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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稀释条款中加权平均价格公式权重的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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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 反稀释条款中 加权平均价格公式权重的理解 这里,先举一个网上随处尽用的例子,以说明和验证计算结果。 案例:甲目标公司首轮融资人民币400万,按每股优先股人民币4元的初始价格共发行100万股A系列优先股,因公司发展不佳,在第二轮融资时,B系列优先股的发行价跌为每股2元,根据完全棘轮条款的规定,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也调整为2元,则A轮投资人的100万优先股转换为200万股普通股。 加权平均价格条款规定,调整后的转换价格应是初始转换价格和新增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以前述甲目标公司例如,该公司融资前已发行普通股600万股,首轮融资人民币400万,按每股优先股人民币4元的初始价格共发行100万股A系列优先股,第二轮融资额为人民币600万,按人民币2元的价格发行300万B系列优先股。则在加权平均条款下,新转换价格=4*(600+100+150[=600w/4元])/(600+100+300)=3.4元,则首轮投资者行权时获得400万 ÷3.4=117.647万普通股。相对而言,加权平均条款更为常用。 一、 全棘轮条款 A轮投资人在B轮估值减少情况下,股权调整比例S。 S = – 调整时投资人在持股比例; 即A轮投资人按全棘轮条款获得调整后的“持股比例=累计投资金额/B轮公司估值”。变形可得:A轮投资人在调整后持股数量M, M= 以上几个公式计算出的最后持股数量是一样的。 二、 加权平均条款 首先,网上给出的公式是:A轮投资人在B轮估值减少情况下的新转换价格公式。 新转换价格= 原A轮价格 ∗ 然后计算A轮投资人获得调整后股份数量=累计投资金额/新转换价格。 那么,新转换价格与A、B轮价格及增股数量有什么关系呢?以上公式并不能直观反映它们之间的联系。所以下面我们把上述公式变形。 方法一,新转换价格与估值和资金量的关系; 方法二,新转换价格与A轮价格、B轮价格的关系; 大家可以用上述例子的数字检查一下。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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