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1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同时也是当前农村最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为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05年,国家水利部核定我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69.51万人,并将其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2005年—2009年,通过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国债新增投资项目,全市已有27.73万人解决了饮水不安全问题(上杭县为国家试点县,已全部完成)。2010年—2013年,我市要以实施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为依托,解决41.78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项目涉及新罗、永定、武平、长汀、连城、漳平等6县(市、区)82个乡镇919个村。具体年度计划以省下达的任务为准。
2010年,省水利厅计划安排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标为16.5万人,项目涉及新罗、永定、武平、长汀、连城、漳平6县(市、区)36个乡镇399个建制村,工程设计供水规模5.6万t/日,设计受益人口约35.4万人,工程投资规模8800万元。
二、严格建设标准
根据《福建省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暂行)》精神,按照保障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提高标准的总体要求,供水工程应按照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不低于60升/(人?日)的标准建设。要按照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逐步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做到取水工程、水处理工程、清水工程、供配水管网完整,实现“一户一表一龙头”。水处理工程原则上按一体化净水工艺处理技术,要求出厂水质全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三、加大扶持力度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政策扶持力度。中央参照西部政策的标准,按人均投资487.5元的80%(390元/人) 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省、市、县配套和乡镇、村自筹。市级将切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一体化净水工程建设,要求各项目县(市、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不少于50元/人,其余不足资金由乡镇、村通过“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措。
四、落实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已成立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成员由发改、财政、水利、卫生、环保、项目所在乡镇等单位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应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2、加强监督检查。各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将在《闽西日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每年应将当年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方案中的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及受益范围人数、解决饮水不安全的技术措施、主要建筑物及布局、工程投资及筹资方案、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等重要内容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并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进行公示。
3、加强质量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或技术责任人控制、施工或供货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单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具有一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合同,明确其职责、任务、要求,并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可选择部分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巡回监理小组,进行流动监理。输、配水管管材质量合格,生产商必须获ISO90001或ISO90002等质量体系认证。
4、加强资金管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资金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乡镇之间调剂使用,同一乡镇内村与村之间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调配。中央补助资金和省配套资金原则上用于主体工程或购置水处理设备。市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一体化净水设备工程建设,并经验收后拨付。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必须全部投入新发生的实物性工程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5、加强验收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按即将出台的《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执行。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能交付使用。农村饮水安全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建全工程运行、维修管护,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可持续发挥效益。
6、加强水源保护。要切实加强农村水资源保护工作,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应坚决搬迁或关闭,严禁新建、扩建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建设项目。科学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无序超采地下水。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村镇供水工程必须报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环保、卫生部门要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加强对农村自来水的水源和水质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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