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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0〕23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现将《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管处(联系电话:0731—82214426)。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取得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施工现场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核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负责经省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负责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
第四条 省及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不少于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动态考核: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质量安全管理隐患较多的;
(三)被列入安全生产差别化管理的;
(四)本年度内被记录4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或2次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一般和严重不良行为合并达到3次及以上的;
(五)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本年度发生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被举报投诉资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八)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基本处于歇业状态的,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九)需要进行动态考核的其它情形的。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建项目需要;
(三)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人证是否相符,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运行;
(五)企业净资产、纳税额及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是否满足资质要求。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对被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第六条 资质动态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下达通知:向被考核企业下达《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告知考核内容和时间。
(二) 实地考查:到企业实地核查证照、办公条件、管理制度、净资产、纳税额、结算收入及执(从)业人员等情况。
(三)抽查项目:根据企业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抽查3-5个项目,检查其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四)反馈结果:核查部门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反馈被考核企业。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四)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五) 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 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九)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及专业不满足规定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严重安全质量隐患的;
(十) 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十一)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80%及以上,且没有上述第(二)款—第(十一)款行为的,为基本合格。其余的为合格。
第八条 对动态考核不合格企业,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情形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许可或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一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动态考核基本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动态考核范畴。连续两年被列为基本合格单位,由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资质许可企业的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处罚。
第九条 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资质动态考核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考核表》(附件2),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向外界透露、传播企业商业秘密。 被核查企业及相关人员对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应予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条 省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人员在动态考核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资质动态考核情况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当年7月底前向全省通报上半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下半年考核情况在下年度元月底前通报。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应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有关动态考核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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