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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工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公司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道路工程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五、 质量标准:合格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要求
六、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合同价款按双方核定预算为准,结算以最终审定数为准。如为投标项目,按投标报价为准。
七、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图纸)
6. 经甲乙双方核定盖章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变更签证)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 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 承包人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 发包人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通邮地址: 法定通邮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指定联络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2.1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现行的地方省、市政府的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陆套(含竣工图四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内容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泄露。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现场工程协调例会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代表甲方行使现场管理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乙方的项目经理为就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事项可直接代表乙方的自然人。在本合同范围内,乙方项目经理的亲笔签名随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论是否有乙方的公章。乙方项目经理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三通一平工作由甲方负责,水电接至施工现场50m内
50m以内的临时水电分摊由施工单位承担。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按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完成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完成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时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线路等资料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甲方办理完所有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及其他需要的各种资料。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甲方、乙方、监理现场书面交验。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发生双方协商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视现场情况协商办理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在每月28日前分别向甲方及监理方书面提供已完本月度工程量(含经发包方和监理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逾期不报隔月作废)及次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清单,如因乙方提供不及时或提供不准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或监理原因造成的除外)。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乙方派驻现场的施工和安全保卫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遭受其他损害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涉。
(4)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通用条款执行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所有完工工程(含分包工程)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成品保护费用。在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并与甲方办理正式交付手续之前,乙方工程的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成品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引用承担:
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乙方负责保护。如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南京市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乙方应科学管理、合理施工。因施工方案不合理,而造成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无论是否有甲方现场人员或监理签字认可,一律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应避免发生影响工程施工的纠纷。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0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由监理方和甲方共同核定。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乙方资料7天予以确认
10.2 群体工种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顺延(由现场按实际发生签证)。
2、通用条款内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工期顺延(由现场按实际发生签证)。
如乙方主张因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如乙方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发生,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种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质监部门有关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约定
五、安全施工
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教育和安全责任及事故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系非甲方原因所导致,则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招投标要求包死的,则按固定总价包死。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甲乙双方核定的工程预算书中的定额子目套项固定,工程结算时相同工程内容的定额子目套项须完全按照附件(2)的定额执行。外部审计时,原合同价内及甲方成本部和工程审计部审核过的工程量、定额子目单价、材料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有权作出调整。
2)工程量按经甲方核准竣工图计算。
3)经甲方工程部、成本中心书面认可的变更签证造价超过20000元的,费用须经甲方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为有效。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8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书面送交甲方和监理方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乙方承建工程量完成至50%时,经甲方工程部、成本部现场核实出具书面报告等手续齐备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工程款。
(2)乙方承建工程量全部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7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甲方开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甲方付至核定结算合同总价的95%;甲方留核定结算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后,保修期满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尾款(质保金不计算利息);双方约定:质保金的支付须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出具无质量问题的证明方可付款。
(4)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相同金额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付至结算总价95%时,乙方提供的发票总金额应等于合同结算总价(含质保金及定额内甲供材总价)。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全部差价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甲方负责调剂,符合清单规定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乙方根据工程需要并得到甲方同意后自身调剂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将数量补齐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处理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 若乙方领用的甲供材总量超过决算审定量,超过部分按工程施工期间该材料市场价在决算时扣回。
(2)商品砼用量按决算审定量扣回。乙方应严格控制砼用量以免浪费,如砼实际用量超决算用量,如乙方不能证明超供原因为甲方责任,则认定超供责任由乙方承担,超供部分的价款从乙方决算价款中扣回。乙方在施工中应及时分析实际供量与图纸量的差异和混凝土供应商联系,查找原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如有不符,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乙方采购的材料价格由甲方核定。
1、必须执行甲方对有关材料质量要求,进货时必须由甲方、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封样并检测合格,确保所用材料符合甲方要求。
2、安装主材及设备必须经甲方认定品牌及技术标准,送甲方、监理封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采购。
3、甲方指定品牌的乙购材必须质量合格,防止以次充好。一旦查出,对未使用的材料停止使用,对施工中已使用的部分乙方无偿返工,并处该材料总价100%的罚款。由此造成的停工、延误工期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按市场价执行的乙购材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符合市场控制价的材料,一旦发现乙方采购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明显高于市场价,则取消乙方购材的资格或在决算中扣除高于市场控制价的差价。如发生上述情况,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质量合格材料的市场价格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29.1承包范围内设计变更,乙方须无条件执行。施工中甲方需对原清单及图纸进行变更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设计变更通知单须有甲方设计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承包范围内设计变更,乙方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要求甲方增加支付工程款。
29.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清单及图纸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原设计能满足要求,而乙方却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提出的变更,视为无效变更,即使有甲方、监理单位或设计院确认,决算时由此而产生的增加费用,甲方一律不予认可。无论何种形式的变更,只要可能产生的费用增加的,均应在施工前上报预算至甲方成本部门核定。
29.4甲方签订的《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作为合同附件(3)。现场签证的办理须按照该规定执行。
29.5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签证须按甲方签证流程按时办理,逾期甲方对此签证发生的费用,将视作乙方无费用增加,不计入工程结算造价中。不符合规定的签证,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29.6 对于甲方分包工程,分包方进场时甲方负责协调分包方与乙方签订分包合同;乙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分包单位配合费,配合费不超过按分包工程总价的3%收取;乙方应积极配合分包方施工,且乙方在收取分包方的配合费后应承担起成品保护的责任。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设计变更按实调整;签证发生时,按照甲方制定的《现场签证管理规定执行》;单张费用在1000元内,不予调整;1000~20000元的签证费用须经甲方成本管理部、审计部审核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造价超过20000元的调整,须按甲方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后方为有效。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甲乙双方协商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变更工程单价的优惠比例按乙方投标报价的优惠比例执行。
5、增加工程的措施费用,其它项目清单费用,不再计取。
31.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肆套完整的且符合城建档案馆审查要求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给甲方。
2、乙方不按期交付合格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甲方有权拒绝与乙方进行决算,乙方亦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设施设备竣工必须与甲方人员做现场点验,相关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质保书做书面交接。
3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详见协议书第三条有关约定
33.竣工结算
1、本工程结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加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
2、本工程结算审计方法为:乙方同意由甲方指定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有权对原合同价内及甲方成本部和工程审计部审核过的明显不合理的定额子目套用、材料价格及工程量作出调整。
3、审计开始时间:在乙方将完整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提交给甲方,工程资料符合档案备案要求后,甲方开始结算审计工作。如因承包方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未在指定时间内交给甲方,或在结算过程中乙方不予配合,而导致结算审计工作时间的延长而引起的一系列的问题,由乙方负责。审计时间相应顺延。经乙方签收的甲方联系函(无论是否有乙方公章)随即产生法律效力,乙方提供用于决算审计的竣工图纸需经甲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4、甲方结算审计周期:从乙方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提交给甲方,且甲方签字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审计迟延,甲方有权主张免责。
5、竣工结算在审计机构审计结束后,如核减额占审定额5%(含5%)以内的,审计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核减额超过审定额5%—8%的,甲方承担20%的审计费用,乙方承担80%的审计费用;核减额超过审定额8%,审计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核减额指乙方报送甲方成本部的工程结算造价与甲方终审的工程结算价之差。
6、乙方需按施工图及预算定额如实上报工程结算,如发生甲方或外审核减额在8%以上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工程结算核定总价的千分之五的罚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工期完成,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在支付了上述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则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只要发生连续三次任何一项不合格工程,无论最终整改结果如何,乙方都将承担每次壹万元的经济处罚,甲方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付工程款,并应按本合同总价款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2.3乙方不按期交付合格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甲方将推迟审核承方包决算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4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其在施工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内容),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2.5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则甲方有权自行清理垃圾、平整场地,乙方除应负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7.争议的解决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若因某单项工程涉及到施工资质等缘故,承包人必须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并盖章)同意后才可进行。
38.2本工程严禁工程转包现象的发生:如甲方发现乙方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转包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暂停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
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照通用条件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无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宜:无约定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无约定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约定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行担保,担保方式为:
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正本贰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叁份。
47.补充条款
1、凡属于乙方分包的工程,由乙方负责与分包方进行结算,与甲方无关。如因该分包合同纠纷影响甲方利益且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暂停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或结算价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 商品砼的布管配合费决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现场签证(签证须由甲方工程部、成本部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决算时调整,泵送布管费:3元/m3
3. 在任何情况下,双方都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问题,依法解决争议,不得以暴力、威胁、胁迫、闹事方式对待另一方或其人员。乙方必须妥善解决民工工资问题加强民工管理。如有乙方以任何理由对甲方进行围攻和闹事,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予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 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进行对外招投标工作,按照甲方的总体计划认真进行资料准备、投标文件的编制等一系列工作。如不予配合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10万罚款。
5、保修
5.1、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5.2、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5.3、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
5.4、保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有权从乙方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5.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当指定一名维修人员驻场负责,保证及时响应甲方的报修。指定维修人员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应当书面告知甲方,如不告知,甲方可直接推定乙方的项目经理为指定维修人。
在保修范围内,乙方指定维修人的亲笔签名随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论是否有乙方的公章。乙方指定维修人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
5.6质保期内更换或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在更换或维修验收后重新起算,直至所有部位未经维修的期间超过保修期限。
5.5、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或物业公司发出返修通知后的48小时内无乙方指定维修人员到场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相应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上述情况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为该次维修的维修费。乙方应支付的维修费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6.本合同相关通知须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出。一方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已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出的,则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视为合同他方已收到该通知。通讯地址的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他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7.对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均有权自行从乙方的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乙方应当在质保金被扣减后十日内将质保金补足,逾期不补的,按照不足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承担逾期罚息直至补足之日止。
8、如损坏部位责任不明导致各施工方推诿的,与该损坏部位前后相关工序的单位一致认可委托甲方指定鉴定单位进行责任鉴定,并绝对服从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鉴定费用由甲方垫付,鉴定结论作出后由责任人双倍返还甲方垫付的鉴定费用。如鉴定不出责任人或在江苏省内没有鉴定单位承接鉴定的,由相关工序平均分担损坏责任,双倍的鉴定费也由各工序平均分摊返还。鉴定费的返还可采取从乙方未结算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的形式。
9、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向第三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若由此给甲方也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乙方与第三方就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若第三方因施工质量损失赔偿问题将甲方诉至法院的,除法院的赔偿判决由乙方承担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承担5000元/个诉讼案件的名誉损失赔偿。向第三方的赔偿和对甲方的赔偿均从乙方未结算的款项中直接扣付。
1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不合格的,乙方需承担甲方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返工的人工材料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迟延交付违约金;行政罚款;商誉损失(按工程总价款的20%计算);律师代理费用。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方(全称):
为保证 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有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执行国家及江苏省南京市的有关规定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贰 年;
2. 其他约定:执行国家及江苏省南京市的有关规定。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或物业公司发出修理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若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派员维修,或维修不到位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结构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作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方承诺承担由于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和延误保修期内的属于保修范围而造成业主损失的赔偿责任。
6.承包人指定的本地维修联络地址为:_______________,质保期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指定的维修地址发送维修通知函的,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即视为已送达。承包人指定维修地址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四、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5%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的 5% 。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五、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有效控制公司成本,制定本管理规定。
1.现场签证范围
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工程造价变化,且不属于合同范围的事项时,均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包括:工程量增减、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
2.现场签证执行原则
2.1多级审核原则
根据签证预计金额大小,一般要经过四级及以上的审核,依次为监理公司、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成本控制部、项目所在公司工程总监、工程审计部、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和合约审核小组。
2.2权力限制原则
2.2.1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2.2.2工程部负责对引起现场签证的原因进行确认,同时对设计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和设计图纸无法准确计算的工程量会同成本控制部共同确定。
2.2.3成本控制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原则,对经工程部上报的签证预算书进行审核,并对工程部确认的引起现场签证的原因的合理性进行再确认。
2.2.4项目所在公司各部门发放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部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部转交项目所在公司相关部门。
2.3时间限制原则
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事后补办。
2.4原件结算原则
必须要有齐备、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2.5标准表格原则
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格式。
2.6法律约束原则
项目所在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时,应按《现场签证流程》办理方为有效。
3.现场签证分类
3.1 现场签证分为特急类和正常类两类。
3.2特急类现场签证
3.2.1特急类现场签证指:不能做到事前控制,同时又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现场签证。
3.2.2特急类现场签证的办理原则:以“边洽边干”为指导思想,但必须在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手续。
3.2.3特急类现场签证的界定:由项目所在公司工程总监负责界定。
3.3正常类现场签证
3.3.1正常类现场签证指:可做到事前控制,能遵循“先估价后施工”原则的现场签证。
4.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4.1 正常类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现场签证金额
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
责任人
1000元及以下
监理单位、工程部项目经理、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
项目所在公司工程总监
1000—20000元
监理单位、工程部项目经理、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工程审计部、总经理
项目所在公司工程总监
20000元及以上
监理单位、工程部项目经理、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工程审计部、总经理、合约审核小组(须签订合同)
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
注:现场签证金额是指单位工程中单项签证的总金额,严禁人为拆分。
4.2 特急类现场签证审批权限: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
4.3 项目所在公司应加强特急类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尽量减少特急类现场签证的发生。一个单位工程发生特急类现场签证的次数,将与项目所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工作绩效考核挂钩。
5.现场签证办理时间
5.1现场签证实施前,不需由合约审核小组审核的现场签证,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5.2现场签证实施后,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每月25日前已实施完毕的现场签证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
5.3特急类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5.4现场签证引起的成本变动每月25日前由成本控制部负责录入成本控制系统(如金额不确定,按其合理的预计金额录入)。
成本控制中心
2006年5月22日
现场签证办理流程
1.现场签证办理方式
1.1实行一张《现场签证单》完成现场签证的确认及审批流程。项目所在公司各部门及项目所在公司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技术或事务通知,可通过《工程联系单》形式完成,结算以《现场签证单》为依据。
1.2提出人填写《现场签证单》的签证内容。
1.3工程部填写《现场签证单》的编号;成本控制部填写《现场签证单》的费用审核编号,结算以费用审核编号为准。编号方法为:在现场签证归属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编号后加“—QZ—xxx”(xxx为序号)。
1.4工程结算以《现场签证单》的实施确认为准。
2.现场签证审批办法
2.1正常类现场签证
2.1.1提出人(可以是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公司、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填写《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阐述拟增减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报监理单位确认(监理单位提出的签证直接报工程部)。
2.1.2监理单位对现场签证确认后送达工程部。
2.1.3工程部对现场签证确认后送达成本控制部和工程审计部,并会同成本控制部和工程审计部共同踏看现场,对引起签证的原因进行确认。
2.1.4成本控制部须对经确认的签证进行成本估算,估算完成后交工程部办理审批会签。审批会签按《现场签证审批权限》执行,工程部经办人负责《现场签证单》的全程跟踪、归档并监督现场签证的执行。
2.1.5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保存《现场签证单》原件各一份。
2.1.6现场签证的内容执行完毕后,工程部与成本控制、工程审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实施情况进行确认验收,验收后交成本控制部。
2.1.7成本控制部根据《现场签证单》的实施验收与施工单位确认结算价款,经审计部最终确认后的签证价款须经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
2.2特急类现场签证
2.2.1提出人(可以是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公司、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口头通知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并作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文字和影像)。
2.2.2施工单位得到项目所在公司工程总监口头或其他方式认可后即可开展工作,事件发生24小时内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及监理单位确认现场事实。
2.2.3提出人填写《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签证直接报工程部)确认。
2.2.4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后送达工程部。
2.2.5工程部确认后送达成本控制部和工程审计部、。
2.2.6成本控制部完成成本估算后,交工程部经办人完成会签,审批会签按《现场签证审批权限》执行,工程部经办人负责《现场签证单》的全程跟踪、归档并监督现场签证的执行。
2.2.7成本控制部根据《现场签证单》的实施确认与施工单位确认签证初审金额,经工程审计部终审确认。
附件一:《现场签证单》
附件二:现场签证流程图
成本控制中心
2006年5月22日
现场签证单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所属合同: 合同编号:
事项名称:
施工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适用范围:(注明对应的图纸;适用的房型及楼号)
提出部门: □工程部 □成本控制部 □营销部 □监理 □施工单位 □其它
签证原因(注明责任划分)
施
工
前
签证内容:1. 签证内容需注明施工方法、工程量、工日、部位等;
2. 若无法确定具体工程量,则应说清签证的具体事件。
施工单位: 监理公司: 工程部项目经理:
成本控制部: 工程审计部:
暂估金额或结算办法:
成本控制部:
工程总监:
总经理(金额>=1000元时签字):
董事长(金额>=2万元时签字)
施 工 后
完成情况:实施完成时间、及质量状况(监理工程师填写、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复核)
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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