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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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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对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9 点击数:1185 信息来源:(建建发〔2005〕266号) 关键词:)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和我厅的相关规定,现就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以及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投标资格预审时,应对报名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进行审查。凡不能提供相关证书的,不得允许其参加投标。当提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即A类人员证书为复印件时,应通过“浙江建设信息港”查询证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担任这四个岗位的相关人员应当提供“三类人员”A类证书。审查的方法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上载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人选,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可根据企业任职文件确定的人选,审查其“三类人员”证书。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确定中标人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应再次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的“三类人员”证书(审查要求同上)。另外,还应当对施工企业投标书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进行审查。     项目负责人是指现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提供“三类人员”B类证书;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提供“三类人员”C类证书。审查方法是,根据施工单位投标书上载明的项目经理人选,核查项目经理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根据施工单位投标书上载明的拟长驻现场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核查其“三类人员”证书(原件),其人员数量要求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的人数执行。     凡不能提供以上相关证书(包括相关证书被暂扣期间),施工企业不具备中标资格,建设单位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同意、认可或备案“中标通知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再次进行审查(审查要求同上)。凡不能提供相关证书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前已经中标的工程不受影响。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审查不认真,给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通过投标资格预审、同意发放中标通知书或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主管机关应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在2006年3月底前,如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尚不能提供“三类人员”证书的,可暂不作要求,但从2006年4月1日起应严格执行。目前尚未取得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此期限前取得“三类人员”证书。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他“三类人员”的审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地在审查过程中,对“三类人员”证书有怀疑的,可通过“浙江建设信息港”(网址:)查询。     各地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各相关部门和施工企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筑业协会施工安全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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