并努力鉴别后仍无法识别该通信信息,最终由此导致的业务处理延迟而造成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5.6若出现本协议第16条所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5.7如因乙方违约产生了损失,双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涉及向不当得利方进行索赔的,甲方应予以充分协助,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没有采取措施或予以充分协助的,甲方应就不当得利部分及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并不得就不当得利部分及扩大损失部分要求乙方赔偿。 16.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交易所停市、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17. 争议处理 17.1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的解释、履行或未尽事宜上可能发生争议时或实际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或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7.2争议处理期间,甲乙双方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8. 协议的成立、生效和修改 18.1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于乙方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之日起生效。生效。 18.2本协议任何附件构成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8.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或订立新的协议文本予以明确。双方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8.4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18.5对应产品在存续期间拟更换证券经纪机构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相关协议。 19. 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2) 所有对应产品均终止; (3) 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的; (4) 甲方不再具备管理人资格的; (5)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但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纠正的,相对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6) 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0. 其他条款 20.1本协议附件包括: (1)《资产估值核算服务细则》(附件一); (2)《各方联系人信息表》(附件二)。 20.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按照本协议约定达成的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20.3除非双方以书面方式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均不得转让。 20.4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应被视为与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相分离,所有其他条款仍然具有完全效力,并仍对本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20.5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签约方各持两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深圳粤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外包服务协议》签署页】 深圳粤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资产估值核算服务细则 (一)基本要求 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产品资产的价值,依据经产品资产估值后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产品资产份额净值,是计算产品资产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基础。 1、乙方制定完备的资产估值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估值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和估值业务系统。 2、乙方设立独立的估值工作组,安排专门的人员,独立开展负责日常估值工作。 3、乙方加强对估值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 (二)估值时间 乙方每个工作日或者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原则与方法 乙方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估值原则及方法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资产估值由乙方进行,估值日为甲方所委托产品成立之日起的每个交易日或产品合同约定的日期。 对于与产品资产有关的估值会计问题,经相关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 1、产品成立前,甲方协调产品其他当事人并负责提供产品资产估值核算必须的业务信息与资料。 2、产品日常运作过程中,甲方按约定时间与方式提供产品资产估值核算所需数据与信息。 3、乙方每工作日对产品资产估值,按约定时间与方式提供产品资产估值核算结果。 (五)会计记账 1、乙方为所委托产品单独设置账套。 2、乙方依据产品合同约定的会计期间或公认会计期间为产品出具财务报表。 (六)估值结果核对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估值核对。 当证券清算差异小于(不含等于)10.00元的,不查差异原因,以证券经纪交易清算系统提供的对账单为准; 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大于(含等于)10.00元的,乙方发现问题后即刻通知甲方,乙方及时查明差异原因、及时调整。 (六)估值差错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份额登记交易数据的,由乙方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甲方确认。 5、如因甲方提供的原始数据出现错误或其他不可完全归责于乙方的责任而导致估值结果出现错误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产品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占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双方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一致决定延迟估值; 4、甲方新增投资范围应为乙方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中国证监会和双方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附件二 《各方联系人信息表》 1、 甲方业务联系表(样表) 岗位 姓名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负责人 胡冶 14347476@ 15918888927 15918888927 指令接收 邹晓亮 183073680@ 18802773681 18802773681 资金划拨 胡冶 14347476@ 15918888927 15918888927 传真号码: 027-83359517 数据接收专用电子邮件: (主用)14347476@ (备用) 业务预 留印鉴 2、 乙方联系表 托管业务联系表 岗位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运营负责人 王健 021-38676252 wangj222@ 估值核算 钟炳华 021-38677292 zhongbinghua@ 指令接收 张旻 021-386778664141\7614 zctgqsjs@ 资金划拨 岳汉武周彦珉 021-386778227614 zctgqsjs@ 传真号码 021-50872603 机构运营服务业务联系表 岗位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运营负责人 胡凯 021-38677354 hukai@ 估值核算 朱晓龙 021-38677373 zhuxiaolong@ 份额登记 陈文杰 021-38677357 chenwenjie@ 份额登记 顾逸儒 021-38677392 guyiru@ 传真号码 021-50837912 机构运营估值核算结果确认邮箱 zhuxiaolong@ yejiani@ luoyuan@ 3、乙方预留印鉴 托管业务估值核算 托管业务投资清算 机构运营外包业务份额登记 机构运营外包业务估值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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