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
2、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 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5婚娶
3、议。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 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风俗。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 道光祁门县志卷5风俗。
4、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 同治石首县志卷3民政风俗。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 光绪崇明县志卷4风俗。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
5、“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
6、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找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 无锡华氏传芳录卷10母舅贡士襄周华公传。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 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如在无锡,“婚姻之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 光绪无锡金匮合志卷30风俗。在安徽宁国府,也是“婚嫁论财”。家庭经济不富裕的,顾虑到女儿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经济情况,所以“中下之家论财” 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俗。论财,就使得经济
7、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 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雍乾时期翰林院检讨夏醴谷说当时婚姻论财的严重情况是:“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 夏醴谷:昏说,见陆燿辑切问斋文钞卷4。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过分地挑剔对方的礼物,也是查看对方的经济力量。 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必须严加注意。二、婚龄的规定和童养媳制度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 俞正燮:
8、癸巳类稿卷3媒氏民判解。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十二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十三岁,乾隆帝算是晚婚的,大婚时也才十七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幼小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
9、期北齐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十四岁到二十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72年一577年)强制十五岁以上男子、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十五岁至三十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成家 杜佑:通典卷59礼典嘉礼。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藩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
10、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年)的一千零六十万丁口,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人。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盛而田不加服所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十五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借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康熙帝、乾隆帝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比如雍正帝祝愿他的宠臣云贵总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 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朱批。,鄂尔泰报告他已有五个儿子,雍
11、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 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五年八月初五日奏折和朱批。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三十五个,女儿二十个,堪称为“多子翁”。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的封建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思想意识和现象产生的根源。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 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制度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童养媳在清代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其待年情况,可从下列童养媳事例表得
12、知一二:童养媳事例表地区童养媳姓名丈夫姓名进入婆家的年龄资 料 出 处江苏镇洋长洲江阴阳湖吴江阳湖湖北云梦江苏吴江吴江吴江江阴镇洋周氏杨氏何冰氏刘氏陆氏汪氏某氏陈氏龚氏黄氏梅氏周氏蔡廷爵钮成惠陈世荣徐时凤贺邦达李绶受馥袁树声屠应权凌某张某李传臻许观澜569121213131515151616王祖畲镇洋县志卷10人物乾隆苏州府志卷69列女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5记陈烈妇事养一斋文集卷15徐节妇刘孺人传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4贺烈妇传钖山李氏世谱卷首之14孝烈母汪孺人传嘉庆芜湖县志卷12宦蹟乾隆苏州府志卷72列女光绪吴江县续志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2黄贞女论略钖山李氏世谱卷首之14节母梅孺人传王祖畲镇洋
13、县志卷10人物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 嘉庆绩溪县志卷1风俗。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但是童养媳制度倒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 同治新城县志卷1风俗。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制度的一个原因。第三
14、、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样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十三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童养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日幼不教,长大谁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卿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鋙。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15、郑燮:郑板桥集,第99页第100页。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伺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如上海有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 同治上海县志卷20朱锦传。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 道光武阳合志卷28义行。童养媳是一种残无人道的婚姻制度。三、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一)社会禁止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
16、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 统治者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嫁。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他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 民国崇明县志卷4风俗。,就是指此。社会上也看不起,甚至会出现徽州的情形:“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 同治祁门县志卷5风俗。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江苏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
17、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镇江京江郭氏家乘凡例。 元明以来,统治者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雍正元年(1723年)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钜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有困难而遗漏。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个别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五十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为四十岁以上而已守寡十五
18、年的 清世宗实录卷4,元年二月癸亥条;卷12,十二月甲寅条。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 上谕内阁,五年闰三月二十九日谕。在这个政策下,族表节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务。常熟县把西洋天主堂改为节孝祠,储放节妇、烈妇、孝妇、贞女的牌位 邓琳:虞乡志略卷3典祀。吴江县于乾嘉道间建立贞节坊七个,旌节坊五十个 光绪吴江县续志卷7坊表。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节烈妇女已达三千多人 同治上海县志卷24列女传序。有的宗族祠堂也给节妇贞女建立祠宇,并在家谱上大书她们的事蹟,“一以阐幽,一以励俗” 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之5贞节议。统治者在经济上对寡妇施
19、行小恩小惠,在客观上起着阻止她们再嫁的作用。一些地方官和绅衿组织恤嫠堂、安节局、全节堂、崇节堂、清节堂、保节堂、儒嫠局,它们有一定田产,给贫穷寡妇一些资助,或接受她们进堂生活。有的宗族给寡妇抚恤金,特别是在有义庄、赡族田的宗族内,如华亭张氏义庄规定,寡妇之家即使经济不拮据,亦按贫穷族人标准给予口粮、衣物 苏州张氏捐义田折奏附义庄条例,抄本,南开大学图书馆藏。,浙江永康县应氏宗族有恤嫠田一百余亩,收入全给节妇贞女 俞樾:春在堂杂文四编卷1永康应氏义田记。有的地主给佃农寡妇以优待,如广东香山刘清的佃农死了,儿子尚幼,遗孀失去租地就无法维生,刘清为保持其“清节”,允许其继续耕种,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
20、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34赠中宪大夫乡大宾作菴先生墓志铭。(二)寡妇的悲惨生活封建势力的压迫,封建思想的束缚,产生了它的恶果一在妇女中造成许多悲剧。最惨的是殉夫制度。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杀相随:“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 同治休宁县志卷5风俗。如石埭县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 康熙石埭县志卷7人物。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为了保持贞节,以自杀来抗争。震泽沈天喜妻方氏二十二岁守寡,婆母劝她改嫁,适有湖州富商愿买为妾,公公同意了,方氏听到这个消息,投水自溺 乾隆苏州府志卷72列女。福建流行的一首民歌: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
21、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肊。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13贞女说。控诉了宗法势力对妇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妇被迫殉夫的一个社会根源。 清朝政府对殉夫现象,既赞扬,又有所保留。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对于殉夫者多加表彰,这一年大学士等又题请旌表山西的烈妇荆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说:“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然而丈夫寿短,妻子何必自殒,这种轻生是反常的事,过去旌表,使死亡者“益众”,自今以后,严行禁止“王以下至于细民妇女从死之事” 清圣祖实录卷135,二十七年五月乙亥条。,当然不再旌扬了。康熙表现
22、了开明的态度,但是殉夫乃是“夫为妻纲”的产物和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思想和制度不改变,必然会有殉夫的现象。而它是“大义凛然”的事情,统治者觉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年)就斟酌情形,表扬那种尤为节烈的。特例一开,地方官请旌的就多了起来,到雍正十三年,闰四月的头几天,请旌表的节烈妇女就多至十数人 上谕内阁,十三年闰四月初六日谕。,于是再令劝谕妇女不要殉夫。清朝政府尽管不是那样积极倡导殉夫,但那时的婚姻制度决定了这是不可能根绝的现象。 守寡,是统治者竭力提倡的,一部分被“忠臣无二主,烈女无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妇女,“耻再嫁” 同治宁国县通志卷1风俗。,“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 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
23、俗。守寡,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在富贵人家生活有着落,尚可维生,对贫穷人家,就极其困难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妇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处贫贱,犹守空房。如武进郑马氏二十九岁丧夫,身边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穷得“空如悬磬,无以度日”,好心人劝她改适,马氏表示:“宁饿死,不改节” 常州荥阳郑氏大统宗谱卷2节妇马氏传。,终于把孤儿养大。可算是守寡者的典型。嫠妇不仅失却丈夫的爱,还受一些人的欺凌,生活艰难,备尝人间的辛酸,是人生的极大不幸。 守贞又是守寡中最悲惨的事情。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时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如前述石埭县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启祥先方坤夫妇死,启祥聘妻林婉卿
24、闻丧,来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决心 康熙石埭县志卷7贤媛。 未婚妻守贞已属离奇,更加惨怪的是广东的“慕清”。广东风俗,把未婚妻的不出嫁叫作“守清”,“原未许嫁而缔婚于已死之男子,往而守节,曰慕清”。据说有许氏女向父母要求同意她慕清,双亲不答应,她说姐姐没有嫁着可心的丈夫,生活痛苦,二老也担心,设若我再遇到那样的人,不是让你们更难过了吗?而且我身体瘦弱,不能适应家务劳动,嫁出去也没有好处,找个死鬼做名义上的丈夫,我就可以安心生活了,要不然就出家做尼姑,那样名声反倒不好。她父母见她态度坚决,只得依从。恰巧有个姓陈的未婚男子死了,就把她“嫁”到陈家。陈家小姑和这个嫂子很处得来,虽已
25、定亲,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 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1。许氏女的那一番议论,说明在残酷的封建制度下,女子出嫁后可能遇到的种种不幸,因此,还不如独身的好。守清、慕清,是妇女丧失人生乐趣情况下的婚姻制度。 未婚而守节,在社会上层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反对者,理由是:据礼法规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齐衰之服,三年丧毕,就可以脱离关系了;再说婚姻包括一系列仪式,有定婚礼,结婚礼,未婚夫亡,即没有举行过结亲仪式,算不得真正夫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守贞是诡僻的行为,不符合圣贤的礼教。嘉道时学者俞正燮说:“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意实有难安: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为酒食以召
26、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分乎”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13贞女说。!他认为赞扬贞女的人是贤者没有认真思考这些问题的缘故。比较起来,还是倡导守贞的社会舆论强大。清朝政府对于守贞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独室女未婚守节及以身殉者例勿旌” 朱轼:朱文端公集卷2书贺烈妇传后。规定是这样,然而旌表的贞女并不少。 总之,统治者的提倡,是产生守贞、慕清现象的重要原因,即使俞正燮等反对守贞的观点,也是在圣贤规范里打圈子,并不能揭露封建势力压迫妇女的实质,因而很难起到制止守贞的作用。 守节者,殉葬者,上层社会家庭的女子比较多。还有一种守节现象,当作深入分析。先看几个操持家务的孀妇事例: 宝山潘杨氏,“家贫,凭十指以给
27、衣食,奉翁姑,孝养无缺” 光绪宝山县志卷11列女。 宝山李周氏,“日治布以课子读” 光绪宝山县志卷11列女。 奉贤曹吴氏,“佣工奉姑,生养死葬,凡曹姓柩无祀暴露,概为埋瘗” 光绪奉贤县志卷14列女。 奉贤范沈氏,“抚孤耕织,营葬三世” 光绪奉贤县志卷14列女。 金坛刘汤氏,“家无斗储,勤十指以给” 民国金坛县志卷10列女。 金坛史程氏,“日夜纺织,易布易粟” 民国金坛县志卷10列女。这类资料很多,在地方志的列女传里可以随手拈到。持有女子守节观念的作者,利用她们的孝顺公婆宣扬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纪。不管潘杨氏等人的行动是否出于封建伦常的支配,她们的行为本身却更重要。她们是贫穷的妇女,她们的劳动维持了
28、由于死去男子而陷于绝境的家庭,她们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使老人得其终,终而有葬,使儿童得其育,长而成人。这是劳动人民敬老养幼的美德,是我们民族的宝贵遗产。过去封建统治者给它蒙上节孝的外衣,今天要作深入识别。应当看到同是一个守节,在不同身份及经济状况家庭的女子身上,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内容,甚至有着某种质的区别。(三)妇女再婚现象的普遍存在 统治者反对和阻挠寡妇改嫁,就表明这件事情中有斗争。这个问题上,社会存在着三种力量:一方面是阻挠女子再婚;一方面是要求再婚的权力;还有一种破坏妇女贞操的恶势力。 在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比如在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 同治上海县志
29、卷24列女。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再婚妇女是“失节”之人,为统治者所蔑视,所以她们的事情很难见于记载,偶而在主张守节者的表彰节妇的时候,记下她们,以显示节妇气节的高尚。要之,记载少并不能改变寡妇普遍再婚的事实。 部分女子的再婚,在思想认识上有基础。允许、同情妇女再嫁的思想在社会下层民众中存在着。笔者见到一些寡妇、贞女的亲友劝其改嫁的资料,颇能说明问题。有的丈夫在弥留之际劝妻子在他死后改嫁的,如太仓张祥麟对妻子陶氏说:“家贫母老,生无所资,我死汝即嫁,第勿弃我母也” 王祖畲太仓州志卷23列女。有父母劝女儿改嫁的,康熙时吴县周文遂妻马氏,少年守寡,其父“哀其贫,呼归,讽改节
30、” 乾隆苏州府志卷60列女。有公婆劝寡妇出走的,南陵刘应赓遗孀任氏,“家酷贫,姑劝再适” 民国南陵县志卷35列女。有亲朋邻里劝再婚的,南陵吴懋馆妻任氏寡居,“家贫如洗,人皆劝其改适” 民国南陵县志卷35列女。 从这些事例中不难发现,被劝改嫁的寡妇多是穷人,劝人改嫁的也多是贫困人,他(她)们是社会下层。所以社会下层与社会上层对寡妇再婚问题看法不尽相同,前一方面认为寡妇再婚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应当被允许。他们对那些节烈之妇,在同情之中,也有所贬责。嘉庆时,浙江乌程有一个沈氏嫠妇,家贫而不改嫁,活活饿死,她的母亲和姐姐都是再婚的妇女,生前沈氏劝母亲不要改嫁,姐姐改适了就和她断绝往来。沈氏死后
31、,她母亲说她“愚”,想不开,落得年轻轻死亡的结果。经她母亲一说,“于是里中人咸以愚妇目之” 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0书沈节妇事;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4书沈烈妇事。这表明社会下层民众认为贫苦守节乃至死亡是不值得的,对沈氏持否定态度,这与上层社会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知识群中也有人持有允许寡妇再婚的思想。俞正燮认为对寡妇应抱这种态度:“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礼敬之斯可矣”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13节妇说。钱泳指出阻挠孀妇再嫁是“讲道学之误”,他说妇女是否再婚,应该“看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情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可也,何有一定耶!沈圭有云:兄弟以不分家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妇人以不再嫁为节
32、,不若嫁之以全其节” 钱泳:履园丛话卷23改嫁。他们同情因贫穷而再婚的寡妇,与下层民众的思想相通。(4)强迫寡妇再婚与盗卖嫠妇 为争取生存而再婚的孀妇是出于自愿,婚事的主动权基本上在她们手中,也有寡妇不愿结婚而被强制进行的,其中又有几种情形:其一,因财产继承问题而被迫。清朝政府规定,寡妇改嫁,“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83刑部户律婚姻。即改嫁妇女不但不能接受前夫的遗产,连嫁妆也不一定属本人。因此,有的寡妇家庭拥有丈夫遗留的较多财产,她的族人为了霸占它,就逼迫寡妇改嫁。江苏巡抚陈宏谋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发布的保全节义示中说:“三吴恶习,妇女守节者亲族尊
33、长中竟有无良之徒,或因有田产垂涎侵分,多方逼逐,令其改嫁”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46。比如常熟顾晓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觊觎遗赀,朝夕逼嫁” 乾隆苏州府志卷71列女。 其二,为夫家所卖。有些贫穷人家,使寡媳出嫁,既可减轻家庭人口负担,还可得些财礼。宣城谈良逵之父卖寡媳稽氏,后者不乐意,也强迫出去 嘉庆宁国府志卷32列女。崇明人瞿发,以七折钱二十四两财礼,把寡媳嫁给秦观受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二十年,第44包。 其三,社会恶势力盗卖寡妇。南汇县有“扛孀”恶习,即流氓勾结寡妇所属宗族的恶人,私自为孀妇立婚书,到夜间抢人,进行嫁卖 光绪南汇县志卷20风俗。(五)
34、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点认识。 第一,再婚、“守节”是对立的事物,基本上是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和行为。同样是嫠妇、贞女,有的再嫁,有的守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矛盾。而守节是在政权、族权支持下夫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已故丈夫还在支配活着的妻子。改嫁在劳动者家庭的女子中出现的比较多,是劳动妇女要求生存的权力,要求重建和争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它曲折地表现了劳动者对封建伦理观念的某种抗议。其二,私有制既要求女子“守节”,又破坏妇女贞操。要求妇人守节为私有制所决定。有产者害怕寡妇再嫁,带走丈夫的遗产,所以阻止孀妇再婚,所谓“从一而终”的说教,不过是为这个经济利益辩解而已。但为了财产的继承,又有人
35、强迫有财产继承的孀妇再嫁,则是从事破坏妇女贞操的行为。私有制使得有产者对保持妇女贞操问题产生矛盾,从这里看不到它所谓的神圣贞操的必要和原则,它的原则与其说是保护妇女的贞操,无宁说是以财产为转移破坏妇女的真正贞操。因此,封建社会下妇女也无真正的贞操可言,就从这里说,女子要求再婚的斗争也是完全正当的,更不要说再婚本来就应该是女子的权力。四、溺女风习与育婴堂的建立 溺女是女婴刚一坠地,就被淹死。溺女是清代社会相当流行的恶习。光绪四年(1878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缮写奏折,请禁民间溺女。他写道:“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该省向有救溺六文会
36、章程,行之多年,全活不少。无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致良法未能遍行,请饬责成州县劝办”。清朝因此发出上谕,要求江西巡抚刘秉玮督催州县官认真办理“六文会”,并晓谕居民,“嫁娶务从简俭”,以清溺女之源。并令咨行各直省督抚,一例照此办理 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卷28刑律斗殴。这个奏折和上谕,全面涉及了溺女现象产生的原因、状况、拯救办法,下面涉猎这些具体问题。诚如王邦玺所说,溺女是风行全国的事情,兹就笔者所见资料,列表以明之。各地溺女情况表地 区状 况资 料 出 处江西于都宜黄乐平石城兴国浙江金华府溺女相沿已久,皆以为当然。民俗多溺女。生女辄溺之。溺女,邻邑皆然,石为甚。溺女之俗由来已久,目下为少。江右风俗多
37、溺女,浙江而金华尤盛。同治雩都县志卷5风俗孙星衍平津馆文稿下,连江知县王艺山行状嘉庆松江府志卷57朱衮传道光石城县志卷1风俗同治兴国县志卷11风俗钟琦皇朝琐屑录卷38风俗永康浙东镇海永嘉长兴安徽和州 泾县 芜湖 宁国府旌德徽州府 铜陵福建尤溪 古田 漳州湖南常德府广西陆川 江苏句容 江苏苏州府高淳 太湖洞庭俗产女多溺。吴恩诏任金衢严道,禁当地溺女。俗生二女辄不举。奁资盛而女溺。俗多女溺。俗多溺女不举。同上。风俗喜男厌女,弃者众。俗多溺女。女多辄不举。俗多溺女。旧习产女有勿举者,近严溺女之禁。俗生女多不育,相效淹溺。其俗溺女。俗多溺女。彭希郑任知府,禁民溺女。嫁女者多厚妆奁,中人一下之家因而溺女
38、。产女者多溺之。吴俗溺女火葬。溺女风习之酷烈,无如淳者。嘉庆松江府志卷57沈藻传民国歙县志卷3官蹟光绪嘉定县志卷16张骏业传光绪永嘉县志卷6风俗光绪钖金县志卷25顾璞传民国吴县志卷68宋思仁传嘉庆泾县志卷19懿行嘉庆芜湖县志卷20育婴堂碑记光绪嘉定县志卷16程候本传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俗道光徽州府志卷12余铭传乾隆单修铜陵县志卷6风俗乾隆尤溪县志卷9恤政同治上元江宁两县志卷24叶世经传乾隆尤溪县志卷9恤政民国吴县志卷68彭希郑传民国陆川县志卷4风俗光绪句容县志卷10曹之率传地多溺女。光绪钖金县志耆硕传、华久藻传光绪高淳县志卷21溺女戒民国吴县志卷70葛以位传表中所列七省的府县,无疑是溺女风习严重
39、的地方,其他区域的情况,由下面将要叙述到的各地针对溺女而设立的育婴堂一事,亦有所透露,惟是笔者阅读载籍尤其是方志不广,不得其详而已。 何以造成民间溺女呢?王邦玺说得对“抚养维艰”。嘉庆间修的绩溪县志说,“贫者生女多不举” 嘉庆绩溪县志卷1风俗。,贫乏人家现有人口都难以生存,再添女婴,生计更不好维持,只能忍痛淹斃。 但是何以只溺女而保存男婴呢?所以上面讲的只是一个基本原因。清代社会风气重赔嫁,女儿到了婆家,没有像样的嫁妆,令人看不起,还要受公婆、妯娌、小姑的气,不破费办嫁妆也不行。与其到那时破产赔嫁,不如不要养活了。这就是王邦玺所说的“风俗浮靡,难以遣嫁”,故而溺女的原因。光绪帝上谕的“嫁娶务从
40、简俭”,也是看到婚姻破家与溺女的关系。溺女盛行的地方,对这个问题更清楚,所以同治雩都县志说:“为制奁之艰而甘为杀女之事”。有的地方,佃户嫁女儿,要先向地主送银子,名曰“河例”,佃户为免除这种负担,多溺毙女婴 吉安府志卷36义行,转引自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83页。 男子结亲更费财,为什么单单溺女呢?封建的继承制度和重男轻女思想也在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财产应由男性子孙继承,所以每个家庭都需要养活男性后人,再穷也要有个承接烟火的人啊!而女儿是要嫁出去的,总是人家的人。因此对于家庭来说,女儿并不是必须有的,这样产生重男轻女思想。在生活困窘情况下,养男养女只能取其一的时候,权衡轻重,就留男而弃女了。
41、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还有的家庭,头几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长们盼望早日抱儿孙,认为已经出世的女婴妨碍迅速受孕,于是立即处理掉女婴。这就是乾隆年间编修的泾县志所写的:“泾俗贵男贱女”,“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就淹溺女婴了 乾隆泾县志卷1下风俗。据俞樾说宁波出现烧女婴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连生两个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个女的,怕还只是水淹她,又来投胎,下一个还要生女孩,就改变方法,先用火烧,然后坠上石头,沉入江中,使她永远不得出世。据说那人这样做时,围观者数百人 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3。,这种残忍的事情没有人来制止,可见当时人的思想大体是相同的。 溺女陋习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略
42、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北京、顺天府、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的统计数字,男口均多于女口百分之十以上 刘景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关系人类本身的生存发展,所以是一个社会问题。这虽是清末的统计,但男多女少的现象不是到这时才冒出来的,在此以前,统治者已经感到溺女问题的严重,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方法,禁止民人溺斃女婴。乾隆时尤溪令吴宜燮“出示严禁”溺女,并“作歌晓谕”,希望民人知晓溺女的害处和官府的态度 乾隆尤溪县志卷5吴宜燮传。嘉庆时金华知县刘陆遵因俗多溺婴,“为立条约,时于地方耆老谆切劝戒,并捐产创建育婴堂,以恤贫困”
43、常州武进西营刘氏宗谱卷6涧柟府君行述。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传,如翰林院侍讲施闰章作溺女歌,劝人存女为善 施闰章:愚山先生别集卷3矩斋杂记戒溺女。有的宗族宗祠和上层分子也参与这项活动,如益阳熊氏宗族特作溺女戒,作为宗规要求族人遵守。它以歌谣的形式,对溺女的种种糊涂观念,如养女破家、养女防碍生儿等,予以驳论,如说“若云养女至家贫,生男岂必有怡亲。浪子千金供一掷,良田美宅等埃尘”。生子不一定能保家、发家,必何总看着嫁女赔钱。又说:“若云举女碍生儿,后选迟速谁能知”?又针对穷人溺女,说“贫者杀女终不得,家无担石身无袴” 湖南益阳熊氏续修族谱卷首家训。道理不一定讲得透彻和准确,但发人深省。
44、地方官和士人的劝禁溺女的规定和宣传,记载上述那些人的业绩文字,都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媮风因以稍革”,“陋俗一变”。实际是在短时期内,该地溺女者减少一些。所谓“俗尽革”,则是美化劝禁者的过甚之词。其人去后不久,溺女又在那里流行起来。盛行溺女的金华府,早在明朝嘉靖年间兰溪令李昭祥就在禁止,并且规定养了三个女孩的,就给予免除差徭的优待,当时出现“无弃女者”的局面 光绪华亭县志卷14李昭祥传。但是后来沈藻、吴恩诏等还在那里禁止,直到清末钟琦说金华溺女严重,可见终明清之世,当地始终流行溺女的恶习,只不过有时候略为好一点。在宁国府,乾隆初知府程侯本“开诚谕禁,陋俗为变” 光绪嘉定县志卷16程侯本传。究竟
45、变没有变?同治间修纂的宁国县通志说:“弊俗相沿,莫盛于停丧、溺女二事” 同治宁国县通志卷1风俗。,揭了这个底。 封建的财产继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下的人民贫困,贵男贱女的观念,婚姻仪礼的奢华糜费,这些制度和风习不改变,溺女现象只能长期持续下去。它不是某一项法令能解决的,也不是靠激发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间,梅曾亮明确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为“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 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4光泽县育婴堂记。他认识到人们为了经济的缘故而溺女,不像某些官僚只责备民心而回避严肃的社会问题。不过梅曾亮并没能提出救弊良方,他只是在建立育婴堂上打主意。好吧,现在就来考察这项办法。 设立育婴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