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07-04信息来源:admin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其中,投资额较小的,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2、门备案。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四条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分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招标方式建设工程招标应采取公
3、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邀请招标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七条 招标单位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八条 招标工程的条件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4、二) 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三) 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四) 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第九条 招标程序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五)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
5、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八)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 发出中标通知书;(十) 签订合同。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单位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制定后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处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变更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三条 标
6、底的编制和审核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标底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标底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第三章 投 标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
7、应向招标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第十七条 投标书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第十八条 投标书的变更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第十九条 分包投标单位需要将建设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
8、有关情况。第二十条 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主持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
9、位。第二十三条 无效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一) 未密封的;(二) 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三)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 逾期送达的;(五) 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六) 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招标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五人。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评标、定标的依据:(一)项目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
10、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二)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收费合理以及投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三)施工,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四)设备供应,以设备先进,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五) 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标小组应遵
11、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百分制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第二十七条 定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抄送未中标单位。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第三十条 拒签合同的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
12、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评标、定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招标单位
13、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一) 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二) 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 故意泄露标底的;(四) 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三个月至一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以处以招标代理收
14、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单位的行政处罚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一) 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 非法获取标底的;(三) 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四) 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第三十五条 罚没款上缴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诉讼和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
15、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
16、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
17、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