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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7〕77号
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单位
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投资、集装箱公司:
为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现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列标准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为基数,按照表1所规定的费率及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上述规定计算确定后,再对因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入概算而引起的相关章节费用变化做一次调整。
表1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
算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0
10000
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0.1%=96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与铁道部《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执行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488号)和《关于铁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执行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1040号)所规定的执行范围相同。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 基本建设 管理 费率 通知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物资公司,中铁通号集团,中国铁通,中交集团,中建总公司,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院,各监理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地方铁路协会,部经规院,鉴定、审计、工管、信息中心,部内计划、财务、劳卫、政法司,运输局。
铁道部办公厅
2007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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