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篇-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对应考纲内容:熟悉: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 掌握:导游执业许可和导游执业管理;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导游从事领队服务的条件;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考点一:(熟悉)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管理法律制度一、概述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导游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1.导游的管理主体:旅游主管部门 、旅行社 、旅游行业组织。 二、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熟悉)1.导游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3)
2、身体健康;(4)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2.导游资格考试的监督管理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二、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熟悉)3.导游资格证书的颁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执业许可制度(掌握)1.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的条件(1)从事导游服务
3、的从业条件:第一,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取得导游证。(2)导游从事领队服务的从业条件:第一,取得导游证。第二,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学历:导游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语言能力: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或者取得国家级发证机构颁发的或国际认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语种语言水平测试的相应等级证书。从业经历: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经历,或者两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历或者两年以上导游从业经历。第三,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2.导游证的申领(1)导游证的申领条件:第一,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第二,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2)不予颁发导游
4、证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未逾三年的。 3.导游证的核发(1)电子导游证根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2)核发程序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
5、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申请电子导游证者,可下载“全国导游之家”APP 申领电子导游证,也可登录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入“导游入口”在线申领电子导游证,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导游可在APP上获取电子导游证。 4.导游证的变更管理办法第13、14、15条规定了导游证变更信息的内容,导游证在有效期满前、与旅行社劳动合同或行业组织注册信息有变化时,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导游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应当在变更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变更信息或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
6、、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5.导游证的撤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6.导游证的注销导游死亡的;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
7、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情形的;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6.执业保障制度1)劳动合同的签订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2)执业安全保障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
8、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3)星级评价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4)教育培训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
9、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四、导游的权利(1)人身权: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劳动报酬权旅行社对与其明确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导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对其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支付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导游服务费。为确保导游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3)履行职务权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
10、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4)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5)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五、导游职责(1)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3)依约提供服务和讲解(4)尊重旅游者的权利(5)引导文明旅游(6)警示、处置风险及突发事件六、导游义务(1)提供导游服务应当接受委派旅游法第40条规定,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11、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罚则:旅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2)携带、佩戴有效执业证件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罚则:条例第21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3)不安排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行为
12、。(4)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必须在导游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是出现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特征;必须是彻底中止,即导游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5)不兜售物品及索要小费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属于导游的职责范围,与其导游身份亦不相称。索要小费,历来为我国旅游法规所禁止。罚则:旅游法第102条规定,导游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条例第23条规定,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
1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6)不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罚则:根据旅游法第98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条例第24条规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