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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昆明公司章程-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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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云南国科智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科院创新孵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科创新”)、昆明科创中小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昆明科创”)、中投中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投中财”)、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国鼎”)拟共同出资设立云南国科智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云南国科智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第四条 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18-9室 (待补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服务;商务咨询、会务服务、初创企业孵化、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投资、基金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孵化服务;科技园区投资经营、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商业设施、房地产开发。(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 出资额(万元) 占比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国科创新 400 40% 工商注册完成后一个月内缴付400万元建议“一个月”的约定放到出资协议中约定,本处作为章程按常规工商要求处理即可 货币 昆明科创 200 20% 工商注册完成后一个月内缴付200万元 货币 中投中财 200 20% 工商注册完成后一个月内缴付200万元 货币 云南国鼎 200 20% 工商注册完成后一个月内缴付200万元 货币 合计 1000 100% 若任一方确有困难,无法在以上出资期限内完成首期出资的,经提前5日书面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可将其首期出资期限在原定出资期限届满后再另外顺延45日。与出资协议保持一致。若是各方都顺延,请调整表述。 这部分内容可以约定在出资人协议中,在公司章程中可以不体现。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各方按照本章程第七条的约定以各自实缴的出资额分享公司的利润,并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的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建议增加约定其余事项通过表决的比例。 。其余事项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5名,其中国科创新提名董事1名,生产力中心提名董事1名,中投中财提名董事1名,云南国鼎提名董事1名,经公司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1名。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其他股东提名的董事再由 股东会选举 产生。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国科创新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事项;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下列事项应当经过国科创新委派的超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决议: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审定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投融资、担保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审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事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国科创新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无限期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拾 份,各股东各执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壹份,公司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章程》各股东签署页)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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