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2023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运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解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合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合用于本标准。
1.0.3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
2.1 分类类别
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分类
分类类别
内容
一
可回收物
涉及下列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运用的废物:
1.纸类 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
2.塑料 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
3.金属 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
4.玻璃 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
5.织物 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
二
大件垃圾
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解决的废弃物品。
涉及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三
可堆肥垃圾
垃圾中适宜于运用微生物发酵解决并制成肥料的物质。
涉及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四
可燃垃圾
可以燃烧的垃圾。
涉及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五
有害垃圾
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导致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涉及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六
其他垃圾
在垃圾分类中,按规定进行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2.2 分类规定
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规定,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解决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解决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解决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解决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拟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送、分类解决。
2.3 分类操作
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期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立标准》(CJJ 27)的规定设立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合用,与周边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完毕。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拟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期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2.3.8 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解决,应遵守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3 评价指标
3.0.1 根据本地区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和垃圾特性,制定垃圾分类实行方案,明确垃圾分类收集进度和垃圾减量化目的。
3.0.2 垃圾分类收集应实行信息化管理。
3.0.3 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应涉及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解决率。
1 知晓率应按公式(3.0.3-1)计算:
(3.0.3-1)
式中γc——知晓率(%);
Ri——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
R——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2 参与率应按公式(3.0.3-2)计算:
(3.0.3-2)
式中——参与率(%)
Rj——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
R——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3 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3.0.3-3)计算:
(3.0.3-3)
式中γed——容器配置率(%);
Ni——实际容器数;
N——应配置容器数。
应配置容器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容器配置率应在100%±10%范围内。
4 容器完好率应按公式(3.0.3-4)计算:
×100%
Ni
N
γid=
(3.0.3-4)
式中γid——容器完好率(%);
Nj——容器完好数;
Ni——实际容器数。
容器完好率不应低于98%。
5 车辆配置率应按公式(3.0.3-5)计算:
(3.0.3-5)
式中 γev ——车辆配置率(%);
Pi——实际车辆数;
P——应配置车辆数。
应配置车辆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6 分类收集率应按公式(3.0.3-6)计算:
(3.0.3-6)
式中γs——分类收集率(%);
ws——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垃圾排放总质量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7 资源回收率应按公式(3.0.3-7)计算:
(3.0.3-7)
式中γr——资源回收率(%);
w1——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8 末端解决率应按公式(3.0.3-8)计算:
(3.0.3-8)
式中 γt————末端解决率(%);
w2——填埋解决的垃圾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附 录 A
A.0.1 应配置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A.0.1)
式中 N——应配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人均日排出垃圾量(t/人·d);
Al——人均日排出垃圾量变动系数,Al=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D——垃圾平均密度(t/m3);
A3——垃圾平均密度变动系数,A3=0.7~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当天天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A4=0.5;当每2日清除1次时,A4=2,以此类推;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0.2 应配置车辆数量应按下式计算,根据各区垃圾产量的预测值以及每辆垃圾车的日均垃圾清运量,拟定垃圾收集车的配置规划。
(A.0.2)
式中 P——应配置车辆数;
Wp——垃圾排放总质量预测值(t);
Q——每辆车载重量(t);
F——每辆车载重运用率;
K——每辆车每班运送次数;
T——每日班次;
δ——车辆使用率。
注:参数F、K、δ一般根据各地的实际采用经验值。
A.0.3 垃圾排放总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W=w1+w2+w3 (A.0.3)
式中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wl——已回收的可回收物质量(t);
w2——填埋解决的垃圾质量(t);
w3——采用综合解决、堆肥或焚烧等方法解决的垃圾质量(t)。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达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达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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