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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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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标的及适用范围一、本规章制定了建筑钢结构设计与施工的一般规则,该等规定均以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及荷载规章(RSA) 中所列之一般安全标准为根据而制定。二、本规章内容不包括如桥梁、塔、烟囱等钢结构之设计方法,如有需要本规章必须连同ENV1993-1-1 (欧洲法典三) 的相关部份一起使用。三、本规章仅考虑热轧型钢的设计,对冷弯型钢的设计应按ENV1993-1-3执行。第二条 符号及单位一、本规章所采用之符号详列于附件一中。二、不同种类之物理单位应按国际标准单位(S.I.)引用,以下为一些建议之单位:质量. kg集中荷载及均布荷载. kN, kN/m, kN/m2容重. k

2、N/m3应力. N/mm2, MPa, GPa弯矩. kNm第三条 引用标准一、按本规章进行钢结构设计,应按有关产品标准及施工标准进行。该类标准详列于附件二中。二、在附件二中所列之引用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第二章 一般安全准则第四条 一般规定一、钢结构的安全性必须按照RSA的一般规定,以及本规章订定的详细标准确定。二、建筑结构在设计及施工上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要求:(一) 结构必须有可接受的概率,使其在预定的设计基准期及成本内能保持设计上所要求的适用性;(二) 结构必须有适当的可靠度,使其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及影响,同时在正常维修费用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第五条 作用一、确

3、定钢结构安全性所考虑的作用已列明于RSA中,本条只加以适当之补充。二、在计算温度变化所产生之影响,钢材的线膨胀系数应取a = 12 x 10-6/oC。其它计算中所需的钢材性能可按第十八条型钢及钢板中所列之值取用。三、按本规章设计之钢结构,对各方向的分析,必须具有足够之延展性以允许将RSA第二十三条所述之地震系数降低至0.24 aE。第六条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一般应考虑下列情况:(一) 强度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当于结构构件的截面或其连接部份开始破坏或产生过度变形(不包含疲劳破坏);(见第二十五条);(二)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当于某些截面开始产生塑性变形,

4、形成塑性绞导致整体结构或结构的一部份转变为机动体系(见第二十六条);(三) 挫曲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当于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性(见第二十七条);(四) 失稳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当于结构作为刚体考虑时整体之倾覆或产生位移(见第二十八条);(五) 疲劳破坏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当于结构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见第二十九条)。第七条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一、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一般应考虑下列情况(见第二十二条):(一) 结构中出现变形或挠度,因而严重影响其外观或有效使用(包括机器或使用上的正常运作);(二) 因振动、摆动、或侧移导致结构使用者的不舒适或非结构构件饰面之破坏;(三) 因变形、挠度、振动、

5、摆动或侧移导致装饰材料或非结构构件的破坏。二、为了避免超出以上之使用极限,必须对结构的变形、挠度及振动加以规限。有关建筑物之容许挠度已列于第二十三条容许限值中。第八条 耐久性一、为保证结构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应考虑下列相关因素:(一) 结构的使用;(二) 要求性能的标准;(三) 预期的环境条件;(四) 材料的成份、性质及性能;(五) 构件的形状及结构细部设计;(六) 工艺质量及质控水平;(七) 特别的保护措施;(八) 在预定设计基准期内可能需要的修护。二、在设计阶段应评估内在及外在环境条件对耐久性的影响,从而提供足够的材料保护。第九条 防火规定有关防火规定,请参阅附件三钢结构防火之安全性确定。第

6、三章 结构分析第十条 一般规定一、静定结构的内力应采用静态分析方法计算。二、超静定结构的内力一般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一) 弹性理论分析 可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见第十一条);(二) 塑性理论分析 仅在构材截面及材料符合ENV1993-1-1第5.2条的要求下方可使用。采用塑性设计之钢结构应按ENV1993-1-1所述之方法进行。三、结构内力一般可按下列方法计算:(一) 一阶理论分析 使用结构原始几何形状计算。适用于侧撑式或非摆动式框架分析(框架之分类见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二) 二阶理论分析 考虑结构变形产生之内力,它可使用于任何框架包括摆动式框架(采用二阶分析方法进行结构计算时,可参照相关参

7、考数据进行)。第十一条 弹性理论分析一、弹性分析应假设材料的应力应变行为在任何应力水平下应为线性关系。这个假设适用于一阶及二阶弹性分析。二、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使用一阶弹性理论计算之弯矩,在任何构件上均可重分配不超过最大弯矩之15% :(一) 框架内力与外力必须保持平衡;(二) 所有折减弯矩(弯矩重分布)的构件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截面(截面之分类见第三十一条)。三、连接计算的假设必须符合第十二条的要求。第十二条 设计假定一、在结构分析中所作之假设必须与连接点预期之性能兼容。二、框架之假设可分为三类:(一) 简支框架构件间之连接节点不传递弯矩,以及在结构分析中可假设构件以铰接方式连接;(二) 刚性框架

8、在弹性分析中,连接处应保持其原来的完全连续性,以及节点应符合以下有关刚性节点之要求;(三) 半刚性框架在弹性分析中,以连接节点实际之弯矩-曲率或受力-变形特性之计算。三、连接节点可按下列分类:(一) 铰接连接节点在设计上,此类节点不允许传递可能对结构构件产生严重影响之弯矩;(二) 刚性连接节点在设计上,此类节点之变形不会对结构内力分布或整体变形产生显着影响;(三) 半刚性连接节点不能符合有关刚性或铰接要求之连接节点。第十三条 结构系统一、框架系统(一) 所有框架必须考虑下列有关框架之缺陷;(二) 在框架分析中,缺陷所产生之效应应按表一所述之等效几何缺陷方法f或等效力方法计算;(三) 如符合第十

9、六条之要求,框架可分类为侧撑框架;(四) 在框架分析中,每一层之摆动变形必须按第十五条有关摆动框架之分类进行验证。如被分类为摆动框架,二阶效应必须在计算中考虑。二、子框架系统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结构可在计算中再细分为多个子框架:(一) 子框架间之结构相互作用必须确实地得到模拟;(二) 子框架之布置必须适用于所使用之结构系统;(三) 须考虑子框架间相互作用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表一 框架缺陷摆动缺陷f等效力式中:, nc = 柱数目, ns = 楼层数目注:1.如果柱承受少于在平面上各柱的垂直荷载Nsd平均值之50%时,这些柱不应计算在 nc内。2. 如果柱不伸展至所有包括在 ns 中的楼层内,这些

10、柱不应计算在nc内。若楼层及屋顶层不连接所有包括在 nc 中之柱,在确定ns 时不应包括这些楼层。第十四条 框架稳定性一、所有结构必须有足够刚度以抵抗侧向摆动,可经由:(一) 支撑系统提供摆动刚度,例如:三角框架或剪力墙;(二) 框架本身提供摆动刚度,例如:框架柱或节点刚度。二、所有框架必须有足够能力抵抗在摆动模式下之侧向倒塌。若框架被证明为非摆动框架,则不须进行摆动之验证。三、所有框架,包括摆动框架,必须验证在非摆动模式下具有足够抵抗破坏之能力。四、当使用弹性分析计算,摆动模式之二阶效应必须考虑,分析时可直接使用二阶分析方法或间接地使用下列其中一种方法:(一) 使用放大弯矩之一阶弹性分析方法

11、;(二) 使用摆动挫曲长度之一阶弹性分析方法。五、在放大弯矩方法中,由一阶弹性分析方法求得之弯矩应乘上下列比值予以放大:式中d, h, V 及H 应采用表二之定义。当使用放大弯矩方法时,构件设计应使用非摆动模式下之挫曲长度。第十五条 摆动与非摆动框架一、若框架具有足够刚度以抵抗水平力,并具有足够精确性以忽略由水平位移产生之附加内力,框架可被分类为非摆动框架。二、若能符合表二之准则,于受力情况下,由各层梁柱相接而成之梁柱式框架结构可被分类为非摆动框架。表二 摆动或非摆动框架之分类当,该框架系统可分类为非摆动框架。d = 由一阶理论计算,层顶相对层底之水平位移h = 楼层高度SH = 层底之总水平

12、反力(H1 + H2)SV = 层底之总垂直反力(V1 + V2)第十六条 侧撑与非侧撑框架一、若框架由一支撑系统抵抗水平力,在考虑抗摆能力时具有足够精确性以假设所有水平力由该支撑系统抵抗,则框架可被分类为侧撑框架。二、若支撑系统可将框架之水平位移折减至少80% (见表三),钢结构框架可被分类为侧撑框架。表三 侧撑或非侧撑框架之分类当,该框架系统可分类为侧撑框架式中:= 非侧撑框架的摆动刚度= 侧撑框架的摆动刚度第四章 材料第十七条 钢材的一般特性一、本章中所列之钢材特性标称值,为设计时所要求之材料特征值。二、不同钢种之特性必须根据其力学性能(可从抗拉试验,冲击试验及弯曲试验求得)及化学成份而

13、确定。第十八条 型钢及钢板一、钢材标准(一) 使用作结构构件之型钢及钢板特性必须符合下列标准:EN10025 热轧碳素结构钢EN10113 热轧合金结构钢(二) 本条中表四、表五及表六所列之钢材适用于碳素钢之设计,对高强度钢材之设计请参阅EN10113。二、标称强度(一) 本规章中,不同钢种之屈服强度fy 和抗拉强度 fu 之标称值将列于表四中。钢号是根据钢材之屈服强度而作分类;(二) 表四中所引用之标称值适用于标准值之计算;(三) 按钢材不同厚度可细分其强度,EN10025标准中对各种厚度之钢材均有强度定义以作使用;(四) 表中标称强度也适用于热轧空心钢管。表四 钢材之力学性能钢号品质屈服强

14、度 fy及抗拉强度 fu(N / mm2)标称厚度(mm)最小伸长率% ( Lo = 5.65 / So )标称厚度(mm)最低冲击吸收功 (J) 标称厚度(mm)t4040t 1003t4040t6363 t100试验时温度oC10 t 15fyfufyfuS235JR2353602153402625242027JO027J2-2027S275JR2754302554102221202027JO027J2-2027S355JR3555103354902221202027JO027J2-2027K2-2040注: 表中所提供之数据可作参考引用,更详细之数据数据可参阅EN10025标准。 表中所

15、提供之数据为采用纵向试件由拉力试验所得。对于钢板,钢带及宽度 600 mm之扁钢则采用横向试件,而其最少伸长率要求可再降低 2% 。 对于厚度少于10 mm之钢材,其最少冲击吸收功之要求必须参阅 EN10025标准之图一。三、钢材品质表四中钢材除以钢号分等外,还以JR、JO、J2及K2等标记钢材之质量,此质量可反映出钢材之可焊性及要求之冲击吸收功。钢材质量级别之表达是由JR级向K2级提升。有关钢号与质量级别之更详细说明可参阅EN10025标准。四、外形尺寸,质量及偏差各类热轧型钢、钢板及钢管之断面尺寸、质量及其相应之偏差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标准:EN10024、EN10029、EN10034、E

16、N10055、EN10056、EN10210-2。五、材料物理性能参考值钢结构计算所采用之材料参数,本规章中应取下列数值:弹性模量. E = 210x103 N/mm2剪变模量. G = E/2(1+) N/mm2泊松比.= 0.3线膨胀系数.= 12 x 10-6 oC-1密度.= 7850 kg/m3六、力学性能及化学成份钢材之力学性能及化学成份应符合表四与表五之要求。表五中所提供之数值是根据熔炼分析确定。有关成品分析之资料可参阅EN10025标准。最大碳当量之定义可参阅第二十一条。表五 钢材之化学成份和最大碳当量(熔炼分析)钢号品质标称厚度 t (mm)之最大含碳值Max. C (%)M

17、n%Max.Si%Max.P%Max.S%Max.N%Max.标称厚度 t (mm)之最大碳当量Max. CEVt 1616 40t 4040 t150S235JR0.170.200.171.40-0.0450.0450.0070.350.38JO0.170.170.171.40-0.0400.0400.0090.350.38J20.170.170.171.40-0.0350.035-0.350.38S275JR0.210.210.221.50-0.0450.0450.0090.400.42JO0.180.180.181.50-0.0400.0400.0090.400.42J20.180.18

18、0.181.50-0.0350.035-0.400.42S355JR0.240.240.241.600.550.0450.0450.0090.450.47JO0.200.200.221.600.550.0400.0400.0090.450.47J20.200.200.221.600.550.0350.035-0.450.47K20.200.200.221.600.550.0350.035-0.450.47注:1.表中所提供之数据可作参考引用,更详细之数据数据可参阅EN10025标准。七、本规章以外之钢材使用与以上钢材标准不同之钢材时,应提供适当之数据以验证相关设计及生产之适当性,诸如钢材之力学

19、性能及化学性能。其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要求:EN10002-1994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EN10045-1990 金属夏比冲击试验方法;EN10036 钢铁化学分析方法。表六提供现行标准与其它常用钢材标准在不同钢号间之对照。必须注意表中有关中国国家标准 GB700-88之钢材,仅适用于强度方面之比较。当对其他特性进行比较时,必须按本规章要求小心验证。表六 各类钢材标准对照表(碳素钢)澳门(EN10025-1993)欧洲(EN10025-1990)英国(BS4360-1990)中国(GB700-88)S235JRFe360B40BQ235 / Q255S235JOFe360C40CS235J

20、2Fe360D40DS275JRFe430B43BQ275S275JOFe430C43CS275J2Fe430D43DS355JRFe510B50B-S355JOFe510C50CS355J2Fe510D50DS355K2Fe510DD50DD注: 中国国标之钢材,其钢号仅在强度方面能与其它标准作同等对应,其它性能必须按个别情况加以验证。 同等强度之比较仅适用于钢材厚度 t 16 mm。第十九条 螺栓、螺帽及垫圈一、用于钢结构连接之螺栓、螺帽及垫圈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之要求:(一) 普通螺栓螺栓 ISO 4014, 4016, 4017, 4018, ISO 7411, 7412螺帽 ISO 4

21、0324034, ISO 7413, 7414, 4775垫圈 ISO 70897091, ISO 7415, 7416(二) 摩擦型高强螺栓螺栓 ISO 7411螺帽 ISO 4775垫圈 ISO 7415, 7416二、表七中列出各级螺栓之屈服强度fyb 及抗拉强度fub 标称值。螺栓之其它力学性能可参阅ISO 898标准。表七螺栓之屈服强度及抗拉强度螺栓等级4.64.85.65.86.88.810.9fyb (N/mm2)240320300400480640900fub (N/mm2)4004005005006008001000三、除经试验确认其适用性,否则低于4.6级或高于10.9级之

22、螺栓不允许使用。第二十条 焊接焊条一、焊接用焊条应符合BS639或标准之要求。二、焊接用之填充材料、其屈服强度、抗拉强度、破坏时之伸长率、以及夏比冲击试验之最少冲击功应等于或大于母材之相应值。三、使用与上述规格不同之焊条,必须进行验证试验(如抗拉试验及抗弯试验)以确定符合设计要求。而有关试验程序及要求,应符合上述之有关标准。第二十一条 可焊性一、凡符合第十七条之钢材均属可焊之结构钢。但对于钢材在不同之焊接条件下确实无单一之准则规范其可焊性,因为钢材在焊接期间与焊接后之材料行为不仅取决于材料本身,而且还与构材之外形尺寸、制作情况及使用状况有关。二、质量编号属JR、JO、J2、K2之钢材,一般均适

23、合作焊接用途。从JR到K2之变化代表可焊性等级之提升。选用时必须保证能具有足够之可焊性以满足焊接要求。三、可焊性之量度可采用碳当量 (CEV) 作评估,此值主要根据熔炼分析之结果,并定义为:较低CEV值代表较佳之可焊性,表五中详列各级钢材最大碳当量CEV之要求。四、另一影响可焊性之因素是量度钢材韧性时,夏比冲击吸收功之数值。表四中详列在特定温度下冲击吸收功之要求。第五章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之安全性确定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一、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之安全性确定应根据荷载安全规章(RSA)考虑极短期、短期及长期之极限状态。这些极限状态可相应地采用稀有组合、频繁组合及准永久组合而确定。二、根据荷载安全规章(

24、RSA),荷载分项安全系数gf (永久作用及可变作用)和材料性能分项安全系数gM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应取值为1.0。第二十三条 容许限值一、挠度(一) 表八及表九分别列出屋宇结构之垂直挠度及水平位移之容许限值;(二)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之挠度计算,应考虑二阶效应及塑性变形之转动刚度。二、楼面振动结构上之振荡及振动应受到限制,必须避免公众步行时感到明显的不舒适。若震动频率及变形不超出表十中各种舒适度之限值,则可视为符合要求。三、积水为了确保雨水能从平屋顶或接近平之屋顶得到正确之排放,必须对屋面坡度少于5%之所有屋顶进行设计检核,以保证无积水现象出现。检核中必须对可能出现之施工误差、基础沉降、构材和

25、屋顶材料之挠曲、及预拱等因素作考虑。此类积水问题之考虑亦适用于停车场之楼面及各种外露结构。对坡度少于3%之屋顶必须进行额外之验算,用以检查不会出现因积水而导致倒塌之情况。表八 垂直挠度容许值注:dmax = 最后阶段之垂度d0 = 梁之预拱或弯拱度(属初始阶段)d1 = 永久荷载加载后瞬即产生之变形量 (属第一阶段)d2 = 与时间有关之永久荷载及可变荷载所产生之变形量(属第二阶段)L = 梁跨度或悬臂梁之2倍跨度状 况挠度限值dmaxd21. 普通屋顶 L/200L/2502. 除维修目的外之经常性上人屋顶 L/250L/3003. 普通楼面 L/250L/3004. 采抹灰或脆性材料作饰面

26、之楼面及屋顶 L/250L/3505. 承柱楼面 L/400L/5006. 有损建筑物外观之dmaxL/250-表九 结构水平位移容许值状况容许值1. 单层结构无高架吊机之框架h / 150其它建筑物h / 3002. 多层结构单一楼层h1 / 300h2 / 300结构整体h0 / 500表十 楼面振动容许值最低自振频率 feHz总挠度容许值d1 + d2 mm1. 一般步行使用之楼面3282. 舞蹈用途之楼面510HzE = 弹性模量I = 截面惯性矩L = 跨度m = 单位长度重a = 基本振态之频率系数第六章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之安全性确定第一节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第二十四条 一般规定一、

27、钢结构及其组件的布置必须满足第二章中有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设计要求。二、分项安全系数gM 的选取应采用下列数值(截面的分类见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级截面的抗力. . gM0 = 1.1第四级截面的抗力. gM1 = 1.1构件的挫曲承载力. gM1 = 1.1螺栓孔上净截面的抗力. gM2 = 1.25连接物的承载力.见第七章三、框架应验算: 截面的抗力 (见第二节) 构件的挫曲承载力 (见第三节) 连接部份的承载力 (见第七章) 框架的稳定性 (见第十四条) 静态平衡 (见第二十八条)四、构件及截面的抗力应按表十一进行验算。表十一 构件及截面抗力验算构件抗力设计截面弯曲挫曲扭转挫曲剪

28、力挫曲翼板挫曲腹板承受外力受拉构件第三十二条-受压构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受弯构件(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受弯矩及轴力构件-承受组合力的截面 (第三十六条)-承受组合力的构件 (第三十八条)-在受弯、受拉及受压构件中选取适合的准则第二十五条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之抗力验算一、抗力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Sd Rd式中:Sd = 外力设计值Rd = 抗力设计值二、在计算外力设计值Sd时,应按第三章结构分析所定的准则确定,并考虑在RSA中定义的组合作用及分项系数gf,但不包括失稳或疲劳破坏之极限状态。三、在计算抗力设计值Rd时,应按本章所建立的理论进行,其计算

29、方法相对于作用在截面上不同的力或弯矩,并应按第四章所定义的材料力学性能设计。第二十六条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的验算一、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的验算,在考虑其相关的结构性能设计值后,应验证作用在设计范围内不会令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二、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的塑性理论分析应按ENV1993-1-1所建立的理论执行。第二十七条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之挫曲验算一、由二阶效应所引起的挫曲承载能力验算,在考虑其相关的结构性能设计值后,应验证作用在设计范围内不会出现失稳。除此之外,截面亦应保证:Sd Rd二、不同构件的挫曲承载力应根据本章第三节进行设计。第二十八条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之结构失稳验算结构整体

30、失去平衡或产生位移的验算应符合:Ed. datEd. stb式中: Ed. dat = 失稳作用效应 Ed. stb = 稳定作用效应第二十九条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之疲劳破坏验算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之疲劳破坏验算应保证疲劳破坏指数Dd不超过1,详细的验算程序应按ENV1993-1-1第九章执行。二、除下列情况外,建筑物一般不要求验算疲劳破坏: 支撑升降机器或承受滚动荷载的构件; 支撑振动机器的构件; 受风荷载导致振动的构件; 受挤拥人群导致振动的构件。第二节 截面抗力 第三十条 一般规定一、截面的一般特性定义如下:(一) 毛截面面积 (A) 使用规定尺寸计算之面积。计算时螺栓孔等面积并不扣除,但

31、较大之开孔面积则需考虑;(二) 净截面面积 (Anet) 构件毛截面扣除所有开孔及开口的面积;(三) 一般热轧型钢的尺寸可依图一使用。二、截面的有效特性(一) 第四级对称截面的有效特性应按表十二中受压部份的有效宽度(beff = r x b) 计算。非对称截面可参考ENV1993-1-1第条的要求;(二) 宽度折减系数r可按下式计算: 当 当 式中可按表十二求得。图一 热轧型钢的截面尺寸表十二 对称构件的有效截面毛截面有效截面受压构件受弯构件第三十一条 截面分类一、截面共分四级,定义如下:(一) 第一级截面,此截面有足够转动之能力,且可形成塑性铰,以符合塑性设计的要求;(二) 第二级截面,此截

32、面能发展出塑性弯矩,但只具有限的转动能力;(三) 第三级截面,此截面之钢材,在受压下其外缘压应力能到达屈服强度,但局部挫曲之出现可导致截面不能发展塑性弯矩;(四) 第四级截面,此截面在计算受压或受弯承载力时,必需考虑局部挫曲效应。二、第四级截面可使用有效截面宽度的方法计算因局部挫曲效应而减少的承载力,可参看第三十条。三、截面应按受压部份的分布进行分类。四、受压部份包括截面每一个(在荷载组合下受轴力或弯矩)完全或部份受压的地方。五、截面各受压部份(例如腹板或翼板)一般有不同的级别。六、截面评级一般采用各受压部份中之最高(最不利)级别。七、截面的分类亦可针对腹板及翼板再进行分类。八、第一、二、三级

33、截面受压部份的限制应按表十三至表十五采用,其中若不符合第三级截面的要求,应定为第四级。九、其它没有在表中出现的截面应按ENV1993-1-1表执行。表十三 受压截面的分类截面形式级别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腹板翼板腹板翼板腹板翼板-fy235275355e10.920.81e210.850.66注: tf = 翼板厚度 tw = 腹板厚度表十四 受弯截面的分类截面形式级别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腹板翼板腹板翼板腹板翼板Fy235275355ee10.920.81ee210.850.66注:tf = 翼板厚度tw = 腹板厚度第一、二级截面应力分布第三级截面应力分布表十五 压弯截面的分类截面形式级别第一级第

34、二级第三级腹板翼板腹板翼板腹板翼板fy235275355ee10.920.81e210.850.66注:tf = 翼板厚度tw = 腹板厚度第一、二级截面应力分布第三级截面应力分布第三十二条 受拉截面受拉构件各截面上的轴力设计值NSd应满足下列条件:NSd Nt. Rd式中Nt. Rd为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取以下较小的情形:(一) 毛截面的塑性抗拉承载力设计值;Npl.Rd = A fy / gMO(二) 螺栓孔上净截面之抗拉承载力设计值;Nu.Rd = 0.9 Anet fu / gM2第三十三条 受压截面一、受压构件各截面上的轴力设计值NSd应满足下列条件:NSd Nc.Rd式中 Nc.R

35、d 为受压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一) 毛截面的塑性抗压承载力设计值(适用于第一、二、三级截面)Npl.Rd = A fy / gM0(二) 毛截面在局部挫曲下的抗压承载力设计值(适用于第四级截面)No.Rd = Aeff fy / gM1式中Aeff截面有效面积(见第三十条)二、除加大孔及长圆孔外,受压构件的螺栓孔不需要考虑。三、除此之外,构件的挫曲承载力亦应验算(见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受弯截面一、于不考虑剪力情况下,构件中各截面的弯矩设计值Msd应满足下列条件:MSd Mc.Rd式中Mc.Rd在第一、二级截面时应取Mpl.Rd,在第三级截面时应取Mel.Rd,在第四级截面时

36、应取Mo.Rd,及在螺栓孔净截面时应取Mu.Rd。(一) 毛截面塑性受弯承载力设计值(适用于第一、二级截面);Mpl.Rd = Wpl fy / gM0式中Wpl为截面塑性模数(二) 毛截面弹性受弯承载力设计值(适用于第三级截面);Mel.Rd = Wel fy / gM0式中Wel为截面弹性模数(三) 毛截面局部挫曲下之受弯承载力设计值(适用于第四级截面);Mo.Rd = Weff fy / gM1式中Weff为有效截面模数(见第三十条) (四) 计算螺栓孔上净截面之受弯承载力设计值Mu.Rd,翼板上的螺栓孔如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不需考虑: 受拉区上的孔:0.9 (A /Af) (fy / fu

37、) (gM2 / gM0)式中Af及A为翼板的毛面积及净截面面积 除加大孔及长圆孔外,一般不允许螺栓孔在受压区截面上。二、除此之外,构材的侧向扭转挫曲亦应进行验算(见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受剪截面一、各截面的剪力设计值VSd应满足下列条件:VSd Vpl.Rd式中:Vpl.Rd = Av (fy /) / gM0二、抗剪面积Av 可按表十六采用。表十六 抗剪面积截面形式Ava. 荷载平行于腹板的热轧型钢、H型钢及槽钢1.04 h twb. 荷载平行于腹板的焊接形钢、H型钢、槽钢及箱型钢S (d tw)c. 荷载平行于翼板的焊接形钢、H型钢、槽钢及箱型钢A - S (d tw)d. 荷载平行

38、于深度的热轧矩形钢管 A h / (b + h)e. 荷载平行于宽度的热轧矩形钢管 A b / (b + h)f. 圆形钢管及均厚管道 2 A / p三、其它截面形式Av可以按类似的方法计算。四、除A (fy / fu) Av外,抗剪的验算不允许有螺栓孔。当A少于以上的数值,A可取有效抗剪面积(fy / fu) A。五、此外,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剪力挫曲承载力亦应按第四十条所述的方法验算:非加劲腹板加劲腹板式中 kt = 挫曲系数 (见表二十一)六、构件端部的块状剪力撕裂准则应按第五十条进行验证。第三十六条 同时受弯、受剪及受轴力之截面一、第一、二级截面应满足下列条件:(一) 轴力: (见第三十

39、二条或第三十三条)(二) 剪力: (见第三十五条)(三) 弯矩: (见表十七)式中:M同时受轴力及剪力下塑性弯矩的折减承载力(四) 复合弯矩 二、第三级截面应满足下列条件:(一) 轴力: (见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二) 剪力: (见第三十五条)(三) 弯矩: (见第三十四条)(四) 相互公式:当当式中:r = (2 VSd / Vpl.Rd 1)2三、此外,构材的挫曲或侧向扭转挫曲亦应进行验算(见第三节)。表十七 同时受轴力及剪力下塑性弯矩承载力的折减 (第一级或第二级)截面形式轴力水平剪力水平低高低高低高低高低高 表中:及低轴力: 及高轴力: 及第三节 构件抗力第三十七条 受压构件的挫曲承载力一、受压构件的挫曲承载力设计值应满足下列条件:NSd Nb.Rd式中 Nb.Rd = cbA A fy / gM1bbA = 1 适用于第一、二、三级截面bA = Aeff / A 适用于第四级截面c= 相关挫曲状态下的折减系数二、均匀截面的c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 a a= 缺陷系数 (见表十八)三、几何细长比按下式计算:式中 (fyN/mm2)= 细长比四、细长比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受压构件双端受侧向固定的挫曲有效长度,可保守地取其相等于构件的长度。i=参考轴的回转半径,应按毛截面特性计算。五、非均匀构件截面变化的c值,可按二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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