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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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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股东会的议事程序,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1000万元以上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词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条 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职工持股会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集的时间由董事长确定。 第四条 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最大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每年的二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在职董事人数不足四名;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名以上董事提议; (四)监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两名以上监事提议。 第七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股东,临时会议方式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特殊决议和一般决议。特殊决议是指就以下事项作出的决议: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特殊决议以外的决议为一般决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特殊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由代理人行使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和权限,自然人股东可以由本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权限。 第十三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会议上就公司的管理问题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质询,董事会应当对股东所提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但是,股东提问前须事先举手向会议召集人示意,在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才可进行询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记载,股东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本规则: (一)《章程》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之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规则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应先由董事会拟订修改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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