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5〕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以下简称“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项目工程施工行为,保证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入库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业主。
招标人应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承办招标事宜。
第六条 招标人不得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工程分割发包。但项目中所涉土壤改良、地面物拆迁工程,可以直接委托相应机构组织实施。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第七条 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入库;
(二)项目规划设计已经评审通过,并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资金到位,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资金足额预算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凡不够公开招标条件的可实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有相应资质的三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申请投标;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九)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定合同书。
第十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其中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技术与报价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 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土地开发整理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
(四)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结算办法;
(五)评标办法和标准;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资信证明文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的标底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编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投标申请书。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营业管理手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及业绩、项目班子配备、开户银行帐号、自有资金情况以及拟用于本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及机械设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送达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投标总报价、报价细目及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计划开工日期及工期承诺;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十)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并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第二十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的合理化建议方案,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日期前书面送达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密封,否则,一律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约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技术及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应由项目业主代表以及受聘的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评标小组专家委员的产生,应从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代理人签名却未附代理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不全,投标文件涂改却未加盖校对章,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应当场宣布。
第二十六条 评标方法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或合理报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合理报价法即以评标小组确定的标底为参照,将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相对于标底与其比较,最接近者中标。
评标小组成员各自根据招投标工程的特点,结合市场实际和招标工程控制价的编制情况以及项目业主规定的标底,确定该项目标底降幅,降幅保留1位小数。
评标小组根据各成员确定的标底,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标底。招标人应提供3种以上评标小组成员确定的标底权重计算方式,在开标后于评标现场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权重计算方式,确定标底。
若出现2个以上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与评标小组确定的标底同样接近,则以降幅较大者中标;若出现2个以上投标报价相对于标底的降幅相同,且与评标小组确定的标底最接近,则在评标现场摇号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依据评标结果,阐明评标小组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确定中标人,并推荐2—3家中标候选人。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资格。如中标人确需将合同分包完成,必须事先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征得招标人同意。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条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招标结果无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招标代理机构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代理资格。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行为,以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投标结果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的投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