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 号】津价房地字1996第312号【颁布单位】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配套办,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委;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减轻开发企业的负担,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1996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及五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会
2、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研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批准执行。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建委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外环线以内建设的大型公建(不含工业基建、技改)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工程收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按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建规设199451号)配建
3、的公建,视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费收费标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大型公建、住宅等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按天津市建设项目市政公用配套工程内容、范围界定(建计618号)的规定收取。 对于没纳入大配套统一收费范畴的供热配套工程费按市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关于颁发的通知(津价管字第81号)的规定精神执行,电力、通讯配套工程费的收取,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下达。 第四条 大配套费收费标准依据现行一般设计标准测算,对设施用量超过一般设计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比例提高收费额。 第五条 大配套费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
4、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收取,根据市建委计划使用。具体收缴方式是: (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建设的大型公建项目,由市土地局按标准代收代缴; (二)以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获得土地建设的大型公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收费标准,直接向市配套办交纳。 (三)普通住宅项目,不论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建设,均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前按标准到市配套办一次交纳。(四)危改住宅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分三次向市配套办交纳:第一次在领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前交纳大配套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项目竣工前6个月交纳大配套费总额的80%,用于工程的直接
5、费,第三次在配套设施接用前交纳10%。 上述(一)、(二)两种方式收取的大配套费,由市配套办、在各配套专业部门之间统筹安排、平衡使用,(三)、(四)两种方式收取的大配套费,由市配套办按各配套项目在综合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切块划拨各专业局,各专业局按计划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配套办持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开展收取大配套费工作,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统一收取的大配套费,暂由市配套办管理。市配套办的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大配套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制度。待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对统一收取的大配套费的管理问题再行研究。
6、第八条 建设单位交纳大配套费时,应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详细规划审批文件并填写天津市普通住宅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建设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 大配套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座落区位确定收费标准,按实际建筑面积计收: (一)大型公建项目大配套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m2地区类别按项目建筑面积收取备注商贸 娱乐 旅游写字楼 公寓 高级住宅文化教育 金融一类地区280265250二类地区260245240三类地区240235230四类地区230215210五类地区210205200注:(1)出让地块容积率在1以上的(不包括1)按建筑面积收取。容积率在1以下的按用地面积收取。
7、(2)区位划分按天津市国有土地出让基础设施大配套收费标准(建城1993707号)文件执行。(二)普通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65元,不划分地区类别;危改住宅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确保危改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津政办发199620号)文件执行。第十条 大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工程定额变动情况,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与市建委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条 住宅项目大配套费由各配套专业局严格按以下范围使用: (1)前期费用; (2)各种补偿费用; (3)直接费用(材料、人工、机械等); (4)管理及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按本办法交纳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配套部门要保证配套工程与主体同步建成,具备使用条件,凡不按本办法交纳大配套费的,各配套专业部门不得批准接用各种设施,第一次交纳的10%的配套工程费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 凡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建设单位尚未办理大配套工程手续的大型公建和住宅建设项目,一律按本办法到指定部门交纳大配套费。第十四条 大配套费收费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对不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建设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