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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辩论材料.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144160 上传时间:2024-06-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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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文档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反驳法律无情辩论赛中,正方(法律有情)提出的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例规定孕妇不能判死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可以缓刑,自首可以减轻罪行等其实这个只是利用了一个思维定势。这几条说明的不是“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也不是因为这个女子长得我见犹怜,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对于未满18岁的儿童,法律也并不考虑他们到底是为什么而犯了罪,依照刑法,法律考虑的是是否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是否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

2、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每一个一句话的法条背后都有几页甚至几十页的法理。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就像我们常说“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其实花也无情水也无情。有情于无情只是人们的感觉。他们只是遵循着自然法则和天道至理日以继夜的运转。法律也一样,它就是高悬于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无情的时间一般注视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不论我们赞扬它惩恶扬善,还是咒骂它冷酷无情,它都不以为意。在它被创造出的那一刹那,他被赋予的唯一使命

3、就是排除一切影响,公平的维护社会的秩序。 “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

4、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最后个人建议,辩论赛不是为了击垮对方而进行的,对方辩手是不可能无话可说的。辩论赛是打给观众看得,所以在辩论过程中,不要过分的把“无情”渲染成“冷血”。而是要强调有理有据有度,保证公平。防止造成观众的反感和本能的抵触。攻略辩论中正方一般是处于防御地位,我看来辩论作防御是很不利的,因为攻击手段主要是反证,一个反证击破一处就可能把你的立论全部瓦解。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这样绝对是你站在有理的一方,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

5、了吗法律本来就无情呀,法律就是不依照人的个人感情来判断行为的一种规范,如果有情,还能执行下去么。你可以随便翻开一本法律,哪条哪款能看出一个“有情”?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从刻在石柱上开始就注定是冷冰冰的,不能搀杂进任何的人类感情进去,因为任何的人类感情都是一个个体的,有着许多不同,而法律需要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那些被废止的,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律,正是搀杂了某些人的个人感情进去,从而触怒了大多数人,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能称为法律。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因为他是死的,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他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不长变更的法律才能

6、得到更多的认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实现不了稳定性,因为感情是多变的。案例对于错杀致死的 是很普遍的,杀人偿命是必然行为 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任何人的生命谁都没有权利剥夺,正当防卫过度也能构成误杀。光从这一点就可以无情对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来证明法律是有情的 回击-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恰好说明法律是无情的 故而需要司法工作者使其有情化 同理 自由裁量权也就可以做我方论据“出租车司机坐视少女车内遭强暴 被诉涉嫌强奸罪”这个案例是这两天刚出的,说明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合不合情理,只要违法就要负刑事责任。法,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

7、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 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 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

8、,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 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谢谢(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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