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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建管发[2004]10号
各市建管局(处),烟台、临沂市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六月十一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组织管理者。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及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考核。
第六条 项目负责入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项目负责人应当经建筑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合格以上标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保证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六)落实本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
(七) 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
(八) 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和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九) 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十) 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十) 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十二)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依法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总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状况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采取动态、量化、累计扣分方式。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如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累计扣分值不足20分的,年度考核为合格。
累计扣分值满20分(含)不足40分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累计扣分值满40分(含)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存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应当做出记录,填写《扣分通知书》(见附件二),由两名以上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扣分卡》(见附件三)记录扣分值。被查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和交验扣分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经核实,由监督检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扣分结果同样生效。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扣分情况,并将扣分通知书交所在安全监督机构存档。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连续三个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涝,可以不再参加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中的管理能力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应参加强化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连续两年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当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吊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造成死亡事故的,5年内不予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核发。
外埠注册的,由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责令建筑施工队伍撤换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累计扣分值达到不合格标准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吊销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将考核情况向建筑施工企业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各市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工作,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考核情况报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十九条 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扣分外,还应按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彻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筑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考核扣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扣分暂行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及扣分
1 对发生的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扣 40分;负有次要责任的,每起扣 20~30分。
2 发生事故朱按规定救援、报告、保护现场和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扣每起20~30分。
3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或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未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安全施工 措施资料的,扣20~40分。
4 施工现场存有生产安全隐患,被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的,每例扣5~15分;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每例扣15~25分;被责令停工整改擅自开工的,每例扣25~40分;被处予罚款的;每例扣25~40分;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处扣1~20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综合评价,施工现场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扣30~40分;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阻碍正常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的,扣 30~40分。
5 项目部未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扣20分;施工现场未配备与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0~20分。
6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扣10~15分;未制定安全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或未逐级分解的,扣5~10分。
7 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扣 5~10分。
8 未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扣20分;未按要求参加安全强化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扣40分。
9 安全技术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整理、归档不规范的,扣 5分。
10 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方案(或组织设计)和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方案(或组织设计)不齐全、缺乏针对性、审批不规范或不落实的,每项次扣 2~5分;安全技术交底不齐全、针对性不强或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每项次扣1~3分。
11 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扣5~20分;查出的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的,扣 5~10分;安全检查无记录或不全面的,每项次扣2分。
12 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护用具或机械设备,每例扣5~10分。
13 未为施工人员提供个人劳保用品,或提供的用品不合格,每一人件扣5~10分。
14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人次扣5分;作业人员岗前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15 未按照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和组织演练的,扣5~15分。
16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未专款专用或投入不足的,扣10分。
17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围挡、封闭管理、整平、硬化和功能划分的,物料器具堆放和标牌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
18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扣5~15分。
19 被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暴光的,扣5~10分;被有关部通报批评的,每例扣10~30分。
注:1、考核内容仅针对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不对企业;
2、执行本标准时每次不得重复扣分,当有重复检查项目时,按最高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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