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集团公司各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交通部《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省交通厅《陕西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五条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
(一)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离任审计是指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岗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是指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过程中,对领导人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凡由省交通厅任命的,由省交通厅负责审计,凡由集团公司任命的,由集团公司负责审计。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人力资源部应于年底前向审计室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室在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应予以考虑,并在收到人力资源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1个月内安排审计。
人力资源部不能于年底前确定的审计项目,审计室在收到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3个月内安排审计。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须经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批准。内容应包括:受委托审计部门,被审计领导人员姓名、职务、工作单位、任职期间,委托审计事项等。
第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可自行派出审计组,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按有关审计法规向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一般应包括:单位章程、管理制度、单位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单位主要领导、主要部门负责人名单;单位年度计划、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重大投资活动的相关资料;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单位发展关系重大的办公会议纪要(记录);经济监督部门对单位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产抵押和对外担保的材料;诉讼或非诉讼的经济纠纷材料及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报告等。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职责范围;任职期间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任职期间本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分析;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效果等。
第十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承诺制度。审计组在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对提供给审计组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有账外账、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及重大或有事项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是实施审计检查的必要依据,要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充分听取主管单位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制订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程序,审计时间,审计组成员组成与分工等。
第十七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取座谈、问卷调查、函证、查阅资料、复算及盘点等形式, 向有关单位、管理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任职期间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营(收支)情况;
(二)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
(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室提交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室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领导人员应自接到项目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审计组应对其提交的项目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主要经济指标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四)任期内收入、成本、损益情况;
(五)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六)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
(七)审计评价意见;
(八)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组提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室应对其内容进行审定,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后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批后,审计室向人力资源部出具审计意见书,并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及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同时向被审计单位和领导人员送达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的经营业绩;
(三)任期内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五)对领导人员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的评价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审计室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决定应抄送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室。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人员收到审计决定后,应认真执行,并按规定时间将执行结果报审计室。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领导人员如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60日内,向集团公司申请复议。集团公司收到复议申请后,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送人力资源部。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仍必须执行,复议决定下达后,按复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组织人事管理等有关部室考核、任命以及奖励、处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报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承办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也要按照本办法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室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2、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附件1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
经研究决定,现委托你们对 同志 任 单位 职务期间, 年 月至 年 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委托部门(盖章):
负责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附件2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被审计单位名称
被审计领导人员签名
我们对审计工作需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全部会计报表、财务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本单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保证无蓄意歪曲或掩饰。
二、保证所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均已全部入帐,无帐外帐;所有资产均有合法权益,所有负债均由本单位承担。
三、关联单位的重大交易事项均已提示;所有重大可预见的或有事项均已提示和披露;被审计领导人员责任期内非完整财务年度的期后事项已在会计报表中作了相应调整和披露。
四、银行开户除下述情况外,保证无多头开户:
现任领导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被审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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