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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142966 上传时间:2024-06-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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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公司的管控,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的运作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分公司设立第二条 分公司成立条件(一)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授权聘用,工程管理班子由分公司人员组成,参与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二)分公司负责人要求具有优质人脉资源,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承受经营风险。(三)分公司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四)与总公司签订分公司承包合同,并及时按约定上缴管理费.(五)分公司必须配备自

2、己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及施工队伍。第三条 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工作及税务登记。其他所需办理的证件均由分公司负责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保证提供的相应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给予必要的协助。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四条 管理费:随城市和年产值不同,上缴管理费有所不同,具体数值根据工程量协商确定。第五条 分公司承包经营期间,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全部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承担分公司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福利、采购、税收、日常管理及证件有偿使用等全部成本支出。第六条 分公司所开设的银行帐户,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配备有关的财务人员。分公司的收入在扣除全

3、部成本、上缴管理费后,利润全部由分公司自由分配。但分公司所有收入必须先进总公司账户,确保总公司实施财务监管;分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能用于以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其他与总公司无关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准使用该账户。如有违反,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并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第七条 分公司负责人严禁以公司名义融资或贷款,如有发生,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人赔偿。第八条 因分公司原因导致总公司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分公司必须立即筹集资金或用其他财产提供足额担保,确保总公司被查封财

4、产解除查封冻结,否则,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赔偿;如因分公司原因导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总公司或强制处分总公司财产的,全部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赔偿,并承担相应全部后果、承担相应全部费用;如因分公司原因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由分公司负责赔偿。第九条总公司每半年对分公司账务、财务、税务进行审查,引导分公司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并按总公司的账务管理制度建账。第四章 经营投标第十条 分公司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正常的经营投标活动;同时自觉接受总公司的检查、监控。第十一条 分公

5、司在承包期间不得做有损总公司企业形象的事情,不得超越总公司承包资质范围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外开展经营业务;如果分公司想在承包区域以外地区承接业务时,必须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第十二条 分公司的资质预审、投标文件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编制,如需总公司编制,总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分公司的投标书,须经总公司审核,对投标文件中“承诺书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经董事长确认,全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业主,同时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三条 分公司在进行资格预审申报时,必须经总公司经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有下列情况的,分公司不得参与投标:(一)项目资金不足70%的;(二)工程承包价低于工程成本的;(三)没有前期策划,与业主关

6、系不熟悉的;(四)不符合国家政策及高风险的合同。第十四条 分公司在承包区域范围内所有公开招标工程、议标工程,可以自行承接并承建。严禁将承接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五条 在承包经营期间,分公司只能在约定区域内自行承接、承建并完成所承包项目。未经总公司书面方式同意,分公司不得跟自然人联营承接工程项目。否则,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承担,同时赔偿给总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六条 工程中标后,须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投标文件报总公司备案。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十七条 分公司承接所有项目的合同,原则上按公司示范合同范本或由总公司提供合同文本,所有合同在签订前必须报总公司审批盖章,合同签订

7、后须送2-3份原件到总公司备案。第十八条 当合同中的部分内容需要变更时,分公司应及时同总公司联系,变更内容确定前须得到总公司的认可,方可盖章确认。第十九条 分公司原则上不得拿合同去融资或贷款,如有必要且可行时,必须事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同时总公司必须派人参与贷款全过程。如贷款需要总公司提供资料或担保,总公司将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条 如发生合同纠纷,分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有仲裁、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事项,分公司应与总公司联合处理。第六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应高度重视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8、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现行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属地方的各项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以及总公司管理标准,全面落实、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资料、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应督促项目部及时向甲方报送承建工程的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施工进度情况、合同实施情况、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资料,自觉维护公司形象,让公司得到业主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赞誉,塑造公司良好的诚信度和美誉度。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施工期间,分公司应确保承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

9、量达到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无大的安全问题发生;具体要求如下:(一)全面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年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一次性验收合格率95%以上,每年争创一个市(省)优质工程奖项。(二)全面落实公司安全方针,采取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有效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总公司安全规程,杜绝一般事故及等级事故发生,年度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下,争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分公司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总公司报告,分公司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往施工现场组织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避免人员及财产损失的扩大。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在承包期间,

10、必须安排专人督促、检查项目部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若分公司创建省、国家奖项成功,总公司将给予分公司奖励,奖励标准协商确定;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分公司除负责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外,且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对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并按总公司规定处以警告处罚。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必须督促项目部做好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且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对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处以警告、处罚。第二十七条 对分公司承包的项目,总公司有权派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参

11、与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七章 劳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员工管理规定,处理好分公司内部、外部的劳资关系。分公司所聘用工作人员由分公司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合作关系,如因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公司自行承担。第三十条 分公司应建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项目部提供民工工资担保,确保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如因拖欠民工工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公司自行承担。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应将分公司人员名册、项目部人员名册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分公司负责。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必须督

12、促项目部保障施工人员的正常生活,按时结清工人工资,否则由拖欠工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负责。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未及时处理好集体上访、游行、请愿、劳动争议或民事诉讼等问题,总公司有权直接出面处理,由此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分公司承担。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程的子项对外发包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第八章 证件及印鉴管理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证件的复印件,由总公司盖章确认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统一管理所有证件及印章,分公司严禁将证件复印件借与他方使用。第三十六条 分公司每年组织人员参加住建局组织的各项岗位证书的培训,不参加培训造成的证件不

13、够用由分公司自行解决,借用总公司证件按规定收取证件费。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不得私刻分公司及总公司公章,伪造相关证件,否则总公司将对分公司处500050000元罚款;给公司带来不良后果的,撤销分公司承包经营权;给总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分公司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不得以分公司印章、项目部印章办理任何抵押、贷款等相关经济活动。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分公司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承包合同给予处罚,造成总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总公司损失,触犯刑法的,总公司有权向政法部门举报。(一)不依法经营,不按承包合同约定超范围经营业务;(二)管理不善,造成总公司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扣押施工许可证、停止招投标、承包资质下降等影响企业信誉下降的;(三)不经总公司同意私设资金账户,或资金账外循环,逃避总公司财务审查监督的;(四)与债权人相互勾结,故意虚构价格扩大欠款事实,损害总公司财产权益;(五)承揽工程合同不报总公司审查、审批,或总公司审查不同意签订的高风险合同仍与对方签订的;(六)违反分公司印章使用约定的;(七)不按合同约定上缴管理费的;(八)分公司撤销不依法清算的;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如有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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