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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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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海口市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2014年 10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预算书。 (7)关于规范现场签证的通告(详见附件8)。 (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详附件9) 。 (9)施工防火管理协议书(详附件10)。 (10)发包人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详附件11)。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2.建设工程规模: 3.建设工程地点:海口市。 4.工程承包价: 暂定合同价为_4000万元,其中含暂列金额为 万元。具备施工图预算条件时,按施工图预算价调整,另签补充协议。 4.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4.2承包人作为一个有资质、有实力、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技术和中标价上已包括但不限於:对当地的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充分了解、研究,当地及周边市场和行业等状况,工程当前的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所处的阶段,发包人目前的项目准备情况,图纸,技术说明,承包范围,工地周边环境,交通道路,地上和地下情况,通讯设施,现场条件,生活条件,包装运输及二次搬运,人员,材料,机械,地上地下情况安全施工,扰民及民扰,与周边住户及单位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冬(雨)季施工,夜间、农忙及节假日施工,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及义务,发包人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发包人对现场工地及施工的特殊要求、设计及工程变更,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工程管理,工程服务,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所有税费的规定和缴纳等因素。 5.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装修、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5.1工程承包内容: 1、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精装修施工; 2、室内软装部分(艺术品、窗帘、家具等); 3、智能化部分; 4、室外装修工程:室外幕墙装饰工程安装施工等; 5、给排水工程:管线预留预埋、管道安装、设备安装、给排水工程竣工验收等; 6、电气工程:管道预埋预留、电缆桥架(线槽)安装、配电箱等设备安装、线缆敷设、照明系统调试、电器工程竣工验收等; 7、防雷工程:基础接地、屋面防雷设备安装、检测、调试、验收等; 8、室外工程:室外景观、绿化、艺术地面以及沥青道路施工等; 9、其他工程:各安装专业施工图范围内穿线预埋管,承包方的预留预埋管线须保证准确到位、管路通畅。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收口、封堵和修补,对分包单位的配合管理工作,甲供材料设备的验收及保管等;由发包人进行分包的工程中,承包人按分包工程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工程设备费)3%计取总包服务费;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按发包人供应材料价值的0.8%计算材料的保管费。 5.2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非承包人承包工程等,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土石方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白蚁防治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电信(含宽带)工程、卫星(或高清)电视工程、天然气工程、外电施工以及发电机组、变压器、高低压配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太阳能供热系统及热力、电梯设备及安装等工程。 注:上述由发包人分包工程中,发包人分包工程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管理,由分包单位承担。承包人可以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分包工程招标,并具有优先中标权。 5.3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承包方工程承包范围和材料的供货方式。 6.各方项目经理: ⑴发包人项目经理: ⑵承包人项目经理: ⑶总监理工程师: 7.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开工时间为 年 月 日(具体以业主批准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施工工期为 个月。 11.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 ( 盖单位章) 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用合同条款 (略)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专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1发包人: 1.1.2承包人: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3监理人: 1.2 工程和设备 1..2.1永久工程: 工程施工总承包(精装修、设备及园林景观工程)。 1.2.2临时工程: \ 1.2.3单位工程: \ 1.2.4 永久占地: \ 1.2.5临时占地: \ 1.3日期 1.3.1缺陷责任期: 按工程质量保修条款 。 1.4 法律 1.4.1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适用现行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所有标准、规范、规程及地方法规、单行条例。 1.4.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预算书。 (7)关于规范现场签证的通告(详见附件8)。 (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详附件9) 。 (9)施工防火管理协议书(详附件10)。 (10)发包人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详附件11)。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1.5合同生效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齐全后正式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正式开工前提供4套图纸。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7天内。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 2.发包人义务 2.1 提供施工场地 2.2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发包人发出进场通知书为准。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发包人已在施工现场内(红线内)提供场地施工用电电源接驳点,电源接驳点至施工区域的施工电气线路由承包人进行施工(经发包人工程部同意方案进行敷设);施工用水发包人已在施工现场内(红线内)提供场地水源接驳点,水源接驳点至施工区域的施工给水管道由承包人进行施工(经发包人工程部同意方案进行敷设);承包人应自行接表计量,每月按抄表数缴纳水电费,用电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电费单价不执行海南省信息价,按实际缴纳单价进行结算。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发包人已开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14天。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提交时间:开工前7天。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现场办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交验后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及承包人由此引出制作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发包人可予以协调,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工程主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批复,开竣工报告审核,停工复工通知,工程量确认,分包单位的审核,工程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变更、索赔审核等事宜。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 在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由承包人免费完成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需要进行设计、验算的工作,并于该部分工作实施前7天提交设计文件,报发包人、原设计人或监理人批准。 (2) 应提交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如承包人不按以下要求时间提供各项计划报表,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 ① 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工作报告,包括项目形象进度情况、质量情况、安全情况、完成产值情况、工程创优实施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 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工作计划,包括项目形象进度计划及措施、产值计划、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③ 监理例会的前1天提交周计划、周报表及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其它计划、报表。 ④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监理人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认。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负责本施工现场范围内(包括发包人所有的物资、设备等财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并承担因该部分工作不力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发包人供应的物资设备的材料,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交通、环卫及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①承包人必须遵守海南省有关法规,服从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涉及到承包人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②噪声费用:承包人自行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并承担费用,解决由于施工噪声而引起的纠纷。 ③垃圾费用:承包人自行办理垃圾弃置许可手续,并承担费用。 (5)施工现场内应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创优及安全文明施工等需要,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与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含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的支出同时承担总包服务相关责任。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规定进行保护,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保护措施完成后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于保护不利而引起的罚款、损失等费用(包括政府罚款等)。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工地达到 海南 省 海口 市施工项目管理安全文明工地要求,竣工后将全部废弃物清扫并运走,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的支出。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本工程的外协工作,包括协调周边居民及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等,属承包人范围内的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属发包人范围内的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发生, 双方给予协调。 ②承包人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扰民”和“民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发包人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对外纠纷或其它人员阻挠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对该建设项目所引起的“民扰”和周边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产生的处罚及纠纷所造成的停工及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③承包人应做好建安工程、公建设施的成品保护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损坏建安工程、公建设施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④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有关专业队伍或供应商,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商,负有施工的统一管理、负责工程竣工后的统一报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为分包商提供材料设备现场存放地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成品保护的义务,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包括提供有关数据,有关资料接受和整理等)和支持。 ⑤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需承包人提供各类资质证件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根据规定须由承包人缴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必须按时缴纳。 ⑥为保证工程项目的履行,承包人应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人员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可纳入建筑工程一切险内)、保险费用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以上保险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发包人备案登记。 ⑦为保证竣工备案验收顺利通过,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不合格工程资料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力进行处罚。承包人在竣工备案验收时有责任协助发包人完善竣工备案手续。 ⑧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融资工作。⑩ 11.施工组织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销售配合工作等以及投标人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增加工程。 12.负责对非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验收、接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13.负责整个项目的总包管理工作。 14.为完成本工程所进行其他工作。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发包人有权甲指乙供材料范围为:无 。 无论材料属于发包人供应还是承包人供应,材料供应计划和材料总量均由承包人在施工图会审后15日内提供材料总体需求计划。 5.1.2材料设备供应: ⑴材料设备总体需求计划:承包人在施工图会审后7日内需准确提出材料设备总体需求计划,该计划中需明确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及需求时间,并报监理及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根据此批准后的计划组织材料、设备的供应。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数量(以承包人签字接收的数量为准)若超出按竣工图结算的数量,超出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款由承包人承担,该价款按发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订合同价款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扣除。 ⑵材料设备月度需求计划: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提前一个月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材料设备月度需求计划,该计划中需明确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及需求时间,并报监理及发包人批准;因承包人提出计划不及时而影响工期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⑶发包人根据经批准的材料设备月度需求计划进行材料设备的供应,供应到场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及验收,如有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所需验收、保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⑷发包人材料设备计划的追加及减少:如因承包人材料计划不准确(不含订货合同签定后发生的设计变更导致的材料增减情况),导致追加材料计划,承包人需及时提交该计划,并预留出发包人供应此材料设备所需的定货、加工、运输的合理时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⑸材料验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交付给承包人使用时应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承包人指定 为验收员,验收员在材料交接或入库单上签收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交付的材料完成了全部验收工作;材料质量以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承包人以后不得以材料因素作为其承包工程质量、工期等事宜的抗辩理由。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擅自使用在本工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返工。发包人选择承包人拆除返工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拆除返工,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⑹对于认质认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价格不能接受,而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限价格购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甲供,承包人仍承担保管责任但此项材料采保费不再收取,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6.2临时设施搭建场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无。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协助办理。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的管理人:维护、养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7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由承包人测设。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详附件5《施工防火管理协议书》; 9.2工程保险: 承包人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承包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有保险项目。 相关费用: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9.3 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组建。 9.3.2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编制。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在准备施工前7天。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项目部经理签认(100万以上的施工方案须提交工程管理部总经理签认后并呈报公文)。 11.开工和竣工 开工时间为 年 月 日(具体以业主批准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施工工期为 个月。以下时间点均为“关门时间”,非发包人原因【不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本合同中解释为:只包括战争、50年一遇的洪水、六级以上的地震、海啸,异常恶劣气候,其他任何因素均不作不可抗力解释】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承包人自行消化解决。 施工工期: 日历天(从开工算起) 11.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施工现场三方及海南当地气象局确认为准。 (1)持续3天7级以上的大风; (2)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在100mm以上; (3)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5天的高温天气。 因海口天气自然原因造成的未达到24小时连续不间断并且降水量未达到11.1(2)约定的情况承包人在施工时所必须采取的降水和排水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仅对工期相应顺延。 11.2本工程在节假日及麦收、秋收须连续施工,承包人须保障劳动力、设备、材料、资金等资源的投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的工程非实体部分包干费中。承包人承诺在不因五一假期、麦收、秋收等原因减少在现场的施工劳力,否则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处以违约金。 11.3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本合同规定的工期时间,同时发包人和监理人均认为承包人很难保证本合同工期,那么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发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11.4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承包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1.5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购房者退房或索赔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但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将不承担此项责任。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根据该比重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责任。 11.6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金额为按每天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处罚。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三。 11.7承包人的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承包人壹万元。 提前竣工奖励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三。 注:待施工图纸出具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定后执行,但总工期不能超过合同工期。 12 暂停施工 因政策性原因等暂停的施工,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期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相应顺延工期,累计15日(一次性)内承包人不计取索赔费用。 13.工程质量 13.1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工程施工前7天。 14.变更 14.1 变更程序 14.1.1无论以何种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工程价款的变更,除变更的工程价款本身,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经济责任。 14.1.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承包人商定后审核变更价格。 14.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4.2.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另行协商。 14.3 暂估价 14.3.1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另行协商。 15.价格调整 15.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按专用条款16.4.3条执行。 16.计量与支付 16.1 计量 16.1.1 计量方法 进度款工程计量方式: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16.1.2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按月计量。 16.2进度款 16.2.1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付款次数或编号; (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3)变更金额; (4)索赔金额; (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7)保险合同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6.2.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⑴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本工程合同金额的35% 。 ⑵预付时间和比例: 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价款35%一次性支付 。 ⑶扣回时间和比例: 第一次支付进度款时开始回扣预付款,并根据工程进度分3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全部预付款。 ⑷承包人每月25 日提报产值完成情况报表,经发包人审核完成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 ⑸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支付至已完产值的90%,且达到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之后数额的90%时停止支付(具备施工图预算条件时,按施工图预算价调整),待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并经审核审定后,且无重大投诉事故时付至审定工程造价(扣除甲供材后)的97%,剩余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 在每次支付款项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以支付。 ⑹ 变更签证、工程签证、发包方委托零星工程签证随着进度款比例一并支付。 16.2.3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条件执行。 16.2.4利息计取方式和时间: 无。 16.3 质量保修金 16.3.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质量保证金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的3%计算。缺陷责任期1年满后15日内一次性返清审定的工程结算价的3% (扣除因发包人代办修复费用、承包人未修复缺陷的费用),质保金不计利息。 16.4 竣工结算 16.4.1工程结算价款组成:按2011年《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计价, 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及海南省现行定额计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16.4.2计价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依合同签订期现行的定额。 ⑴2011年《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计价(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如更换定额,新定额发布之前仍按原定额执行,新定额发布之后按新定额执行)。 ⑵执行海南省定额站当期公布的有关调价文件,人工费按120元/工日进行调差,不再调整; ⑶根据该工程场地施工现状,材料二次搬运费按实际发生现场签证计入工程结算。 16.4.3本工程设备及人工、材料、周转材料的定价原则: ⑴ 按施工期间同期《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中价格信息栏的海南省海口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机械、周转材料等参考价执行。 ⑵《海南工程造价信息》中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参考价价格信息栏的海南省海口市信息价格之外的,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和咨询人共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⑶本工程以竣工图及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图审记录、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均不做为结算的依据。 16.4.4 施工方案结算:如承包人采用现行定额中未考虑并需增加费用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必须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报审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方案,包含相关费用估算,待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办理步骤如下:事前:承包人须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向发包人报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方案,包含相关费用估算,待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事中: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和监理申请办理验收手续,验收通过后按月办理工程签证。事后:每月承包人可在进度款中申请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当月发生的签证费用。工程结算阶段,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项目必须配套相应的验收凭证和工程签证方能进入结算。凡缺少验收凭证或工程签证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项目一律不得进入结算。 16.4.6结算审核 双方约定,本合同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采用结算初审和结算终审。 ⑴ 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8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如延期提交,结算审核时间相应延期。 ⑵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首先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再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审核机构审核最终由发包人上级部门终审认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 90 天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的意见。发包人确认工程价款后的 45 天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6.4.7工程造价审核咨询费的支付: 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送审结算造价的8%(不含8%)时,造价审核咨询费由发包人支付;最终差额超过送审结算造价的8%时,超过部分的咨询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费用。 17. 竣工验收 17.1 验收 17.1.1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 17.1.2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验收报告和合格的竣工资料4 套(含竣工图及电子版)及移交清单一份。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均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和备案制度等要求。 在基础、主体验收之前的资料需提前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质监单位等审核合格,若因资料不合格影响验收以及备案等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处以10~15万元的处罚(可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由于发包人原因除外)。 17.1.3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范围加快施工完成并办理工程中间验收工作。 17.2 竣工清场 17.2.1 竣工清场:由承包人组织竣工清场。 17.3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4天内,承包人全部撤离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承包人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18.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8.1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附件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响应时间为发生缺陷后3日内,如未按时响应或及时修复,发包人可自行修复,发生费用在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19.保险 19.1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双方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19.1.1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19.1.2 保险金额:按规定计取。 19.1.3 保险费率:按规定计取。 19.1.4 保险期限:不低于自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间。 19.2承包人其他投保义务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等财产投保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19.3保险合同备案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10天内办理完各项保险,将签订保险合同副本(含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到发包人造价合同部备案,并留存复印件。 20.4发包人投保内容: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1. 违约 21.1 承包人违约: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2.1.1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⑴承包人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向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的,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⑵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外,还应按暂定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⑶ ⑷ ⑸承包人实际当月施工进度未达到当月进度计划的90%时,当月进度款不予支付,该月进度款在后期施工中将此前延误的工期全部消化完毕之月时给予支付。 ⑹承包人应如实申报工程进度款,如申报的工程进度款额偏差超过发包人核实的进度款在15%以上时,除扣去多报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按超额虚报进度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⑺承包人如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需书面报告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如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一个月内必须纠正。 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无条件地交付工程,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承包人拒交工程的理由,否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1.2 发包人违约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2.1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1.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21.3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2. 补充条款 22.1工期违约条款: 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本合同第25.1条(1)-(5)完工期限之一的,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额为按每天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处罚。如下一节点追补后总工期没有延误,违约金无息返还。 22.2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承担的各项罚款在支付当期的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22.3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更换承包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22.4工程签证管理 22.4.1签署工程签证前必须由施工单位填报《工作联系单》,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实施后,才可办理《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签证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是确认《工程签证单》的依据,格式详见附件4表一。 22.4.2《工程签证单》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签证依据标准、发生部位范围、责任方、增减费用预算、工期说明和必要的图示、附件等,格式详见附件5表二。 22.4.3工程签证需详细注明工程名称、发生原因、工程数量、发生时间和计价依据;涉及材料、设备的需注明材质、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涉及机械运输的需注明运距、车型、载重或载荷体积;涉及人工搬运需注明难易程度、运距、丢弃点。 22.4.4工程签证内容首选示意图、简图或草图、现场照片,其次用计算公式表述。确实无法采用示意图及公式时,用实测数据加文字说明予以表述。 22.4.5由于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变化及材料变更时,不需要办理工程签证,结算以设计变更文件作为依据。 22.4.6零星用工项目(不分专业工种)计价采用综合工日含税固定风险承包单价方式,项目费用=工程签证单统计工日数*120元/工日。 22.4.7《关于规范现场签证管理的通告》见附件5。 22.4.8单项签证子目增减变化3000元以内的只作为技术洽商,不需对发生的增减费用进行签证。 22.4.9因施工场地内无临建设施用地,需另外租用场地建临建设施,所发生的租地费用按10万元包干不再调整由发包人承担。 22.4.10承包人负责免费提供7间发包方活动板房(其中办公区5间,生活区2间,共143.19平米),超过此约定间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5 合同解除 22.5.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 (2)承包人未遵守本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3)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 (4)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5)承包人被认为是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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