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吴住建规〔2011〕7号
关于印发《吴江市市外
建筑业企业进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进市建筑业企业:
根据《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省住建厅苏建规字〔2010〕7号)、《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苏州市住建局苏建规字〔2011〕1号)的规定,我局对《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市承接工程施工业务资质核验管理办法》(吴建施〔2003〕106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吴江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江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市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外建筑业企业△ 管理 办法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江经济技术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汾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盛泽镇
城建办,各镇建管所,局各有关(单位)部门。
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11年8月25日印发附件:
吴江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市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规字〔2010〕7号)、《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吴江市行政区域以外,持有合法、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入吴江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市外建筑业企业按照其注册地不同,区分为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建筑业企业两类。
第三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在吴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市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科整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局,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全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市管理实行企业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登记(省内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资格核验,工程项目备案(省外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备案,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押证,和信用手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承接市内直接发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应当由发包人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原省建设厅苏建招〔2001〕318号)的规定,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理工程项目施工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市外建筑业企业拟参与市内招标发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投标的,应当取得工程项目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人出具的投标邀请函)。
第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市内直接发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或者取得市内招标发包工程项目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人出具的投标邀请函)后,应当按照《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核验备案手续,取得《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第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取得中标通知书后,还应当按照《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随带本办法第十条第(8)项要求的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审查,并在《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九条 省内建筑业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市内直接发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或者取得市内招标发包工程项目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人出具的投标邀请函)后,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取得《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证书》。
第十条 省内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诚信状况的证明原件1份;苏州市内建筑业企业提交《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年度)》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5)《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原件1份(苏州市内建筑业企业不作要求)。
(6)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7)项目经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8)项目经理的施工管理业绩证明文件。
项目经理近两个年度至少完成对应工程类别的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各一项,且业绩工程至少有一项规模指标不低于拟承接或者拟参与投标工程项目。证明文件包括:表彰决定文件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能够反映工程项目规模指标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项目经理不能提交以上施工管理业绩证明文件的,应当具备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
(9)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证明原件1份。
(10)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委托书原件1份。
(11)企业登记手续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12)企业登记手续办理人近3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原件1份。
(13)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特别约定和专用条款章节复印件各1份,或者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打印件1份(投标邀请函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交原件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
第十一条 证明文件齐全、完备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登记手续,核发《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证书》一式2份。
第十二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省内建筑业企业分别取得《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证书》后,方能参与市内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进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吴江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补充名录》,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可以直接参与相应年度市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但是,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进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吴江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补充名录》时,应当提交《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结《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后,应当按照《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省内苏州市外建筑业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证书》后,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到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年度)》。
第十四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内建筑业企业取得《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年度)》后,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主动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委托、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委托、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手续时,对承包施工工程项目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实行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注册建造师押证制度。
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押证数量与要求,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原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吴江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试行)》(原市建设局吴建施〔2003〕234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市承接工程施工业务资质核验管理办法》(原市建设局吴建施〔2003〕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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