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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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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预案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4〕450号 2004.09.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预案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税务稽查预案工作制度是全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强税务稽查实施的针对性、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希望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领会该制度的精神实质和操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细化措施,切实将此制度落到实处。 二、各地应在税务稽查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累纳税异常分析的指标和方法,努力做到选得准、查得透,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好的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后对此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附件: 1.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预案工作制度(试行) 2.相关文书:企业会计数据分析表、税务稽查预案书 3.各税种的稽查要点(参考) 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预案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检查质量,明确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税收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稽查预案,是指稽查部门依据被检查对象的税收征管资料、举报线索等信息,运用计算、稽核、审计、经验判断等方法,对纳税人的涉税指标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综合评估,查找纳税异常现象,确定重点稽查项目及其检查内容,指导稽查人员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税务稽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遵循综合分析、过错追究原则。 第四条 征管部门要向稽查部门提供税务稽查预案所需的税收征收管理资料。 第二章 税务稽查预案的制定 第五条 对上级交办案件、举报案件必须制定税务稽查预案。 对其它案件,由负责查处的稽查部门决定是否制定税务稽查预案。 第六条 税务稽查预案在被检查对象确定后7日内制定。 第七条 税务稽查预案由承办案件的税务稽查人员制定。 重大或疑难案件的税务稽查预案,由稽查部门领导召集办案经验丰富、综合分析能力强的人员共同讨论、研究后制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预案制定前,税务稽查人员要全面收集被检查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资料,实地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企业会计数据分析表》。《企业会计数据分析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项会计数据的年初额、本年发生额、期末余额;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工艺流程及产品主要耗料配比情况。 《企业会计数据分析表》要由承办案件的税务稽查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分别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依据相关涉税信息进行纳税异常分析。纳税异常分析重点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 (一)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情报交换资料中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 (二)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指标及其变动情况。主要参考指标: 1.应税销售额合计数=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视同销售应税销售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销售额合计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售额+普通发票销售额+不开发票销售额 3.《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成本”的月实际数=《产品(商品)生产、销售成本表》中“销售成本”的月实际数 4.各月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变动相协调 (三)被检查对象常用财务指标及其变动情况。主要参考指标: 1.销售(营业)利润=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商业企业再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 2.营业利润=销售(营业)利润+其它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商业企业再加代购代销收入,减汇兑损失) 3.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国家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各月存货与产品销售税金的变动相协调 (四)税收指标及其变动情况。主要参考指标: 1.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2.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税额/申报的销售收入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申报数≧(工资总额+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额+银行利息+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4.销项税额合计数=应税货物销项税额+应税劳务销项税额+视同销售销项税额 5.抵扣税额=进项税额发生额-免税货物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进项税额 6.各月产品销售收入与发票使用量的变动相协调 7.各月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销售税金的变动相协调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及其变动情况。主要参考指标: 1.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不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灾害损失赔偿+非救济性捐赠+赞助+与收入无关支出 3.超过规定标准项目金额=工资超支+职工福利费超支+职工教育费超支+工会经费超支+利息超支+业务招待费超支+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折旧费超标+无形资产摊销超标+其他超标 (六)各地根据本地税收征收管理实际确定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条 纳税异常分析应涵盖所管辖的各个税种,避免单税种、单项目重复稽查。 第十一条 根据纳税异常分析结果,查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部位,确定各税种的重点稽查项目及其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各检查内容要由不同的稽查人员分别负责,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异常分析工作结束后,承办案件的税务稽查人员要制作《税务稽查预案书》。《税务稽查预案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对象; (二)案件来源; (三)纳税异常分析的具体情况; (四)重点稽查项目、检查内容、查办责任人; (五)案件办结期限。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预案书》由承办案件的税务稽查人员签字并报稽查部门主管稽查的领导批准后生效。《税务稽查预案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稽查人员。 第三章 税务稽查预案的执行 第十五条 承办案件的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预案书》的指导下认真开展稽查工作,不得擅自缩小稽查范围或者敷衍应对重点稽查项目及其检查内容。 第十六条 稽查完毕后,税务稽查人员要在《税务稽查报告》中,对查实的纳税异常指标写明事实,对未查实的纳税异常指标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稽查审理部门要将稽查预案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审理内容。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应要求税务稽查人员补充稽查。 第十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不认真进行纳税异常分析或者不严格履行《税务稽查预案书》的要求,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首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稽查部门要将税务稽查预案的制作及其执行情况作为案件复查的重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经审理部门审查报批结案后,《税务稽查预案书》连同其他证据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变动”,是指被分析指标的“(本期数-上期数)/上期数×100%”。 本制度所称“协调”,是指二个被分析指标的差额在±5%以内。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跟踪研究税收违法行为的趋势和特点,不断完善纳税异常分析指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查看企业会计数据分析表  税务稽查预案书 各税种的稽查要点(参考) 一、增值税 (一)销项税额 1.稽查销售行为的真实性,有无隐瞒应税行为、挂账、滞后实现销售的情况; 2.稽查应税项目的完整性,有无将应税项目不计税、侵吞国家税款的情况; 3.审查销售额的正确性,有无将应税收入分离为价外费用挂在对方往来账上或冲减经营费用,人为降低销售额,少计税金的情况; 4.审查销项税额计算的准确性,有无错用税率,少计或多计销项税额; 5.稽查会计核算的正确性,有无违反会计核算规则、转移应缴税金的情况。 (二)进项税额 1.稽查进项税额内容的真实性。审查其有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抵扣税款的凭证用以抵扣税款的情况; 2.稽查进项税额项目的合法性。审查其有无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挤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应转出的进项税不转或少转的情况; 3.稽查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合规性。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抵扣税款的凭证取得的来源是否合法,凭证的种类是否规范。 4.稽查进项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5.稽查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审查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有无影响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三)兼营及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否准确划分界线; 2.有无以非应税劳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冲减销项税额的情况; 3.有无把应计征增值税的兼营业务收入并入非应税劳务收入中计征营业税的情况。 (四)出口退(免)税 1.稽查申请出口退税的产品中是否含有按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 2.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报关出口、申请退(免)税的有关数量、金额是否与实物数量一致; 3.稽查出口企业是否有资格退(免)税; 4.稽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 5.稽查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计税依据是否合法; 6.稽查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确定其征税情况。 (五)销项和进项凭证 1.销项凭证 (1)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真实,有无虚开、代开行为;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4)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业务和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按期申报纳税; (5)票面所列“货物或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 (6)退回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7)销售免税货物是否有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 2.进项凭证 (1)进项凭证的真伪; (2)进项凭证内容是否属实; (3)进项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范围; (4)项目是否填列齐全。 二、消费税 (一)税目及税率 1.有无混淆等级、耗料或价格界限,将高税率的产品申报为低税率产品; 2.有无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且没有分别核算销售收入、销售数量时,按较低税率申报纳税的现象; 3.有无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产品销售时,从低适用税率的情况。 (二)应税销售额(量) 1.销售收入是否全部申报纳税,有无漏报、少报销售收入情况; 2.企业有无在销售收入中虚列、多列增值税税额,故意降低消费税税基的情况; 3.有无转移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情况; 4.采用期货交易或赊销的情况下,有无不按规定及时结转销售的情况; 5.发生销货退回或折扣折让,有无多冲产品销售收入或者虚列退货、折扣折让,故意冲减销售收入的情况; 6.销售带包装物的消费品,有无按扣除包装物成本后的收入记账的情况; 7.佣金、手续费、推销费等价外费用是否申报纳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项目 1.是否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隐藏销售业务;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3.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额抵扣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自产自用应税项目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三、企业所得税 (一)应税收入 1.有无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2.有无账外设账的情况; 3.有无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者调整企业利润,控制当期利润与税金的情况。 (二)计税成本和费用 1.材料采购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提货单据、验收记录等是否办理了合法手续,有无虚列、伪造、涂改等现象; 2.材料的采购价格是否正确、真实; 3.材料入库数量是否正确、真实; 4.销售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正确、属实; 5.管理费用开支范围是否正常、列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列支项目是否真实; 6.财务费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无缩短折旧年限、提高年折旧率的情况; 2.封存停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继续使用并计提折旧; 3.开办费用、递延资产摊销的期限、方法、金额是否正确。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应税收入 1.是否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额; 2.企业是否将全部经营业务纳入正常的会计核算,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 (二)计税成本和费用 1.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 2.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合法、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是否存在把属于“递延资产”的支出项目直接列支的现象; 4.不许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其记录、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正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是否存在错误计列的现象。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分类、维修、折旧、清理、盘盈(盘亏)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2.存货的核算是否真实、正确; 3.筹办费的摊销期限是否合法。 (四)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是否有条件享有税率优惠,审批的结果是否合理; 2.企业的实际获利年度; 3.再投资退税是否符合规定。 (五)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购销商品是否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是否按正常利率支付或者收取利息;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是否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劳务费;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否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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