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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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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化工自备电厂工程项目供热机组工程(2150MW)工程HRZBDC-XM/GC-17 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2013年4月15日发布 2013年4月15日实施*化工自备电厂工程项目部发布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1 总 则1.1为了对施工总平面的日常管理、协调进行规范管理,创建良好施工环境,使工程高效顺利地进行,制定本制度。1.2各参建单位按建设单位发布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及要求进行平面布置和管理。1.3施工平面布置及管理需符合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管理规定。1.4本制度适用于*化工自备电厂(2150MW)工程。2职责与权限2.1建设单位监督施工总平面管理,配合提

2、供设备、材料、设计等外部信息。2.2监理单位负责施工总平面的管理及协调。2.3其它参建单位负责各自范围的平面管理,执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决定。3管理措施3.1 各参建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平面布置。本制度规定的是施工总平面日常管理和协调的内容。3.2各参建单位在施工总平面布置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平面布置,并将平面布置图、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及管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3.3监理单位对施工总平面的日常协调和管理,主要通过工程协调会进行实施。协调会纪要作为施工总平面管理的有效文件,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执行。3.4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变更及协调3.4.1监理单

3、位根据各施工阶段的变化和参建单位的实际需要,可以变更施工平面布置,在各单位之间调整施工场地的用途,以提高场地的利用率和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4.2施工单位提出平面布置变更时,凡涉及到各类管线道路的接通或断开及较重要等问题时,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联系监理单位,申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项目涉及总平面范围的内容; b)实施方案,实施进度计划; c)临时措施。 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联系单,决定平面布置的变更内容。3.4.3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发货计划及发运设备的数量、重量及外形几何尺寸通知监理单位,以便对设备堆场进行调整。3.4.4对于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使用的场地,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议定的时间交

4、付,如有争议,由监理单位协调解决。3.5 参建单位平面布置、临时建筑与设施3.5.1参建单位场地的使用、临时建筑与设施的建设和拆除,以及安全、防火、排水等措施的实施,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3.5.2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施工生产、生活区域的临建布置与结构形式及力能供应由各参建单位自行设计,单独或随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进行建设和管理。3.5.3各单位绘制的平面布置图中应标明材料、设备、大型机具、半成品及成品的摆放位置,并以坐标形式给出,监理单位负责检查。3.5.4各参建单位应在各自的区域内划分人流、物流及安全通道,并进行严格区分,设置显著的各类反光标志

5、牌及围栏等。设置在施工现场的各种大型标志牌、宣传牌应事先向监理单位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实施。3.5.5各施工单位应有专门的平面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对设备材料堆场的定置化管理,并对设备进行编码。设备材料堆放场由使用单位设置照明灯塔。3.5.6参建单位不得在其给定的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不允许占用施工道路作为施工场地。3.5.7参建单位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保卫、防火、管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及生活环境负责。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排放都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排,污染环境。3.5.8各参建单位在布置临时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到防火距离,

6、各生活、生产小区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火器材和设施。贮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性物资和危险品的库房位置必须布置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按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检查防火、防护手段的落实。3.5.9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应当撤离时,应按合同规定期限撤离施工现场,其所建的各种临时建筑与设施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由监理单位调配,不得借故拖延或擅自处理公共设施,影响电厂建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3.6道路3.6.1 道路的维护3.6.1.1施工区域道路由监理公司按照现场文明施工区域进行划分,实行区域负责制,负责责任区域的清扫、洒水及维护。3.6.1.2建设单位负责道路的命名,负责道路名称标牌、安全标志牌、危险区标志、警

7、示标志、限速标志、限高标志、限载标志、单行标志的竖立。3.6.1.3 道路维护人员要佩带明显的标志,所有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3.6.1.4 维护单位应保证道路平整完好,不得有凹坑积水,破坏的路面要及时修复。路面上杂物及时清运,定时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确保道路整洁畅通。3.6.1.5 不得将垃圾杂物抛入道路两侧的排水沟,维护单位负责定期对排水沟进行清理,确保排水沟畅通。3.6.1.6 维护单位保证路肩完整、无坍塌、平直美观。3.6.2 道路的管理3.6.2.1 除消防、急救车外,各种车辆最高时速不应超过5公里。3.6.2.2 各种车辆进出现场,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并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工作。

8、3.6.2.3损坏道路标志、树木、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者,除需赔偿外还可给予处罚。3.6.2.4损坏路面、路肩和沟道者,除需赔偿外还可给予处罚。3.6.2.5 路面施工养护期间,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3.6.2.6未经监理单位批准破坏路基和路面,或因施工不当或意外造成道路损坏,责任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事故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监理单位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对其给予处罚。3.6.2.7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自身整洁,同时要有防止运输物料散落的措施,以保证现场道路的整洁畅通,如发生散落,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负责清理。土方施工阶段土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监理单位指定的线路行

9、驶,并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道路的清扫。3.6.2.8禁止履带式机械直接在正式砼路面上行驶。若施工需要必须通行时,通行单位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同意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必须采取可靠保护措施,通行后立即清除过路保护措施。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擅自通行的,由监理单位给予处罚。3.6.2.9 运输超长、超大、超重、超高的物体时,应有措施或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并报监理单位同意后运输。大型机械和设备的进场线路及保护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确定后的方案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3.6.2.10 不得擅自在道路路面、路基上晾晒、堆放物品、垃圾,不得长时间停放车辆、大型机械。若需占道,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按监理单

10、位的协调决定实施。不应在有地下管道的地面上堆放重物或停放车辆、大型机械等,否则造成管道损坏、停水等情况者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3.6.3 道路开挖、阻断3.6.3.1 开沟及阻断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核,申请内容应包括位置、时间、临时措施等。3.6.3.2 参建单位未经监理同意,不得开挖、阻断道路,更不允许阻断消防通道,经同意的,施工单位也应负责修筑便道,以保证其它车辆和消防、急救车辆通行。3.6.3.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事先在相应部位设置临时围栏及警示标志,夜晚应有警示灯,并应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及覆盖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而影响其他单位施工时,由责任单位负责赔

11、偿损失,并可给予处罚。3.6.3.4 埋管敷设的各种管线穿越道路要充分考虑其过路段的承载能力,经计算确定后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地面设置明显的标志。3.7 施工用土和废弃物3.7.1堆土点、取土点、弃土点、垃圾场由建设单位明确后,监理单位统一指定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取土、弃土、乱倒垃圾,更不能转卖。3.7.2 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责任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废弃物及垃圾运至指定区域堆放。3.7.3 厂区内开挖临时弃土应运至弃土场堆放。3.7.4 施工过程中的弃土与建筑废弃物及垃圾应当分开堆放,建筑废弃物及垃圾不得用于回填。3.7.5 施工单位如要在主厂房及其他施工单位责任区内设立临时施工废弃物

12、堆放点,必须事先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在该项工作完成后,就必须将废弃物清运出场。3.7.6 主厂房内不得堆放大量可燃废弃物。3.7.7 大宗材料设备运输包装物,空电缆盘应由责任施工单位及时清运。3.7.8 施工区域及施工生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由该区域责任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运出场或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3.8 进入电厂生产区域的作业管理3.8.1 施工单位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按电厂有关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施工作业。3.8.2 建设单位负责为参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3.8.3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3.8.4 施工单位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按

13、工作要求办理工作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等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工作完工后应工完料净场地,并按工作票要求办理作业终止手续。3.9其它方面3.9.1用水管理按本工程管理制度施工用水管理制度;用电管理按本工程管理制度施工用电管理制度。3.9.2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不允许布置施工用制氧站、乙炔发生站及油库。现场的乙炔、氧气由各单位采用瓶装供应或集中供应,集中供气管道应尽可能地缩短。3.9.3施工现场力能供应系统的地下部分,应设置标志桩,标明管线、电缆的走向。标志桩应用不同颜色标示,其中供水用绿色、氧气用蓝色、乙炔用黑色、电缆用红色。3.9.4应将现场加工配制及防腐

14、工作划分成多个流水节拍进行,以减轻施工场地的压力。3.9.5各参建单位对厂区各类沟道应予以保护,运输工具跨越沟道时,应采取措施保护沟道,若保护不当导致盖板和沟道损坏,将给予处罚,并限期由损坏的单位修复,且须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3.9.6现场施工用的永久测量桩,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复测,由建设单位按区域移交给施工单位管理,各单位有使用权和保护的义务,使用时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各单位对于现场设置的一级控制桩,若因影响施工需移动时,须事先报请监理单位同意。3.9.7厂区围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打开缺口。若因某些设备和材料的运输必须打开围墙缺口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围墙开口措施,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才能实施,并做好围墙开口处的保卫和限期恢复围墙的工作。4 附则 4.1本制度由*化工自备电厂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4.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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