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04/02/16【颁布单位】 建筑2004149号【失效日期】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
2、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防治施工扬尘实施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防治施工扬尘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有建设工程应制定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措施并实施,无措施或实施不力造成扬尘的不得施工;拆除工程无控制扬尘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施工。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按规定的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 第五条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防治扬尘
3、措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明示单位名称,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标志牌。 第七条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围挡。 第八条施工现场内除作业面场地外均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作业场地应坚实平整,保证无浮土;外檐脚手架一律采用标准密目网封闭。 第九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和冲洗设施,专人负责冲洗清扫车轮、车帮,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 第十条建筑材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洒水、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内或密闭容器存放。易产生尘污
4、染的桩基础施工,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存放,及时清运。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第十二条外环线以内和其它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第十四条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喷淋压尘措施,其工程垃圾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 第十五条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场地扬尘。 第十六条出现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拆除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生产现场、建筑材料必须进行覆盖或修建防风墙,散装水泥必须采用密闭容器存放。 第十八条总包单位负责控制检查施工现场运输单位运输的散体材料,对运输沙石、灰土、工程土、渣土、泥浆等散体物料必须采用密闭装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执法部门可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