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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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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建质[2011]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到:   (一)建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职责;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结合建筑工程规模、火灾危险性、不同施工阶段和气候条件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之间应合理布局并并保持安全距离,要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忽然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其扬程和射程能够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要合理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足够的义务消防人员;对高度超过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安装直径不小于2吋的临时消防竖管,每层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施工单位应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提供处置火灾突发事件所需的消防用电;   (五)选用符合行业标准的阻燃型安全网,切实加强对木料堆场、木材加工场所、电气焊割场所、油漆作业场所、用电场所及临时宿舍等火灾易发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严格用电管理和用火管理,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七)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八)合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到: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二)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做到:   (一)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   (二)对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三)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   (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对没有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和分项工程,应严格把关。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做到:   (一)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大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   (三)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四)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五)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监督内容之一,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检查、同督促,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九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不得在在建建筑物内设置宿舍;   (三)严禁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四)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紧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三)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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