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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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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 事 诉 状 原告:陈某,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滁州某室,身份证号:。 被告:汤某,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某市某镇某村某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11500元及滞纳金918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后附利息计算表),款清息止; 二、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3000元,合计6368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11日,被告汤某因临时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17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还款,逾期每天支付本金的1%的滞纳金,被告收到原告17000元后出具收据一份。后被告因家庭急用,在2015年11月12日,又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3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收到原告23000元后出具收据一份。而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于,全部本金以及全部利息至今未偿还。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 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陈某诉汤某民间借贷一案利息计算表 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计算标准:月息2% (单位:元) 借款日期 利息计算期间 本金 应付利息 2015年9月11日 2015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计息期间27个月 17,000(未还) 9,180 2015年11月12日 2015年11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计息期间数25个月 23,000(未还) 11,500 合计 40,000 20,680 证据目录 一、 原告的身份证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具有主体资格; 二、 借款合同复印件二份; 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借款合同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三、 收据以及转账凭证复印件各二份; 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40,000元的借款事实; 四、 律师费收费发票复印件一份; 证明:原告因追讨此借款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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