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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华城6#、7#楼建筑安装工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方:昆山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业主)
承包方: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称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业主决定将天地华城6#、7#楼建筑安装工程交由承包方施工。为此,双方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 合同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
1. 工程概况
“天地华城”建设项目为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昆山西部开发的大型居住小区,位于昆山市前进西路与虹祺路路口,背靠森林公园,西临昆山新建的综合体育场,东接昆山第一中学,总建筑面积约220000平方米。6#、7#楼为两栋七层商住楼,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三至七层为居住用房,总面积约12700平方米。
2. 合同承包内容
(1) 本次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06年6月8日所出的6#、7#楼相关图纸中除广告牌、橱窗、阳台晾衣架、铝板吊顶、外墙保温工程、外墙涂料工程、入户防盗门、单元电子对讲门、铝合金门窗工程、玻璃幕墙工程、阳台金属穿孔栏板、平台玻璃栏板、电梯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煤气工程以外的所有内容施工;
(2) 为业主分包的其他专业工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和管理;
(3) 为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所进行的必要的辅助性工作,包括场地清理、场地平整(不含±30cm以上场平及地上非承包方建筑物的拆除)、临时道路修建与拆除、临时实施搭建与拆除、各种必要的施工措施、场地硬化、工完场清等等;
(4) 为上述工程的各阶段验收所必须进行的各种报验、备案等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5) 完成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其它工作。
3. 合同承包方式
(1) 本工程的施工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验收、包安全的方式;
(2)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和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
二、 工期
1. 工期目标
(1) 总工期目标
本工程于2006年06月28日开工,2007年02月20日竣工,总工期为232日历天。
(2) 节点工期目标
a. 2006年07月20日,预制管桩施工完成,并分批开始桩基检测;
b. 2006年08月15日,基础承台施工完成;
c. 2006年09月15日,三层楼面施工完成并且完成二层脚手架全面悬挑;如2006年09月10日前完成本关键节点,业主进行适当奖励;
d. 2006年10月25日,主体封顶施工完成;
e. 2006年11月20日,主体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
f. 2006年12月30日,外脚手架落架完成;
g. 2007年02月20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 工期顺延与提前
(1) 总工期顺延与提前
在变更与签证工程量净增加累计超过30万元时,或遇不可抗力情况,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首次出现后14天内将要求工期顺延的通知提交给业主,并在此情况结束后的7天内,就延误工期的原因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业主提交最终情况报告;业主在收到报告后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承包方应得到的工期顺延时间,正式通知承包方。
在签证与变更工作量净减少累计超过30万时,经监理确认后,业主可以给予总工期提前的认定。
(2) 总工期与节点工期违约
非以上条款所述原因,总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方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000元;各节点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方向业主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三、 工程质量
1. 质量目标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目标为合格。
2. 质量保证体系
(1)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应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
(2) 承包方承诺,无论业主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承包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依然存在;
(3)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方自行供应或是由业主供应,承包方负责本工程的全面质量责任,承包方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本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本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4) 承包方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携带其上岗证供随时相关检查。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携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业主则按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人次,累计10次业主则有权勒令承包方停工整顿。
3. 检查与返工
(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业主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验收,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同时须按业主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直至验收合格;
(2) 承包方应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一切费用;
(3) 因业主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业主承担;
(4) 虽检查验收合格,过后又发现确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并赔偿业主的有关损失;
(5) 以上检查验收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若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当检查验收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位,业主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业主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7)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承包方应提请业主在指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要求中间验收的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通知业主参加,否则,业主有权拒绝验收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2) 通知中必须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安装工程应有管线施工实际走向的附图;
(3) 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业主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提请验收。
5. 测试
(1) 由于设计原因,测试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业主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业主承担修改设计的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测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 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业主采购的,业主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6. 验收和重新检验
(1) 业主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 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通知,延期不能超过两天。业主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通知,又不参加验收或测试,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测试,业主应承认验收或测试的记录;
(2) 无论业主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落,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组织施工,涉及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包括以下(但不限于,在工程施工期中,如有新规范出台,以新规范为准)部分:
a.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1-83
b.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2-83
c. 砖石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3-83
d.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0209-95
e.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91
f.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J50207-94
g. 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4-92
h.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
i.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j.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93
k.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l. 钢筋焊接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18-84
m.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n.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92
o.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
p.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q.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96
r. 电气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91
s.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82
t.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TJ/T29-98
u. 设置钢筋砼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 JGJ/T13-94
v.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97
w. 建筑给水聚丙稀管道(PP-R)工程技术规程 DBJ/CT501-99(上海标准)
x.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y. 国家有关施工安全操作规范
四、 合同价款
1.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11,46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陆万元整,其中6#楼暂定合同价为4,570,000.0元(桩基暂定合同价为420,000.0元,主体暂定合同价为4,150,000.0元),7#楼暂定合同价为6,890,000.0元(桩基暂定合同价为620,000.0元,主体暂定合同价为6,270,000.0元)。
2. 本工程施工图总价、综合单价的确认原则:
(1) 桩基
综合单价确认为98元/m,综合单价中包括桩的购置费、运输费、装卸费、压桩费、送桩费、桩成品检测费(不含动静载检测费)、管理费、利税及辅助工作的费用等一切价。
(2) 土建
a. 套用江苏省2001年相关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收费标准按三类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1.2%,不因2006年7月底以后的政府发布文件而调整;
b. 材料价格按2006年6月《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指导价的,按经双方协商的市场价格计算;
c. 水泥、石子、黄砂、砖和钢筋暂按2006年6月《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政府指导价列入施工图总价、综合单价,结算时按施工期《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政府指导均价执行;
d. 税后总造价下浮6.5% 。
(3) 安装
a. 套用江苏省2001年相关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收费标准按三类工程计取,不因2006年7月底以后的政府发布文件而调整;
b. 主材单价按承包方申报、业主审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的价格列入施工图总价和综合单价中;
c. 电线、电缆暂按98年红本价列入施工图总价、综合单价,结算时按施工期市场价执行;
d. 税后总造价下浮6.5% 。
(4) 以上施工图总价、综合单价,经合同双方核定后,不因任何组成要素的变动而变化(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因素除外);其中综合单价是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税、规费及辅助工作的费用等一切价;
(5) 除变更及签证价款、总包配合费以外,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业主为此应支付的相应费用已全部含在施工图总价中。
3. 本合同结算款的调整,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设计变更及签证价款;
(2) 在质量、工期等方面的合同违约金和罚金等;
(3) 双方互为对方垫付的款项;
(4) 上述款项的计算见本合同的相应条款。
五、 合同价款的支付
1. 进度款的支付
经监理工程师认定,承包方可分期在每月25日向业主申请支付合同进度款,具体分期如下:
(1) 桩基工程施工完成,付该幢楼桩基暂定合同价的80%;
(2) 基础出±0.00,付该幢楼主体暂定合同价的10%;
(3) 三层楼面施工完成,二层脚手架全面悬挑完成,付该幢楼主体暂定合同价的10%;
(4) 主体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付至该幢楼主体暂定合同价的50%;
(5) 外脚手架拆除完毕,付该幢楼主体暂定合同价的15%;
(6) 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该幢楼主体暂定合同价的15% 。
2. 其余价款的支付
(1) 合同结算款的支付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双方结算工作在结算资料全部提交以后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完成后的一年内,业主支付除保修款以外的全部合同结算余款。
(2) 总包配合费等
在竣工结算后列入结算余款支付。
(3) 签证变更费用及保修款
见本合同以后相应条款。
3. 发票的提供
承包方在每次领取合同款项时,须提供相应款额的昆山当地发票。
六、 签证与变更
1. 签证与变更的办理程序
(1) 在业主要求承包方给予合同外工作配合时,承包方应积极配合,相应签证在工作完成后14天内提请监理及业主确定;
(2)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欲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承包方必须按通知、图纸及说明实施;
(3) 在施工中,承包方若对原设计提出更好建议的变更,须经业主批准同意,并取得原设计单位相应的图纸和确认后,承包方方可按变更要求施工;
(4) 变更的实施必须有业主正式签发的变更通知,在变更工作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须将该变更工作的费用报业主审核;
(5) 业主与承包方双方对签证或变更费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承包方应继续施工,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争议待结算时解决。
2. 确定签证与变更价款
发生规定的签证与变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上报发生费用,经业主审核后的费用列入合同结算。其单价确认的具体办法如下:
(1) 本合同综合单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或签证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2) 本合同综合单价中只有类似的单价,可以此作为参照确定签证或变更价格;
(3) 合同中没有可以参照的固定单价,由承包方提请、业主审核;具体计算办法同本工程施工图总价、综合单价的确认原则。
七、 承包方对业主另行发包工程的配合及管理
1. 业主另行发包工程包括:
(1) 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施工
(2) 铝合金门窗制安
(3) 玻璃幕墙工程制安
(4) 入户防盗门制安
(5) 单元电子对讲门制安
(6) 电梯工程购置和安装
(7) 阳台金属穿孔栏板制安
(8) 平台玻璃栏板制安
(9) 消防工程施工
(10) 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11) 燃气工程施工
(12) 其它
2. 对外墙涂料、外墙保温分包提供下列配合服务:
(1) 提供50-80m2可封闭仓库一间;
(2) 为外墙保温施工提供外脚手架及安全围护设施;
(3) 提供垂直运输;
(4) 外墙粉刷整幢完成交监理及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分包方;
(5) 出屋面构筑物及屋面翻边、檐口等在外墙移交前10天必须先行移交,以免施工后重复污染;
(6) 外墙涂料施工前,外墙粉刷经业主、监理及承包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承包方进行外脚手架进行外脚手架拆除工作;
(7) 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8) 垃圾清运出场;
(9) 其他现场常规的配合。
3. 对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分包方提供下列配合服务:
(1) 提供120平方米的可封闭式仓库,仓库室内应是硬质地坪;
(2) 承包方对门窗二次深化设计的洞口尺寸及数量,必须提前校核并签认;
(3) 承包方应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规范要求提供标准的门窗洞口尺寸、三线标准及灰饼,施工完毕自检后报监理和厂家验收,验收合格且房间清理完毕后,才能交门窗厂家进行门窗安装;
(4) 提供外脚手架及安全围护设施;
(5) 提供垂直运输;
(6) 窗厂将门窗框固定、打好发泡剂、成品保护措施完成(门窗框保护标准为:落地门、窗框下槛用木质U型槽保护,其余采用胶带包扎保护)并经承包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移交承包方,承包方须在三天内完成门窗框下槛镶嵌工作;
(7) 承包方完成所有门窗洞口及屋面钢构玻璃雨篷四周水泥砂浆嵌缝、硅胶槽预留等工作,并负责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及成品保护,直至竣工验收交付前所发生的门窗框、扇、玻璃及五金件等的损坏和污染,均由承包方负责清理和赔偿;
(8) 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电;
(9) 其它现场常规的配合工作。
4. 对电梯分包方提供下列配合服务:
(1) 提供120平方米的可封闭式仓库一间,仓库室内应是硬质地坪;
(2) 提供外脚手架及安全围护设施,提供电梯井各洞口的封闭与围护;
(3) 提供垂直运输;
(4) 负责对分包商完成的经业主会同监理验收的工程内容进行必要的保护;
(5) 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电;
(6) 尽可能为分包商提供工作面;
(7) 其它现场常规的配合工作。
5. 对景观、绿化分包方提供下列配合服务:
(1) 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及时清运场内建筑垃圾,将现场室外恢复到原自然标高,绿化区域自然标高土壤中,建筑垃圾的含量必须达到绿化施工要求;
(2) 提供关键景点周边的相对坐标和绝对高程;
(3) 必须以图纸及说明形式提供所施工的地下构筑物、予埋管线的埋设深度和位置;
(4) 其它现场常规的配合工作。
6. 对其他分包专业提供的下列配合服务:
(1) 在总体施工计划得到业主批准的前提下,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各节点计划的按时或提前完成,并承担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各节点计划而对业主造成的直接损失;保证业主按交房计划编制的配套项目的施工计划如期实施,如按期完成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拆除,施工垃圾的清运出场,其他分包专业施工区域场地平整到自然标高等重要节点计划;
(2) 由承包方施工的进出各单元的全部强电及弱电管线室外的管口必须明露,如被覆盖,则在强、弱电配套项目施工前必须挖出,使之明露并做好管口的保护工作,防止管口堵塞及损坏并保证管内无异物;管内必须预设直径不小于1.8mm的引导钢丝,钢丝露出两端管口的长度均不得小于300mm,并派专人负责与各专业单位进行管线是否通畅的现场确认;
(3) 由承包方施工的室内强、弱电嵌入墙体安装的箱体的底箱(盒),必须保证交接时清洁、无损坏、无锈蚀;必须保证暗敷的弱电管线内预设直径不小于1.8mm的引导钢丝,钢丝露出两端管口的长度均不得小于150mm;对于线缆敷设时线缆不能穿过管线,承包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4) 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时,承包方须承担对对方成品保护的主要责任,保证对方的成品不被污染、损坏、偷盗;
(5) 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情况下,应积极为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创造条件;
(6) 承包方对分包单位施工的所有门窗给予四周嵌实、抹灰收口等方面的配合,为其它专业穿越墙体、楼板、屋面等部位的管线等进行孔洞予留和安装后的封堵;
(7) 为业主分包的其他专业施工,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平与垂直运输通道和建筑垃圾清运出场等正常现场配合。
7. 承包方对分包专业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1)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2) 施工进度总协调;
(3) 将各分包专业纳入整体工程,进行统一验收(需专项验收的专业除外),在验收前有责任对各专业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竣工资料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
8. 除以下专业外,承包方不再计取任何总包配合费:
(1) 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总包配合费为该专业工程结算总价的3%;
(2) 外墙保温的总包配合费为该专业工程结算总价的2%;
(3) 外墙涂料的总包配合费为该专业工程结算总价的1%;
(4) 阳台金属穿孔栏板及平台玻璃栏板的总包配合费为该专业工程结算总价的2%;
(5) 电梯的总包配合费按每部电梯2000元计。
八、 业主提供的建筑安装材料
配电箱、弱电非标箱、水表。
九、 工程保修
1. 工程保修期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算起,保修期为24个月,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部位的保修期为60个月。
2. 承包方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间,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紧急情况下,承包方应做到随叫随到,否则,业主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3. 保修款
(1) 保修款为合同结算总额的5%;
(2) 由业主及其它方面代为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费用,业主将在保修款内及时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此费用的数额由业主单方面确定;
(3) 在保修期24个月满后的14天内,业主支付合同结算总额的3%,保修期60个月满后的14天内,业主支付合同最终余款;业主及其它方面代为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在上述款项支付时,及时结算扣除。
十、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 业主有督促监理单位全过程参与工程验收的责任;
(2) 业主在承包方履约正常的情况下,应及时支付各项合同价款;
(3) 业主保留根据项目工程总体情况,对进度进行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
(4) 在进度协调时,若因承包方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若不是承包方的原因而需要赶工,业主将与承包方协商,解决与此相关的问题;
(5) 在本合同签订7天内,免费向承包方提供经业主审查盖章的设计施工图6份,其中3份作为竣工后承包方编制竣工图使用;
(6) 征地、动拆迁等工作均已由业主完成,水、电等管线已接至施工地点;
(7) 工程地质资料提供的套数:1套,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提供;
(8) 业主保留对工程土石方进行合理调配的权力,为此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业主的指示,随时配合业主进行土石方调配。业主将提前三天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不得拒绝业主下达的土石方合理调配指示;
(9) 业主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权力。承包方可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在上述地点设置承包方承建本工程的广告;
(10) 业主有权将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接收工作委托给物业单位,在承包方移交工程时,业主有主持的权利和义务;
(11) 在承包方出现以下情况时,业主在两次的书面催促和整改通知送达承包方后,承包方仍不履约的,业主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必须在7天内退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a. 严重违约导致延误工期;
b. 质量和安全严重违反国家规范;
c. 其它阻碍合同正常执行的行为。
2.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承包方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管理人员的安排应健全、合理,人员安排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一致。项目领导班子应具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技术能力;
(2) 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
(3) 施工用水、用电已由业主接到现场,承包方负责从业主提供点至工作面的连接;施工期间承包方必须每月按期向所在地供水管理所和供电所交纳水、电费;
(4) 承包方应在小区工程施工范围内建造临时性围墙与其它场地隔绝,临时围墙的做法、颜色和高度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征得监理和业主的认可后方能施工;
(5) 临时设施的建造、临时道路的布设均需按业主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6) 承包方可根据需要复印图纸;
(7) 承包方应当协助业主办理本项目工程承包方施工许可证的工作,同时承担政府要求的承包方应负的管理责任;
(8) 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非经业主许可,承包方不得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其他单位;
(9) 承包方应配合监理单位和业主,对工程施工各阶段进行各项验收;
(10) 本工程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承包方均须向总监及业主呈报施工方案,并经过总监及业主认定后方可实施;
(11) 承包方在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通知业主参加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所提供的样品不相符的产品,业主拒绝验收;
(12) 承包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准用证、材质检验凭证及有关文件;
(13) 承包方在材料设备进场前,应提供其样品给业主,以审核所要进场的材料设备是否与要求的一致,有关样品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负;
(14) 业主拒绝验收的材料和设备,承包方应按业主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15) 若业主不能按时到场验收,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赔偿业主的损失;
(16) 若承包方欲用等质的材料设备来取代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材料设备,必须事先将产品目录及有关特征、样品等提交业主审批;
(17) 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本合同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全面负责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施工管理,对场地的安全保卫、精神文明、环境卫生、污水排放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内的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有全部的管理责任;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因场地管理不善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方自行解决,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方应当清楚地估计到施工期间外界可能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各种干扰,包括本项目其它分部项目施工产生的相互干扰和影响,并保证主动协调这些干扰,尽最大可能地避免和减少这些干扰对本合同工程施工造成影响。承包方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18) 承包方有责任维护业主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由于承包方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而造成业主被他人索赔,业主保留向承包方索赔的权利;
(19) 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20) 对各种可能扰民的施工行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房屋、道路、排水、围墙、围挡等)的设计或方案,先申报业主批准后才能实施;
(21) 承包方按有关规定及业主的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3) 工程成品保护、场地清洁卫生必须满足合同及有关规定;
(24) 承包方必须维护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承包方需将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并运至远离本工程现场处;
(25) 承包方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业主规定的时间内(业主将提前通知承包方),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如拒不清退,业主将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承包方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比如造成业主被第三方索赔的事宜;
(26)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方须按相关规定编制整理竣工资料一式三份,移交给业主。竣工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三套竣工图,由专业工程师签字,以便提交给有关主管部门。竣工图中要包含的详细内容必须满足政府有关规定,并使监理总监及业主满意;
(27) 未尽事宜,详见合同附件《承包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十一、 合同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视为彼此互相解释,但如果有规定内容不明确或不一致的情况,应由业主向承包方发出相应指示给以解释和调整。在此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合同文件的内容及解释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补充协议(若签订)
2. 本合同书
3. 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包括: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等)
4. 标准、规范和其它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5. 施工设计图纸、地质报告等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信件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一经双方确认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 争议与违约的解决
1. 争议
(1) 业主、承包方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
(2) 发生争议后,承包方应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除出现下列情况的, 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a.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b.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c.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d. 司法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2. 违约
(1) 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2)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业主可通知承包方终止合同,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 应提前10 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业主、承包方双方盖章后生效;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将工程交付业主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十四、 其他
1. 本合同协议未尽事宜,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业主与承包方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协议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附件:《承包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业主(盖章): 承包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承包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1. 现有地面标高
图纸上所示的现有地面标高在勘测时是精确的。所有这些标高仅作为一般指导给出。承包方应检查和验证这类标高(包括引出之水准点标高等),并在其总投标价中考虑任何差异之处。
2. 协调
承包方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其它承包方保持联络并做好协调。
3. 参加会议
承包方必须派有关的负责人或业主指定的人员参加业主不时召集的现场会议或其它会议。
4. 质量监控
承包方必须在工程开始前向业主提交一份质量监控的说明以及现场质量监控组的结构图,并得到业主的认可。承包方须雇佣全职有资格的质量监控人员进行质量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质量监控组须按业主批准的方式每月呈交质量记录和报告。
5. 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宗教习俗
承包方在其工作进度计划中应已考虑到一切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其他宗教风俗习惯。合同期已包括这些日期在内,有关这些问题不再考虑任何延期或额外费用。
6. 施工成套设备
承包方必须自费提供一切必要的施工成套设备,用于工程的施工、完工及维护。所有进入现场或邻近地区的施工设备,在未经业主书面批准时不得移出场外。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须妥善使用并正常维护这些施工设备以避免任何停工,不允许由于施工设备的停运和误操作而延长工期。
如果由于缺少某种特定的施工设备而导致工程进度中断,业主有权从其他来源购入所需设备,由此发生的费用必须由承包方负责,并另向承包方征收20%的管理费。
7. 施工临时用地
承包方必须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不得任意超出红线范围,如施工需要必须占用,承包方须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占用。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应认为承包方在投标时已经考虑。
8. 进入现场的道路
在任何通道因施工受阻时,承包方必须提供可用的通道,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必须使业主满意,此项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9. 临时供水
施工中仅限用管道供水。业主已申请完临时用水,承包方必须按照业主的要求安装临时管子,以便供应施工用的一切水源,所有临时安装的管子在整个合同期间必须妥善维护并在竣工时予以拆除。费用应认为承包方在投标时已经考虑。
10. 临时供电
业主已完成临时用电的申请。承包方必须按照业主及总监的要求安装所有线路,以便供应施工用的一切临时用电,临时电源的所有配线和安装都必须严格按照当地实行的法规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所有临时安装的线路在合同期间必须妥善维护并在竣工时予以拆除,费用应认为承包方在投标时已经考虑。
11. 临时卫生设施
在合同期间承包方应提供水冲式厕所和浴室。工地上的粪便及废水应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承包方必须与主管部门协同安排与公共污水管网联网的问题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与维护费,他必须对其中所发生的损坏负责并保障业主不承担有关污水管网连接中的一切责任。在无法并入公共污水管网或不能连接的场合,承包方必须设置临时化粪池。在整个合同期间承包方应维护所有的临时卫生设施,并在竣工时予以拆除。费用应认为承包方在投标时已经考虑。
12. 放线
放基准线和水准点必须由承包方的土地测量员执行。承包方必须负责放线的精确度并保护和保留一切标桩和水准点。标桩若有任何移动,都必须由承包方自费恢复原状至业主及总监满意为止。如果建成的工程超出放线的误差范围,将被视为错误施工。承包方必须予以拆除并重建,或者向业主赔偿由于错误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3. 现有的树木
承包方必须在投标总价中考虑在合同范围内影响其作业的树木的砍伐、复种和迁移。但是,未经业主书面批准,承包方不得砍伐现有的任何树木。承包方应在整个合同期间细心保护任何要保留的树木或植物。
14. 现场排水
工地上不得有积水。承包方必须时时提供适当的排水设备,确保场地排水畅通。所有的工作都必须在干燥条件下进行。任何因水淹或排水不畅通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独自负责。
施工废水经沉淀后排入现有排水管道,以免淤塞管道,如淤塞管道,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承包方承担。
15. 开挖土方工程的安全
承包方必须注意开挖土方工程的安全,以木材、板桩或其它方法支撑,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滑坡与塌方。若有任何滑坡或塌方发生,承包方必须立即修复至原状,包括所有表面的恢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在大雨后开始工作前承包方必须指定一名合格人员检查全部支撑物、拉杆及其它支撑。在雨中不得施工。
16. 基础挖坑积水
若基础挖坑积水,承包方必须自费把坑中的水清除,挖去受潮的土层,并把其过量挖方部分以混凝土充填,直至业主满意为止。
17. 防止地下设施的损坏
承包方必须采取谨慎的措施以防止地下设施(电缆和电力网、水管、和煤气管、下水管、电话电缆及类似物)的损坏。在工程开始之前,承包方应会同业主向各有关部门取得地下设施的位置和许可证(若有),并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采取措施以防止地下设施的损坏。
承包方应采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适当方法探测与确定地下设施的位置。所有试挖孔必须妥善恢复原来状态。承包方必须将施工中遇到的地下设施通知业主,同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这些地下设施等物受损,必要时采用临时支撑以防止邻近的构筑物、管子、电缆等由于沉降而损坏。费用应认为承包方在投标时已经考虑。
18. 公共/地下设施的损坏
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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