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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40626 上传时间:2024-06-2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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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人员: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科学、全面、公正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制度,市建管局修订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市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业质量,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工程造价专业

2、人员执业考核管理制度,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鲁建标字20048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第三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是指提高执业水平及业务素质,学习新计价依据、新技能、新技术、

3、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第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在考核周期内不得少于规定学时,并将作为资格证书延续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考核管理的职责范围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所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第六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全面管理,所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七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是工程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

4、人员的证明。 第八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须持证从业,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并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九条 凡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须注册在一个工作单位,从事以下与专业水平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高级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二)持工程造价专业中级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

5、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三)持工程造价专业初级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以从事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持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高级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以被推荐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师资和青岛市工程造价领域咨询专家。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须在30日内到市造价管理站办理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第四章 考核管理方式第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站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网络注册登记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体系,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活动情况记入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作

6、为资格证书延续考核的依据。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执业业绩、继续教育、从业信用纪录、执业质量等。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考核期内,可通过网络向市造价管理站提交工作业绩、成果文件、获奖证书等资料,由市造价管理站审验。第十五条 考核分A、B、C、D四个等级,实行加减分制,基准分数为100分。考核结果在100分及以上的为A级,80-99分的为B级,60-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第十六条 造价人员执业考核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七条 每年1月上旬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等级,公布结果作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及所在单位年度年检、评优、执业及承揽业务的重要依据。第五

7、章 考核管理的依据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年度考核管理依据以下事实认定:(一)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二)本人已完成上传且经市造价管理站确认的工程造价业绩;(三)市造价管理站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获得各级机构表彰奖励;(五)经查实的举报和投诉;(六)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专业方面的论文等;(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第六章 考核管理的内容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核期内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一)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市政府表彰奖励,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分别加10分、7分、5分;(二)

8、在国家、省、市级专业报刊上发表有关工程造价的专业论文、观点和建议,每次分别加8分,5分,3分;(三)按时参加市造价管理站组织的工程造价人员业务考试,一次性考试合格的,加5分;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加5分;在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试或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四)从事工程造价执业活动,工作业绩经市造价管理站确认,且执业质量良好,无任何违规行为及不良记录,每单体工程加1分,最多加10分;(五)向市造价管理站反映或举报工程造价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经查属实,每次加10分;(六)向市造价管理站提供工程造价技术信息资料,参与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工程造价培训授课、

9、宣传等工作的,每次加10分;(七)被聘为市建材价格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准确、及时、丰富的市场价格信息,经采用的每10条加1分,最多加10分;(八)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审减率超过3%的,每专业发生一次加2分,每增加1%增加0.5分(不足1%的不加分),最多加10分;(九)其他为工程造价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按照实际予以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40分:(一)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存在授意或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审定值,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行业规定、行业道德的;(二)出借资格证书的;(三)其他

10、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挂靠其他单位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授意或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审定值的;(四)被投诉或举报工程造价计价过程中存在执业质量、服务质量、故意拖延时间等问题,经查属实的;(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在注册单位以外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业务的;(二)不按照规定专业、级别执业的;(三)工作单位变动,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四)

11、使用未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评审合格的工程计价相关软件的;(五)不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关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六)投标企业对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经核查属实,确需重新编制的;(七)出具的成果文件中计价依据与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不相符的;(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在已完成并提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本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执业资格印章的;(二)自行编制或审核的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且每增加1%加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三)在确认工程量、办理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审

12、定工程结算等计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四)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的;(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分:(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1.取费程序、规费费率、措施费费率等未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2.人工工日单价未按照省、市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执行;3.主要材料价格未按照当期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4.工程类别划分错误。(二)出具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中:1.取费程序、规费费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等未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2.计价依据与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不相

13、符;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包括的工程内容与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的约定不符。(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七章 考核管理的奖罚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为A级,具有参加评选先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向社会公布,着力向市场推介;年度考核为B级,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年度考核为C级,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半年,接受继续教育进行强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年度考核为D级,向社会通报,收回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一年内接受继续教育进行强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注销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一)考核为D级且低于30分的;(二)涂改、伪造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标定字200312号)停止执行。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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