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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154483 上传时间:2024-06-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6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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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2023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运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解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合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合用于本标准。 1.0.3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 2.1 分类类别 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分类 分类类别 内容 一 可回收物 涉及下列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运用的废物: 1.纸类 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 2.塑料 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 3.金属 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 4.玻璃 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 5.织物 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 二 大件垃圾 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解决的废弃物品。 涉及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三 可堆肥垃圾 垃圾中适宜于运用微生物发酵解决并制成肥料的物质。 涉及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四 可燃垃圾 可以燃烧的垃圾。 涉及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五 有害垃圾 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导致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涉及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六 其他垃圾 在垃圾分类中,按规定进行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2.2 分类规定 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规定,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解决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解决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解决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解决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拟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送、分类解决。 2.3 分类操作 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期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立标准》(CJJ 27)的规定设立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合用,与周边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完毕。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拟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期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2.3.8 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解决,应遵守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3 评价指标 3.0.1 根据本地区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和垃圾特性,制定垃圾分类实行方案,明确垃圾分类收集进度和垃圾减量化目的。 3.0.2 垃圾分类收集应实行信息化管理。 3.0.3 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应涉及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解决率。 1 知晓率应按公式(3.0.3-1)计算: (3.0.3-1) 式中γc——知晓率(%); Ri——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 R——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2 参与率应按公式(3.0.3-2)计算: (3.0.3-2) 式中——参与率(%) Rj——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 R——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3 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3.0.3-3)计算: (3.0.3-3) 式中γed——容器配置率(%); Ni——实际容器数; N——应配置容器数。 应配置容器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容器配置率应在100%±10%范围内。 4 容器完好率应按公式(3.0.3-4)计算: ×100% Ni N γid= (3.0.3-4) 式中γid——容器完好率(%); Nj——容器完好数; Ni——实际容器数。 容器完好率不应低于98%。 5 车辆配置率应按公式(3.0.3-5)计算: (3.0.3-5) 式中 γev ——车辆配置率(%); Pi——实际车辆数; P——应配置车辆数。 应配置车辆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6 分类收集率应按公式(3.0.3-6)计算: (3.0.3-6) 式中γs——分类收集率(%); ws——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垃圾排放总质量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7 资源回收率应按公式(3.0.3-7)计算: (3.0.3-7) 式中γr——资源回收率(%); w1——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8 末端解决率应按公式(3.0.3-8)计算: (3.0.3-8) 式中 γt————末端解决率(%); w2——填埋解决的垃圾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附 录 A A.0.1 应配置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A.0.1) 式中 N——应配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人均日排出垃圾量(t/人·d); Al——人均日排出垃圾量变动系数,Al=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D——垃圾平均密度(t/m3); A3——垃圾平均密度变动系数,A3=0.7~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当天天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A4=0.5;当每2日清除1次时,A4=2,以此类推;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0.2 应配置车辆数量应按下式计算,根据各区垃圾产量的预测值以及每辆垃圾车的日均垃圾清运量,拟定垃圾收集车的配置规划。 (A.0.2) 式中 P——应配置车辆数; Wp——垃圾排放总质量预测值(t); Q——每辆车载重量(t); F——每辆车载重运用率; K——每辆车每班运送次数; T——每日班次; δ——车辆使用率。 注:参数F、K、δ一般根据各地的实际采用经验值。 A.0.3 垃圾排放总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W=w1+w2+w3                   (A.0.3) 式中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wl——已回收的可回收物质量(t);  w2——填埋解决的垃圾质量(t); w3——采用综合解决、堆肥或焚烧等方法解决的垃圾质量(t)。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达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达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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