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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013-09-13 07:52:42)
标签:
法规
分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该贯彻始终的法定基本制度。
1Z3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必须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的安全和生产之间的关系,突出了安全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预防为主”,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针对其特点,对施工生产要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生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施工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对在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和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高度重视。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少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保证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
对于主要负责人的理解,应当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以及不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总的原则是,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就是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并针对每一个具体工艺、工种和岗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形成有效的督促、检查和贯彻落实机制。
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査记录。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资金被挪用,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参与预防和治理不安全因素的一种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职工群众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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