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甲、孙乙二人系兄弟,早先兄弟俩曾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以后,兄弟二人先后来到B市工作。甲的家属亦调到B市工作,乙的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1995年8月,甲想退休回A市养老,要其弟乙腾出一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兄弟二人遂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参考答案: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有关不动产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的房子在A市,故A市法院有管辖权。2003年5月9日,南方某晚报发行站王平与其同事陈琳推着自行车在广州市某超市门前零售当天报纸时,被该区城市管理综
2、合执法大队以“乱摆乱卖”为由扣押了自行车。王平随后来到该执法大队办公地点认错,并写下不再乱摆乱卖的保证书。执法大队向王平开据了一张50元罚款单,罚款单有编号和存根,上面写有“广州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罚款单五十元整”,并盖有印章。王平向城管队员缴纳50元后,被告知明天可以来领取自行车。第二天王平来领车时,发现自己的自行车已经不见了。【问题】(1)如果王平想提起行政诉讼,请说明王平起诉的主要理由。(2)若王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则原被告应当提供哪些证据?(解题思路:根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举证责任进行分析)参考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所给予的惩
3、戒性制裁。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王平提取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就可以是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没收财务和罚款的决定,并赔偿自己的车辆的诉讼请求。若王平提起了行政诉讼,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本案涉及行政赔偿诉讼,则还应证明因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
4、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问题】试分析本案例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为什么?(解题思路:结合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立案的程序进行分析)参考答案: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
5、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3.法院的错误:(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