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 方:乙 方:20 年 2 月 18 日 8 时 42 分许,岳某驾驶其所有的鄂 A1FU66 号轿车沿武汉市东西湖区吴新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 5KM+200M 处时,将由东向南横过吴新干线的乙方潘某撞倒致伤,此次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作出武公交东认字【20 】第 C0 xx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乙方潘某无责任。乙方潘某受伤后被送往湖北省中山医院住院治疗 78 天,后转入武汉脑科医院长江航运总医院住院治疗 18 天,又转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5 天,出院诊断为:脑室腹腔分流术后积水,脑外伤术
2、后。乙方潘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乙方潘某将岳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起诉至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付 418,000 元,岳某赔付 300,000 元。乙方潘某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调解结案后又向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甲方设立的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继而主张由甲方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办事处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现在乙方潘某主动提出要求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要求给付工伤赔偿款。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经
3、充分 2 协商,依法就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乙方自愿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乙方在领取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赔偿款后不再因双方存在事实上劳动合同关系而向甲方或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第二条: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540,000 元)。(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津贴、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第三条: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乙方收到相应款项时应签署收款凭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第四条:本协议履行完毕以后,乙方不再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向甲方或某公司主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双方之间无其他纠葛。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