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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水带施工合同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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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滨水带·圣菲城一期1#、2#、3#、4#住宅楼及人防、会所工程 1.2工程地点:花园路西,东风路北 1.3工程简况:高层住宅楼建筑面积共计约60603 m2、会所工程建筑面积约6050m2、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约4083 m2(以最终施工图面积为准);高层住宅楼为地下1层、地上:1#、4#楼24层,2#楼16层、3#楼11.5层;基础为钢筋砼筏基、主体工程为剪力墙结构;人防工程为地下一层框架结构;会所为地下一层、地上3层框架结构。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土方、凿截桩头、基础工程(不含桩基及施工降水)、地下室及地下人防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室内初装修和室外装修装饰工程(不含单元门、入户门、车库门、防火门、人防门、塑钢门窗等)。 2.2 安装工程:包括给水(市政给水、高压给水、进消防水箱水)、排水(污水、雨水)系统,供配电及照明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的安装;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及电视、电话、宽带、火灾报警系统等完成配管、线盒、箱洞的预留预埋及消防喷淋、消防报警、消火栓系统、通风系统的预留、预埋,线管内配好钢丝引线,电视、电话系统安装末端面板。 2.3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为(其材料设备价格已按招标书约定单价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之中): 土建工程:①外墙面砖;②外墙涂料; 安装工程:①变配电箱;②电缆及电线;③给水管材管件;④水泵。 2.4 具体内容详见各专业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初装修交楼标准;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施工技术问题核定单的工作内容均在承包范围之内。 2.5甲方直接分包工程: 土建工程:桩基及施工降水;车库门、防火门、单元门、入户门、人防特种门、塑钢门窗安装;室外铁艺栏杆;铝百叶;屋面折板的钢结构及面板。 安装工程:专业消防系统(消防喷淋、消防报警、消防广播。埋管、预留及预埋件除外);通风系统(预留、预埋除外);电视、电话宽带系统(除埋管、带线箱体安装);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电梯安装;燃气系统;变配电间及水泵房设备安装均不在承包范围之内。 第3条 合同工期 3.1合同约定的各楼工期节点 楼号 项目 1#楼 4#楼 会所 2#楼 3#楼 人防 开工时间 2005年3月1日 2005年3月16日 2005年1月1日 2005年3月1日 2005年5月16日 待定 主体结顶时间 2005年10月31日 2005年11月15日 2005年5月20日 2005年8月31日 2005年10月15日 竣工时间 2006年8月22日 2006年9月6日 2005年6月30日 2006年5月4日 2006年7月19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40天 540天 180天 430天 430天 3.2会所游泳池、球场后开工,工期为120天。 3.3人防工程、游泳池、球场工程开工及竣工日期由甲方另行确定后通知乙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4会所具体开工日期乙方可以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在2005年6月30日竣工。 第4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内按国家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标准验收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第5条 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包干,包干合同总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 陆仟壹佰捌拾捌万肆仟元整 ¥:6188.4万元整 具体各楼中标价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楼号 价款 一标段 二标段 1#楼 4#楼 会所 小计 2#楼 3#楼 人防 小计 中标价 1370.91 1370.91 422.02 3163.84 1340.46 1103.00 581.10 3024.56 其中甲供材总额(仅指投标部分) 41.37 41.37 3.38 86.12 40.94 37.15 7.75 85.84 竣工结算优惠率 4%(指变更调整部分) 5.2 包干范围:本合同价款已包括 (1)乙方为完成施工图纸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和因赶工期而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设计变更和甲方现场签证)。 (2)乙方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及为完成这些工作所必须的所有保护、防护、施工措施及辅助工作。在合同执行期间,除按第18条可进行调整的价款外,任何情况下(含国家政策和当地政策变化)均不作调整。 (3)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已按招标书约定单价和乙方投标书中计算的用量包括合同价款之中。 (4)钢筋已按图示实际用量调增。 (5)钢材、水泥价格要求见招标文件第条及24.4条,风险范围为投标价的±5%,±5%以内不调,以外调整,调整部分的工程量以甲方当月认可的工程量为调整依据。 第6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补充协议;(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附件(5)中标通知书;(6)图纸、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与洽商;(7)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7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7.1 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 7.2 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部委与地方规章。 7.3 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图中指定采用的其它标准、规范、规程与标准设计。甲方不向乙方提供国家公开发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与标准设计图。 第8条 图纸 8.1 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甲方在开工前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8套(包括竣工图2套)。 8.2 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乙方领用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应做好保管、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外借。 8.3 乙方如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加晒,加晒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9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9.1甲方派驻的工地代表 : 姓名:娄本卫 职务:工程部经理 电话: 9.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 姓名:杜让得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电话: 第10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叶武杰 职务:项目负责人 电话: 第11条 甲方工作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各单项工程开工前2周内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甲方将施工用水、用电线路已引至乙方施工现场内的指定地点,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装表接入施工现场;通讯电话由乙方自行向电讯部门报装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地质资料已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开工前两周内提供。 (5)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后二周内(工程开工后因甲方手续不全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15天内书面移交并现场核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双方代表现场踏勘、巡视后另行约定。 (9)甲方协助乙方协调施工现场的周边关系及施工环境。 第12条 乙方工作 12.1 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下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上月施工统计报表,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乙方有义务对施工场区周围人行道路、相邻建筑物、电力及电讯线路的施工安全防护及防火、防盗工作。 (4)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消防、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竣工交验前由乙方保护,竣工交验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由甲方保护,费用各自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乙方制定保护措施或方案,报甲方审定后负责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7)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确保符合郑州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8)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及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9)乙方现场必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乙方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自检、互检等质量保证体系,乙方所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熟悉业务,忠于职守。甲方、监理有权就上述问题检查乙方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状况有权提出整改要求直到发出停工指令。 (10)承担施工场地管理期间的水、电费用:水、电费由甲方按实际发生读数抄表、价格按水、电行业市场收费标准填表,每月结算,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1)在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甲供材供应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2.2. 乙方未能履行12.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2.3 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1)严格遵守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河南省、郑州市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用电脑打印刻字。 (2)按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施工技术措施。负责本工地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食品卫生、场容场貌、噪声、扬尘、污水排放、建筑垃圾外运、暂住人口管理的各项工作符合建委、城管、环保、公安、计生、卫生部门的规定。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上岗证等证照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承担因上述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各种罚款。 (3)乙方采购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应按规定进行现场验收和抽样检验,要求鉴证取样的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现场抽样,其随货同行的技术资料、材质证明文件及取样试验、检验报告应及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甲方现场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注明数量、型号、规格、使用部位。 (4)乙方应对甲方供应的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和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可以拒收,验收合格用于工程后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可以免责。乙方应对甲方分包项目履行总包管理职责,在场内道路、施工用水电、脚手架设施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其施工质量、半成品保护等方面进行指导,与甲方、监理共同对分包项目进行质量验收。 (5)负责单位工程全部竣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分类、审验、移交(包括甲方分包或指定分包项目的工程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齐全,由乙方负责审核,待竣工后纳入整体验收的验收资料中),负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通过监理工程师和质监站审验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甲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应符合郑州市建委、质监站的相关要求,并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交圈对口。 (6)工程竣工前5天内,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包括余土、建筑、生活垃圾的外运;施工设备及剩余建筑材料的转移、临建设施及设备基础的拆除等),地面擦扫干净,给排水管道畅通、干净,做到工完场清。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第13 条 进度计划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5天内。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天内,甲方分包项目必须满足乙方的进度要求(甲方指定分包项目进场后要同总包单位签定三方协议)。 第14 条 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并以监理单位签署认可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不按时开工,必须在收到开工日期通知后3天内书面向甲方报告延期开工的请求,如批准,工期可以顺延。 第15条 工程竣工 15.1 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其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及计算方法:由于施工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工期保证金的余额相应扣除;同时每延期竣工一天,乙方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对由于工程延期所产生损失而进行索赔的权利。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验收达到合格工程的质量标准。如在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内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乙方承担修复返工过程中所有费用至达到合格标准,甲方将乙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余额作为违约金一次扣除,同时乙方仍需履行对本工程质量及安全所应承担的合同及法律责任与义务。 16.2 如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3如因甲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后3个月内施工现场不具备实际施工条件的,甲方将按各楼造价比例返还已交的工期保证金。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地基土质验槽、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等各验收一次(但高层的主体结构应分为两次验收),在装修前对样板间工程进行验收。 17.2乙方如果不能按合同约定的主体封顶时间完成主体封顶工程,甲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乙方的主体工程工期违约金10万元(每栋楼)。 第18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 本合同价款采用合同价包干方式确定。 18.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按实调增或调减。调整的计算方法同招标书计价方式,并执行投标书确认的4%的下浮(优惠率)。 18.3甲供材超耗:乙方领用的甲供材超过投标书和设计变更的总用量,其超耗部分的单价按甲方实际采购价扣除。 18.4甲供材结算量依投标甲供量及变更调整量为依据,投标甲供材数量及金额见附表一(不含变更调整量)。 第19条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第20条 工程量确认:      20.1 乙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2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3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代表不予计量。 20.4乙方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报告时间为每月25日。 第21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1.1工程款支付方式:通过双方开户银行转帐支付。 21.2工程款中间阶段支付比例:按以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一标段(1#、4#楼及会所工程) .1 1#楼:1#楼主体封顶付至本楼合同价的约60%(含返还的垫资款项),其中:±0.00以下完成后付100万,4层封顶付合同价7%,8层封顶付合同价的7%,12层封顶付合同价的7%,16层封顶付合同价的9%,20层封顶付合同价的9%,24层封顶付合同价的11%,同时返还垫资款80万;装饰、安装工程完成50%支付合同价的10%;外架拆除完毕返还垫资款80万,工程竣工通过备案验收支付至合同价的85%;办理完竣工结算后45天内支付至本楼结算总价的95%;工程保修金5%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余额退还。 .2 4#楼:4#楼主体封顶付至本楼合同价的约60%(含返还的垫资款项),其中:±0.00以下完成后付本楼合同价100万,4层封顶本楼付合同价7%,8层封顶付本楼合同价的7%,12层封顶付本楼合同价的7%,16层封顶付本楼合同价的9%,20层封顶付本楼合同价的9%,24层封顶付本楼合同价的11%,同时返还垫资款80万;装饰、安装工程完成50%支付本楼合同价的10%;外架拆除完毕返还垫资款80万,工程竣工通过备案验收支付至本楼合同价的85%;办理完竣工结算后45天内支付至本楼结算总价的95%;工程保修金5%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余额退还。 .3 会所:会所±0.00以下完成后付50万,会所主体封顶付100万元,装修安装完成支付本楼合同价的40%;办理完竣工结算完成后4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保修金5%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余额退还。 二标段(2#、3#楼及人防工程) .1 2#、3#楼±0.00以下完成后付150万。 .2 2#楼: 2#楼主体封顶付至本楼合同价的约60%(含返还的垫资款项),其中:4层封顶付合同价10%,8层封顶付合同价的10%,12层封顶付合同价的10%,16层封顶付合同价的15%,同时返还垫资款80万;装饰、安装工程完成50%支付合同价的10%;外架拆除完毕返还垫资款80万,工程竣工通过备案验收支付至合同价的85%;办理完竣工结算后4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保修金5%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余额退还。 .3 3#楼:3#楼主体封顶付至本楼合同价的约60%(含返还的垫资款项),其中:4层封顶付合同价10%,8层封顶付合同价的15%,12层封顶付合同价的20%,同时返还垫资款50万;装饰、安装工程完成50%支付合同价的10%;外架拆除完毕返还垫资款50万,工程竣工通过备案验收支付至合同价的85%;办理完竣工结算后4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保修金5%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余额退还。 .4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底板全部施工完支付本楼合同价的15%;墙、柱、顶板全部施工完支付本楼合同价的35%;装饰、安装工程完成支付本楼合同价的15%;工程竣工通过备案验收支付本楼合同价的15%;办理完竣工结算的 45天内支付至本楼结算总价的95%;工程保修金5%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余额退还。 质保金不计取利息。 21.3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各楼主体封顶,且验收合格后甲方退还工期、质量保证金各25万元。 21.4乙方在主体封顶前创得“中州平安杯”,甲方将工程质量保修金由5%降到4%。 21.5 甲供材扣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同比例扣除甲供材款,滞后一个月计算乙方的甲供材耗用量。 第22条 采购材料设备 22.1 甲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应有专人清点验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取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乙方可以拒收,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验收使用后,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乙方不能免责。 22.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乙方采购材料及设备时,必须先送样经甲方代表认可并批准,由甲方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材质和设备性能确认后方可使用或安装。(一般材料经甲方或监理确认时间不能超过3天)重要材料应同时报甲方工程部。乙方采购材料中,甲方认为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外观整体效果的,有权就此项材料推荐供应商,但价格由乙方自主进行谈判,或甲、乙双方联合招标(但在时间上不能因为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进度)。 第23条 工程设计变更 23.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量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代表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3.2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24条 确定变更价款:      24.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24.2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4.3 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甲方代表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4.4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5 甲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4.6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 第25条 竣工验收 : 25.1 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乙方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郑州市建委、质监站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齐全地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套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各2套(包括交市档案馆竣工资料1套)。 25.2 乙方负责整理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城市档案管理要求,如达不到要求或非它方原因造成档案保证金无法按期足额收回,其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25.3 工程最后由甲方组织物业公司、乙方、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乙方在收到验收意见10日内对工程进行整改完毕。乙方在收到甲方验收意见第11日开始对甲方移交钥匙,如果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内移交,则属于乙方违约金。因乙方原因移交钥匙逾期5日以上的,甲方除扣除违约金外,可采取一切手段迫使乙方撤离工地现场,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逾期移交期间乙方仍有保护工程的全部责任。 25.4竣工验收其它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收到乙方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另行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第17条与3条办理。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26条 竣工结算 26.1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审核。 26.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26.3结算方式:按本合同第18条执行。 第27条 保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依据国家保修规定另行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第28条 违约 28.1 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8.1.1 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8.2 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2.3条第6款的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按时完成施工现场的余土、建筑垃圾外运及剩余建筑材料的转移、临建设施和设备基础的拆除等。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5.2条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甲方不退还工期保证金余额;每延期竣工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6.1条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内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乙方承担修复返工过程中所有费用至达到合格标准,甲方将乙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余额作为违约金扣除。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5.2条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足额收回的档案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5.3条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在收到甲方验收意见后第11日移交钥匙,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第29条 争议 :双方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29.1争议的解决程序:双方应遵循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解决程序。 29.2争议解决的方式: (1)协商方式采用甲乙双方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后共同执行; (2)双方同意由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3)如经双方协商或有关部门协调不成,双方均可在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30条 工程分包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如发生违法分包、转包的第三方进入施工现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经济损失。 第 31条 不可抗力:  3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及甲方代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单位及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单位及甲方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单位及甲方代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仪表损失,由乙方承担;(4)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代表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2条 保险 : 本工程甲方乙方的保险费用各自承担。 第33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33.1 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3.2 合同终止: (1)本合约定的开工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在10日内不能如期动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先期违约责任。 (2)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及甲方工程款付清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3)本合同条款在执行期间,甲方或第三方所做的工作,均不表示将要承担或免除乙方对本工程质量和安全所应承担的合同或法律责任与义务。 (4)本合同条款终止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乙方对本工程质量及安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34条 合同份数及分送 34.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共8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 34.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有关单位的合同副本由双方分送。 第35条 补充条款 合同签订时间:2004年 12月28 日 合同签订地点:南阳路38号甲方成本部 甲方: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执行代表人: 执行代表人: 地 址:郑州市南阳路38号 地 址: 邮政编码:450053 邮政编码: 电话:转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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