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目的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让广大干部职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设备事故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2 定义设备事故是指设备因维护不到位或未按检修规程检修造成损坏、效能降低、停机、停产,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责任追究是指领导者或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原大化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事故的责任追究。3.1在检修过程中,野蛮作业,损坏重要零部件,造成事故的。3.2在检修过程中,不按检修技术方案
2、要求检查零部件和技术数据,检修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在开车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或设备效能降低的。3.3不按要求认真进行现场巡检,对运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设备有异常未及时发现,造成事故的。3.4对停运设备不按要求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造成事故的。3.5对事故隐患未认真进行整改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3.6 未经批准同意,私自拆改现场电气、仪表、设备等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3.7其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4 设备事故分级参照中原大化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标准进行分类,本制度所指事故为非伤亡设备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设备事故、二级非伤亡
3、设备事故、三级非伤亡设备事故三类。4.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设备事故。4.1.1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4.1.2设备事故造成装置供电中断48小时或全厂中断供电24小时以上。4.1.3因违章造成生产系统停产24小时以上。4.1.4危险化学品储罐(柜、槽)管道等储存装置发生泄漏引起火灾或爆炸,锅炉爆炸。4.1.5设备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设备事故。4.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设备事故。4.2.1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4.2.2设备事故造成装置供电中断24小时或全厂供
4、电中断12小时以上。4.1.3因违章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2小时以上。4.2.4生产系统附属设施发生泄漏造成火灾或爆炸,未造成系统及主要设备损坏的。4.2.5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设备事故。4.3未列入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设备事故为三级非伤亡设备事故。5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事故,谁负直接责任”,公平、公正、公开,惩前毖后、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罚参照中原大化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5.1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每起扣事故直接责任者200元,单位分管领导400元,党政主要负责人300元,其他领导200元。5.2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每起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事故直接责任者500元,单位分管领导1000元,党政主要负责人800元,其他领导600元。5.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每起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事故直接责任者800元,单位分管领导2000元,党政主要负责人1600元,其他领导1200元。5.4事故的其他责任人的处理按照此制度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