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课题一 物流法基础知识能力测评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10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选题(10题)
1.A 2.B 3.D 4.A 5.A 6.D 7.B 8.C 9.E 10.B
三、多选题(5题)
1.ABCD 2.BCE 3.ABC 4.BC 5.BCD
四、表述题(3题)
1.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在我国,物流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其他渊源。
(一)国内立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技术标准
(二)国际条约
一国承认或正式参加的有关物流方面的国际条约是该国物流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国际惯例
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国际惯例是指物流活动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作业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试分析我国物流法规现状。
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制环境的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行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都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3.请谈谈如何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物流法规。
首先,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放的市场
其次,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
第三,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
第四,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
五、案例分析(2题)
1.解析:
(1)《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案例中拟成立的“六月雪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为人民币3万元,本案中该公司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万元,已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案例中,甲等5人的出资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甲出资10万元,丁出资5万元,戊出资4万元,合计货币出资19万元,因此符合《公司法》规定。
(2)根据上述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拟成立的该公司办理注册登记。
2.解析: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课题二 物资采购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10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选题(10题)
1.A 2.A 3.B 4.D 5.B 6.D 7.D 8.D 9.C 10..A
三、多选题(5题)
1.ABCDE 2.ABCE 3.ABCDE 4.ABDE 5.ABCD
四、表述题(3题)
1.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卖方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2.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主体在进行采购时所使用的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政府采购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招标性采购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性采购主要有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征求建议采购等。其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为每个项目的情况都不一样,具体选择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有助于公开、有效竞争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3.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三方面: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因而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即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中介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因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不实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五、案例分析(2题)
1.评析:
(1)A公司向B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2)B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
(3)C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A公司可以解除与B宾馆的买卖合同。
(5)A公司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2.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受害人之夫何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按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综合本案来看,经质量鉴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电器厂生产的淋浴器电热管绝缘不好,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明显属于不合格产品,它是造成原告之妻被电击死亡的直接原因,该厂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上海**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经鉴定质量有问题,在使用说明书中又未说明产品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作用。该厂对原告之妻被电击死亡负有次要责任。承担这种责任的方式,应当是赔偿,而不是补偿。
本案原告擅自安装耗电严重的淋浴器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无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即供电管理法律规范,他应当对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即由供电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此外,本案还应当判决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接受原告退回不合格漏电保护器并返还货款。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具体指向,并且应当说明该某项请求是否成立,以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然后才是根据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课题三 货物运输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10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选题
1.D 2.D 3.A 4.D 5.B 6.B 7. C 8.D 9.C 10. A
三、多选题
1.ABCDE 2.ABCDE 3.ABC 4.ABE 5.ABCDE
四、表述题
1.简述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该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2.托运人的义务
(1)填写托运单。
(2)提供货物、支付费用的义务。
(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4)提交相关文件的义务。
(5)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
(2)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运输工具,按期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2)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三)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2.收货人的义务
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2.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运费请求权。
(2)留置权。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使船舶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
(3)及时开航,按预定航线航行的义务。
(二)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基本权利
(1)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依法提供适航船舶。
(2)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履行管理货物的义务,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除法律允许的正当的、合理的绕航以外,不得绕航。
(4)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依据提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
(5)托运人有权利依法追究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承运人依法进行赔偿。
2.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1)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2)支付运费的义务。
(3)对承运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简述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有: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五、案例分析
1.评析:
本案是一起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是以承运人倒签提单提起的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又将起诉理由更改为承运人预借提单。在本案中承运人是否存在预借提单的行为呢?如果预借提单事实存在,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被告认为其所签发的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因为它是在芝加哥接受的货物,而且提单上明确写明IPICY-CY,所谓IPI是指内陆公共点运输,因此被告不存在预借提单的行为。但是承运人从内陆公共点已接受货物,其责任期间就已开始,在IPI后面又强调交接方式CY-CY,自身是矛盾的。“新秦皇岛”轮10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10月6日开始装货,被告在10月5日才在芝加哥接受货物,有违常理,因此有理由相信被告如此签发提单是为了规避承担由于倒签提单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就本案而言,不管是预借提单还是倒签提单,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参预了欺诈行为,因此承运人与原告进口的货物是我国不允许进口的废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承运人违反了中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条的规定;正是由于没有中国北美商检的检验证明,才导致废料运至我国港口,作为与托运人直接交接货物的承运人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评析: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课题四 装卸搬运及配送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10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选题(10题)
1.D 2.D 3.A 4.D 5.B 6.B 7.C 8.D 9.C 10.A
三、多选题(5题)
1.ABCDE 2.ABCDE 3.ABCDE 4.ABCDE 5.ABCDE
四、表述题(3题)
1.港站货物作业合同通常包括哪些条款。
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作业委托人、港站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名称;(二)作业项目;(三)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四)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五)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六)包装方式;(七)识别标志;(八)运输工具名称、班次;(九)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十)违约责任;(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一)、(二)、(三)、(五)等项规定,是必须记载的,其余项目出于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当事人利益考虑,应该记载,但如没有记载,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2.港站经营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港站经营人的权利
1.拒绝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作业
2.处置对自身安全带来影响的危险物
3.对作业货物转栈储存或者提存
4.对货物的留置权
(二)港站经营人的义务
1.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的义务
2.提供适当作业工具和场所的义务
3.损害赔偿的义务
4.港站经营人应当按照配、积载图(表)进行作业,同时船方负有向港站经营人提供配、积载图(表)的义务
3.配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配送人的权利和义务
1.配送人的权利
(1)收取配送费
(2)有权要求客户提供配送货物的权利
(3)要求客户按时收货的权利
(4)要求客户告知的权利
2.配送人的义务
(1)配送人应选在合适的配送方式
(2)配送人应按客户的要求提供服务
(3)配送人应提供配送单证
(4)告知义务
(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客户的权利
客户的主要权利主要有享有安全、及时配送服务的权利;签收配送单证的权利;对物品现状知情的权利。
2.客户的义务
客户的主要义务有支付配送费,及时向配送人提供所需配送的货物;及时收取配送物品;告知物品性质。
五、案例分析(2题)
1.评析:
改善装卸作业,即要设法提高装卸作业的机械化程度,还必须尽可能地实现作业的连续化,从而提高装卸效率,缩短装卸时间,降低物流成本,其合理化措施有:
(1)防止和消除无效作业。尽量减少装卸次数,努力提高被装卸物品的纯度,选择最短的作业路线等都可以防止和消除无效作业。
(2)提高物品的装卸搬运活性指数
企业在堆码物品时事先应考虑装卸搬运作业的方便性,把分类好的物品集中放在托盘上,以托盘为单元进行存放,既方便装卸搬运,又能妥善保管好物品。
(3)积极而慎重地利用重力原则,实现装卸作业的省力化
装卸搬运使物品发生垂直和水平位移,必须通过做功才能完成。由于我国目前装卸机械化水平还不高,许多尚需人工作业,劳动强度大,因此必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重力进行装卸,将设有动力的小型运输带(板)斜放在货车、卡车上进行装卸,使物品在倾斜的输送带(板)上移动,这样就能减轻劳动强度和能量的消耗。
(4)进行正确的设施布置
采用“L”型和“U”型布局,以保证物品单一的流向,既避免了物品的迂回和倒流,又减少了搬运环节。
2.评析:
以合同为导向,不间断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物流服务。邦达物流有别于传统的外协,外协只限于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功能,如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仓储公司提供仓储、托运公司提供短驳代办服务等。邦达物流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物流服务,为了满足服务需求,可能会在局部出现物流成本过高,但邦达的原则是服务加量不加价,因为是独家代理,所以只要总账赢利,就无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课题五 流通加工及包装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10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选题(10题)
1.B 2.B 3.C 4.A 5.B 6.C 7.D 8.B 9.D 10.D
三、多选题(5题)
1.ABCD 2.ABDE 3.ABCD 4.BCDE 5.ABC
四、简答题(3题)
1.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答: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5)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7)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8)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9)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合同定作人违反承揽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答:1)解除合同的责任
2)逾期付款的责任
3)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
3.什么是配送合同?配送合同有哪些类型?
配送合同是配送人根据用户需要配送商品、用户支付配送费的合同。类型有:
1)配送服务合同。
2)销售配送合同。
五、案例分析(2题)
1.解析:
陈某、胡某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因为陈某为胡某提供了劳动工具,并且到现场指挥了安装,判决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法院“认定为雇佣关系的依据是提供过劳动工具”。关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很难分清;作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作为发包人,一定要明确,你也对方的关系。法律规定,只有承揽关系,出现工伤才不承担责任。其他都要承担。所以,如果是承揽关系,建议双方要有书面的协议。
2.解析:
(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船公司不能以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汉堡规则》承认了不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基于合约的相对性,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对不清洁提单保函没有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
(2)B公司应承担责任。B 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包装不当。货物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说明B公司交货不合格,未能适当包装。
(3)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海商法》第243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
(4)A公司可向船公司索赔。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船公司没有如实签发提单,提单持有人仅凭单据记载提货,承运人应根据提单的记载向提货人交货。
课题六 仓储及其保管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10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选题(10题)
1.A 2.C 3.D 4.C 5.C 6.B 7.B 8.D 9.D 10.B
三、多选题(5题)
1.ADE 2.ABCDE 3.ABCDE 4.AB 5.ABCDE
四、表述题(3题)
1.仓储合同的特征
仓储合同是以仓储保管为标的的合同;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仓储物为动产;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2.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一)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
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都是对他人的货物提供一定的保管服务,在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该标的物的合同。因此,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上具有相似性。
2)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各自设有专门的分则,但保管与仓储这两种活动具有许多相似性。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仓储合同章节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1)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仓储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是实践合同。
3)现有法律对仓储经营人要求特殊的经营资格条件,而对保管人未做限制。
4)仓储合同根据无过错原则确定责任,而保管合同根据过错责任确定责任。
5)仓储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动产,而对保管合同没有作严格的规定。
以上可以看出,对仓储合同的规定相对于保管合同来说是比较严格的,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特殊形式。
3.仓单的内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五、案例分析(2题)
1.评析: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A公司末按照加上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支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评析: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2)甲、丁公司订立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故甲、丁公司订立的转让合同有效。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与丁公司的转让机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丁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故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与丁公司的转让机床的合同。
(4)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课题七 物流过程中的保险法律规范同步练习答案
一、判断题(10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项选择题(10题)
1.C 2. D 3.A 4.A 5.B 6.D 7.A 8.C 9.A 10.B
三、多项选择题(5题)
1.ABCDE 2.ABCD 3.CDE 4.BCE 5.AD
四、表述题(3题)
1.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2.什么叫共同海损?什么叫单独海损?二者有何区别?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方单独负担。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第二,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平安险承保的具体责任范围如下:
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⑵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⑶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或此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⑷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⑸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⑹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⑺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⑻运输契约中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2题)
1.评析:
(1)船舶失火,为船、货共同安全起见,船长采取灌水救火,符合共同海损条件,故该轮共同海损成立。
(2)被火直接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按照规定船方可不予负责赔偿。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由于救火灌水,为了全船、货、人安全而致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货各方共同负担。
2.评析: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必须付款。
课题八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10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选题(10题)
1.D 2.D 3.A 4.D 5.B 6.B 7.C 8.D 9.C 10.A
三、多选题(5题)
1.ABCDE 2.ABCDE 3.ABCDE 4.ABE 5.ABCDE
四、表述题(3题)
1.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
国际货代企业的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2)组织形式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营业条件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证书;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4)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2.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的影响因素。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处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纠纷,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名义
2.具体的业务运作方式
3.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
4.合同约定的内容
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
6.收取报酬的性质及构成
7.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3.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
(1)自主行事的权利
(2)遇到不可抗力终止履行的权利
(3)提存货物和处理的权利
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指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承运人及作为其他服务提供者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当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为托运人办理运输业务时,其应承担谨慎处理义务。如果国际货运代理在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时,未能恪尽职守采取合理措施,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理谨慎地处理货物的情况下,才能免于承担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包括其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作为承运人承担责任,和在签发提单或订立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作为契约承运人承担责任。此时,国际货运代理将根据《海商法》对契约承运人义务的规定承担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提供其他服务的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FIATA示范法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服务时,诸如但不仅限于货物的积载、处置、包装、分拣及相关的辅助服务,将承担当事人的责任。这种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包括该服务是由国际货运代理本人使用其自己的设施或由其雇员(履行辅助人)所完成的,或者国际货运代理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承诺。
五、案例分析(2题)
1.评析:
根据FLATA关于货运代理人谨慎责任这一规定,货运代理人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且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察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2.评析:
(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
(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
(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
(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
(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课题九 货物海关监管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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