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JT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J077—9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uperViSiOn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1995-04-25发布 1995-10-01实施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5]371号
(不另行文)
现批准发布《公路工程髓工监理规范》(编号:JTJ077—95),作为行业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解释。
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修改意见函告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常用名词术语
1监理单位
获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
合同文件中授权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的个人或群体。
4总监理工程师
获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业主同意,负责某项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
5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获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部分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6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获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管理的监理人员。
7专业监理工程师
获得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负责道路、桥梁等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8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从事施工现场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9旁站 ,
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察看监理。
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程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11合同文件
指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2监理服务合同
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实施中责权利的协议。
13计量
对承包人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作,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式与方法,确认其工作量(工程量)。
14支付
根据确认的工程(工作)量,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及支付方法付款给承包人。
15缺陷责任期
自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交工证书至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时间。
16中期支付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付款。
17最终支付
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全部工程付款。
18工程变更
工程在实施期间,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形式上、质量上、数量上所做的改变。
19工程延期
工程在实施期间,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期限的延长。
20争端
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之间因合同或工程施工出现分歧,并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接受而产生的争议。
21仲裁
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对经协商未解决的争端作出的决定。
22费用索赔
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业主或承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合同价格以外的费用。
23分包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对分包人部分工程继续承担与业主签订的一切合同责任及义务。
24指定分包
按合同规定,对某些特殊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的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由业主指定的单位完成。
25转让
经业主同意,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并免除了其对转让部分的合同责任与义务。
26工地会议
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
27中间交工证书
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根据承包人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审查批准后签发的证明。
28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承包人维护的工程完全满足合同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解除承包人工程缺陷责任的证明。
29工程交工证书
工程全部完成,根据承包人申请,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后签发的一种证明。
目 录
1总则
2一般规定
2.1 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依据
2.2 监理的阶段划分
2.3 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
2.4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及相关关系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2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4工程质量监理
4.1 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4.2 质量控制程序
4.3 现场质量控制
4.4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5工程进度监理
5.1 进度计划的编制
5.2 进度计划的审批
5.3 进度计划的检查
5.4 进度计划的调整
6工程费用的监理
6.1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
6.2 工程计量
6.3 工程支付
6.4 工程支付程序
7合同管理
7.1 工程变更
7.2 工程延期
7.3 费用索赔
7.4 争端与仲裁
7.5 违约
7.6 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
7.7 保险
8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8.1 交工与交工证书
8.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9工地会议制度
9.1 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
9.2 第一次工地会议
9.3 工地会议
9.4 现场协调会
10记录与报告
10.1 监理记录
10.2 工程监理月报
10.3 工程监理报告
10.4 档案
附录A 常用施工监理表
附录B 常用支付表
附录C 常用工程质量检验表
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1总则
2一般规定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2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4工程质量监理
4.1 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4.2 质量控制程序
4.3 现场质量控制
4.4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5工程进度监理
5.1 进度计划的编制
5.2 进度计划的审批
5.3 进度计划的检查
5.4 进度计划的调整
6工程费用的监理
6.1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
6.2 工程计量
6.3 工程支付
7合同管理
7.1 工程变更
7.2 工程延期
7.3 费用索赔
7.4 争端与仲裁
7.5 违约
7.6 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
7.? 保险
8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8.1 交工与交工证书
8.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9工地会议制度
9.1 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
9.2 第—次工地会议
9.3 工地会议
9.4 现场协调会
10记录与报告
附录 常用支付表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目的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质量保证体系
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1.0.3 政府监督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和承包人及施工人员以及业主的项目竹理人员均应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0.4 施工监理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0.5 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1.0.6 监理工程师资格
凡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定资格,经批准注册,并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工作。对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定期由其审批机关进行复查。
1.0.7 适用范围
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和外资贷款、合资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一般规定
2.1 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依据
2.1.1 监理单位的选择
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由业主通过招标、聘请、委托等方式确定。业主应在工程招标之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2.1.2 监理的依据
2.1.2.1 监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等由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上述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监理任务进行工作。
2.1.2.2 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或委托)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明确的各项任务。
2.1.2.3 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等也可作为监理依据的补充。
2.2 监理的阶段划分
2.2.1 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2.2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参加施工招标;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
2.2.3 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2.2.4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第2.2.3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
工作。
2.3 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
2.3.1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一般按工程招标合同段设置基层监理单位;可视工程情况分别设置一级/二级或三级监理机构。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两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三级监理机构是当工程项目为两个以上独立工程项目或跨省、区时,在总监办与驻地办中间设置项目监理部。
2.3.2 监理人员构成
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监理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2.3.2.1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秘(包括翻译)、行政事务人员等。
2.3.2.2 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
2.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中级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或交通厅(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有跆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筑机、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
2.3.2.4 量测、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4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及相关关系
2.4.1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2.4.2 工程质量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2.1 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
2.4.2.2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2.4.2.3 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2.4.2.4 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2.4.2.5 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广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4.3工程进度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3.1 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4.3.2 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2.4.3.3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3.4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2.4.4工程费用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4.1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4.4.2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2.4.4.3 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2.4.4.4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2.4.5 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5.1 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4.5.2 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下达变更令。
2.4.5.3 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2.4.5.4 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2.4.5.5 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2.4.5.6 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
2.4.5.7 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2.4.6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应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2.4.7 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进行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1.1 监理人员进场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以前的适当时间,派出能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正式开工后,应按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全部到位,中途如有人员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
3.1.2 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监理组织体系,提出组织机构框图,制定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范围,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3.1.3 监理人员的组合
监理人员的组合应合理。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各类高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10%以上;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中级专业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40%;各类专业工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等初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40%;行政及事务人员一般应控制在监理总人数的10%以内。
3.1.4 监理人员的数额
监理人员的数量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按每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并结合工程的技术等级、工程种类、复杂程度、设计深度、通行条件、当地气侯、
工地地形、施工工期、施工方法等项实际因素,综合进行测算确定;若按道路工程的施工里程计算,平均每公里一般应按0.5~1,2人配备,其中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平均每公里应不少于1人。
3.1.5监理设备
必须在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工地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设备,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监理设备一般应按以下方式准备和提供:
3.1.5.1 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中心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测量和气象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可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种类及
通行条件等实际情况,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共同商定,在施工合同文件或监理合同文件中详细列明。
3.1.5.2 监理设备一般应在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由承包人提供,也可根据监理合同由业主直接提供。监理设备的产权归业主所有。
3.1.5.3 监理设施一般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实际开工期以前基本准备完善,保证工作使用。如业主或承包人不能如期提供,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实际计划安排需要使用某些设备,则可要求业主或承包人提供等效的临时设备以满足使用。
3.1.6 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3.1.7 现场复查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报告(资料)报业主。
3.1.8 施工环境调查 ,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进行调查,并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措施报业主。
3.1.9 制定监理图表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在选用本规范所列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并统一制定出进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各种记录、报表、证书及图式,送交承包人制备,供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使用。
3.2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2.1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3.2.2 承包人的质量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报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3.2.3 承包人自检职责及要求
3.2.3.1 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3.2.3.2 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
3.2.3.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3.2.3.4 按合同指定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2.3.5 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3.2.3.6 对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3.2.3.7 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列,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3.2.4承包人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装备自己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试验的需要。
3.2.5 工地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3.2.5.1 进行各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和预先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3.2.5.2 承担进口材料及流动试验室没有条件完成的当地材料的鉴定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3.2.5.3 对各流动试验室的试验项目进行抽检试验,并将抽检试验的结果报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备案。
3.2.5.4 统一协调和管理各流动试验室的试验业务。
3.2.5.5 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全部工程的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竣工提供详实的试验资料。
3.2.6 流动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3.2.6.1 对工程所用的当地材料进行鉴定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3.2.6.2 配合施工.提供和采集为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各种参数。
3.2.6.3 根据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和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试验,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试验结果。
3.2.7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管理
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应派出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有试验仪器都须经事前标定并按期进行鉴定;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重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3.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3.3.1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参加施工招标,熟悉施工设计文件,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
3.3.1.1 发布开工令(详见3.3.2);
3.3.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详见9.1和9.2);
3.3.1.3 审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含施工组织设计)(详见5.1和5.2);
3.3.1 4 审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详见3.2);
3.3.1.5 检验承包人的进场材料(详见4.3.3);
3.3.1.6 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详见4.3.4);
3.3.1.7 检查承包人的保险及担保,支付动员预付款(详见6.3.1);
3.3.1.8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详见3.3.3);
3.3.1.9 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详见3.3.4);
3.3.1.10 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详见3.3.5);
3.3.1.11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详见3.3.6);
3.3.1.12 检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场地(详见3.3.7);
3.3.1.13 监理其他与保证按期开工有关的施工准备工作。
3.3.2发布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具体规定的日期,按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并报业主备案。如无特殊原因,开工令发出的日期不应提前或推后。
3.3.3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按其批准的承包人工程进度计划分期审查承包人在实施工程时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记录:3.3.3.1 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投标书附表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3.3.3.2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
3.3.3.3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尤其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3.3.3.4 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承包人撤离工地;承包人要求替代或更换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3.3.3.5 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机械设备,未征得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3.3.4 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方位和数据,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
3.3.4.1 监理工程师应对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进行复核,对无力消除的差错应通过业主予以纠正。
3.3.4.2 若原始基准点或基准高程发生损坏或丢失,当失控点连续在两个以上时,应通过业主予以补定;一个点失控时,可直接由承包人予以补定,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定。
3.3.4.3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为加密控制、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复核认定。
3.3.4.4 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3.3.5 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全部工程或开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线进行实际测定,并对测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作为路基横断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计量的依据。
3.3.5.1 承包人的测定工作应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以前进行;测定所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
3.3.5.2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复核测量应伴随承包人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承包人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3.3.5.3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旨在影响土石方工程数量的任何纵向加桩及横向测点的不合理性加以纠正,使纵向的加桩连线和横向的测点连线与实际地面线相符合。
3.3.5.4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纵断图及实际测定的地面线资料,提交出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用于确定实际土石方工程数量的土石方计算表以供审核。
3.3.5.5 对于业主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承包人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也不应认可。
3.3.6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核批准。
3.3.6.1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未进行施工测量之前或在施工测量的过程中,对合同图纸中各类结构物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测量,以保证原始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3.3.6.2 工程项目如有局部的调整或修改,应要求承包人将有关资料及具体处理意见书面报送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
3.3.6.3 所有施工图的图幅应有统一规定,竣工图应与其一致。
3.3.7 检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场地 .
在合同规定的开工令发出之前及各项工程开工前合理的时间里,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将全部工程或施工段落的工程场地移交给承包人使用。 .
3.3.7.1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程场地占用计划(附图),并把占地计划提供给业主,以便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场地的准备。
3.3.7.2 对业主难以按工程进度计划及场地占用计划提供工程场地的段落,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对施工段落的顺序安排作出合理的调整。
3.3.7.3 工程场地交接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并履行必要的文字手续,各有关的代表应在交接文件上签字。
3.3.7.4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已占有的工程场地埋置永久性的界桩,并对场地进行看管。
4工程质量监理
4.1 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4.1.1 质量监理的依据
4.1.1.l 合同条件:各项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4.1.1.2 合同图纸:全部工程应与合同图纸符合,并符合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与修改要求。 ,
4.1.1.3 技术规范: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术规范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它的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技术要求。
4.1.1.4 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他标准。
4.1.2 质量监理的任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4.1.3 质量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理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质量监理组织体系中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设置材料、试验、测量、计量及各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应明确其名称和职责。
4.1.4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由总监或其代表书面授予,其工作重点应是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和明确质量标准,评定工程质量;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手段,组织进行质量抽查批准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发出各项工程开工通知;经常巡视工地,及时解决处理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控制的指示;
4.1.4.6 建立部门或专业监理人员的日常汇报制度,每月以表格、图解及简报的形式提出质量控制分析报告。
4.1.5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应由总监代表(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书面授予,主要责任是:监督承包人实施各项质量控制目标并满足标准、规范和图纸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工作: ,
4.1.5.1 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纸及其变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4.1.5.2 提出各项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程序,监督、检查和测验工程质量。
4.1.5.3 系统记录并分析整理各项质量成果。
4.1.5.4 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报现场质量状况,每月提出本专业(或项目)的质量报告。
4.2 质量控制程序
4.2.1 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在开工以前,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提出适用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4.2.1.1 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攻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4.2.1.2 工序自检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4.2.1.3 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对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4.2.1.4 中间交工报告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4.2.1.5 中间交工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见监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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