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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65.18-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杭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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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320 CCS A 91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65.182024 代替DB3301/T 65.18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2024-04-30 发布 2024-05-30 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1/T 65.18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防范基本要求.1 5 等级划分.2 6 重要部位.2 7 常态反恐怖防范.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3 9 应急管理.5 10 监督和评估.5 附录 A(规范性)反恐怖防范配置.6 参

2、考文献.8 DB3301/T 65.18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3301/T 65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的第18部分。DB3301/T 6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党政机关;第3部分:旅游景区;第4部分:水利工程;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7部分:公共供水;第8部分:燃油供储;第9部分:桥隧设施;第10部分:民爆物品;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广电传媒;第13部分:旅游饭店;第14部分:商场超市;第15部分:电网企业;第16部分:公共

3、活动广场;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21部分:火力发电;第22部分:电信;第23部分:学校;第24部分:博物馆;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26部分:水路客运;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第28部分:硬质隔离设施。本文件代替DB3301/T 65.18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与DB3301/T 65.18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 1 章,2019 年版的第 1 章);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9 年版的第 2

4、 章);c)更改了术语和定义“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见 3.1、3.2,2019 年版的 3.1、3.2),删除了术语和定义“电子路单报备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见 2019 年版的 3.3、3.4),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来源(见第 3 章,2019 年版的第 3 章);DB3301/T 65.182024 III d)将“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原则”更改为“防范基本要求”,并更改了相应的防范要求(见第 4 章,2019 年版的第 4 章);e)将“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更改为“等级划分”,并更改了等级划分原则内容(见第 5 章,2019 年版的第 5 章);f)将“危险货

5、物运输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更改为“重要部位”,并更改了重要部位内容(见第6 章,2019 年版的第 6 章);g)更改了常态反恐怖防范(见第 7 章,2019 年版的 7.1、7.2、7.3),删除了人防配置表、技防配置表、物防配置表和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见 2019 年版的“表 1”“表 2”“表 3”和“表4”);h)删除了联动机制(见 2019 年版的第 8 章);i)更改了非常态反恐怖防范(见第 8 章,2019 年版的第 9 章);j)将“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更改为“应急管理”和“监督和评估”(见第 9 章、第 10章,2019 年版的第 10 章);k)增加了附录 A 反恐怖

6、防范配置(见附录 A);l)增加了参考文献(见参考文献)。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公安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科技学院(浙江中德科技促进中心)、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敬民、蔡锋、周俊杰、仲辉建、焦庆春、黄辉、张金龙、刘哲、郑世聪。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1 年首次发布为 DB3301/T 65.182011,2016

7、年第一次修订,2019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DB3301/T 65.182024 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基本要求、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重点目标的防范建设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8、 DB3301/T 65.1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3 术语和定义 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来源:GB 69442012,3.1 3.2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 units fo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利用车辆、船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公路、水路

9、)的机构。4 防范基本要求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属地负责、逐级监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4.2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监督。4.3 公安部门会同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对反恐怖重点目标进行确定,并指导、监督反恐怖防范各项职责的落实。4.4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按常态防范与非常态防范的不同要求,落实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并有效运行。DB3301/T 65.182024 2 5 等级划分 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等级从

10、低到高分为级、级、级,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共同确定。6 重要部位 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a)人员活动区域: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船舶,固定装卸区域等;b)指挥调度区域:监控中心等;c)物品存放区域:固定装卸区域等;d)交通工具管理区域:停车场、船舶停驻区域等;e)其他经评估应防范的重要部位。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力防范 7.1.1 组织 7.1.1.1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7.1.1.2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信息员。7.1.2 配置 7.1.2.1 危

11、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根据危险货物量、车辆、船舶数量、货物的危险程度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2 危险货物运输人力防范和安保装备配置应符合表 A.1 要求,应用效果应符合 DB3301/T 65.12024 中表 A.1 要求。7.1.3 要求 7.1.3.1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与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应建立与公安部门的安全预警机制。7.1.3.2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7.1.3.3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建立的反恐怖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内容见 DB33

12、01/T 65.12024 中附录 B要求。7.1.3.4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 DB3301/T 65.12024 中 7.1.3.4 要求建立人力防范管理制度,并做好实施的相应记录。7.1.3.5 危险货物运输安保力量除应符合 DB3301/T 65.12024 中 7.1.3.5 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安保人员数量配置合理,熟悉工作流程,操作熟练,相关制度完善;b)保安员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 GA/T 594 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c)熟悉危险货物状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停驻区域地理环境和各类疏散途径;DB3301/T 65.182024 3 d)应对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恐怖案事

13、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7.1.3.6 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人力防范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安保人员配置、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情况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备。7.2 电子防范 7.2.1 组成 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电子防范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停车库(场)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通讯显示记录、无人驾驶航空器防御以及其他特殊应用等子系统。7.2.2 配置 危险货物运输电子防范配置应符合表 A.2 要求,应用效果应符合 DB3301/T 65.12024 中表 A.2 要求。7.2.3 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电子防范系统除应符合DB3301/T 65.12024中7.2.

14、3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符合相关产品的通用标准,满足危险货物实时定位、跟踪、监控、货物配送路线规划、信息查询、报警及图像传输、话务指挥、储存和紧急援助等需求;b)电子路单报备系统符合路单信息实时传输、报备、监控、管理等需求。7.3 实体防范 7.3.1 组成 危险货物运输实体防范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等。7.3.2 配置 危险货物运输实体防范配置应符合表 A.3 要求,应用效果应符合 DB3301/T 65.12024 中表 A.3 要求。7.3.3 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实体防范应符合DB3301/T 65.12024中7.3要求。8 非常态反

15、恐怖防范 8.1 发布 非常态防范等级的启动和停止由反恐怖部门发布,由公安部门及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监督落实。8.2 等级划分 危险货物运输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应符合 DB3301/T 65.12024 中 8.2 要求。8.3 防范要求 DB3301/T 65.182024 4 8.3.1 三级非常态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除应采取符合第7章要求的防范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c)检查各类防范、处置的装备、设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d)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e)加强专职安全

16、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及运输有关人员反恐怖防范学习,提高防范意识;f)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停车场、船坞及车辆、船舶进行巡查,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进行反恐怖防范抽查;g)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分中心对车辆、船舶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利用卫星定位监控中心对辖区内车辆、船舶运行情况进行抽查;h)运行中执行“一程一检”和“一车(船)一检”措施;i)加强区域内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j)联系职能部门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8.3.2 二级非常态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除应采取符合 8.3.1 要求的防范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

17、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c)检查各类防范、处置的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d)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e)重要部位巡视频率较常态提高 1 倍;出入口派员加强值守;f)单位相关负责人参与对停车场、车辆、船坞、船舶的巡查,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的停靠点或卸货点负责人建立联动机制;g)车辆、船舶执行安检制度,增加押运员;h)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核定每条路线的运输时间范围,车辆、船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危险货物运抵目的地;i)卫星定位监控分中心对车辆、船舶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j)启动机动车阻挡装置,严禁外部非授权车辆进入;k)联系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

18、与反恐怖防范工作。8.3.3 一级非常态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除应采取符合 8.3.2 要求的防范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单位相关负责人 24 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c)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装备、力量、保障进入临战状态;d)重要部位有 2 名以上安保人员守护,实行 24 h 不间断巡查;e)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停止运营,停入停车场、船坞或者指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转移重要信息、物资;封锁相关区域并设置障碍、派员值守,监视外围动态;f)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的所有部位、物品进行细致检查;g)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

19、展工作。DB3301/T 65.182024 5 9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应符合 DB3301/T 65.12024 第 9 章的规定。10 监督和评估 监督和评估应符合 DB3301/T 65.12024 第 10 章的规定。DB3301/T 65.182024 6 A A 附录A (规范性)反恐怖防范配置 反恐怖防范人力防范和安保装备配置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电子防范配置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实体防范配置应符合表 A.3 的规定。表A.1 人力防范和安保装备配置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配置要求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

20、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安保力量 技防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5 固定岗 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6 巡查 车辆、船舶停驻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7 随性(押运员)车辆、船舶 应设 应设 应设 8 备勤 机动 宜设 宜设 宜设 9 个人装备 对讲机、甩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带、防刺背心、防割手套 应设 应设 应设 10 公用装备 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防暴头盔、长棍 应设 应设 应设 表A.2 电子防范配置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区域 配置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21、摄像机 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场所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固定装卸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3 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场所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区域周界 宜设 宜设 宜设 5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 宜设 宜设 宜设 6 无线报警装置 车辆驾驶室、船舶操控室 应设 应设 宜设 7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车辆停车场 宜设 宜设 宜设 8 电子巡查系统 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区域 宜设 宜设 宜设 9 公共广播系统 监控中心、管理中心、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区 应设 应设 宜设 10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宜设 DB3301/

22、T 65.182024 7 表A.2(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区域 配置要求 11 无人驾驶航空器防御系统 反恐怖部门指定部位 宜设 宜设 宜设 12 特殊应用系统 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卫星定位监控 中心 管理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13 卫星定位监控 分中心 监控、管理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14 车站、码头、港口 应设 应设 宜设 15 行车记录仪 监控中心 宜设 宜设 宜设 16 车载终端 车辆、船舶 应设 应设 应设 17 车载远程图像 监控 车辆驾驶室、船舶操控室全景 宜设 宜设 宜设 18 车辆、船舶的货舱 宜设 宜设 宜设 19 车辆、船舶四周 宜设 宜设 宜设 20 停车(

23、开门)自动报警 车辆驾驶室 宜设 宜设 宜设 21 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 22 电子路单报备系统 监控中心(陆运)宜设 宜设 宜设 23 机动车牌照识别系统 停车库(场)、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 应设 应设 宜设 表A.3 实体防范配置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配置要求 1 实体防护设施 机动车阻挡装置 停车场 宜设 宜设 宜设 2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3 围墙或栅栏 车辆固定停驻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 4 船舶停驻危险部位 应设 应设 宜设 5 应急用品 毛巾、口罩、防毒面罩、灭火器、防护服 车辆、船舶 应设 应设 应设 6 防爆照明 车辆、船舶 宜设 宜设 宜设 7 救生衣 船舶 应设 应设 应设 8 救生锤 车辆、船舶 应设 应设 应设 9 防爆毯 固定装卸区域 应设 宜设 宜设 DB3301/T 65.182024 8 参考文献 1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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