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54050 上传时间:2024-06-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水平,结合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特点,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附件: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园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园林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市规划区内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督导检查等方法,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市政园林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预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工程中标通知书或任务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四)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急救援预案、入场设备资料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等);   (五)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与实际工作相匹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专职安全员配备人数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建设部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市政园林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八)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九)桥梁工程;   (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6m以上的边坡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立大门,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   施工现场应有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二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宣传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封闭施工:   (一)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围挡材料应选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三)依附道路实施的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封闭施工,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四)在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   (五)施工现场与农田之间应采用软质围档,确有困难的,可采用设置警界线来实施封闭式施工,但警界线必须明显,且间隔20m左右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六)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立大门和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还应设置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临时房屋设施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搭设。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第十七条 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 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当在围挡范围内分类、集中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第十八条 施工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配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及对用电系统的检查、验收、检测、维护,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组织对使用中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基坑上边缘暂时堆放的土方至少应距坑边0.8米以外,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BJ14-024)要求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降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制定安全监理措施;   (二)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证书情况;   (三)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   (六)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落实、使用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六)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七)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落实情况;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日照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日建发〔2007〕79号)文件规定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施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职责考核管理的通知》(日建管字〔2007〕24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市政工程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