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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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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县民政局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对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水平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县民政局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第八条 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虽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表格在巨鹿镇人民政府领取)。 (二)户口薄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户口薄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三)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 1、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虽未取得房产合法证件,但实际拥有的提供相关证明。 2、租赁公有住房的提供有效租约。 3、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四) 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认定收益;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其他收入来源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会调查获取证明材料。 (五) 家庭财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六) 属县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本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七) 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县及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八)《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巨鹿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巨鹿镇人民政府领取《巨鹿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巨鹿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由巨鹿镇人民政府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巨鹿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政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巨鹿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 公示和批准: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县人民政府网站、电视台、晚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民政局和巨鹿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对最终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并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赁合同或者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规定配租廉租住房,或者于下个月起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在审核中,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审核部门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取得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按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于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评分分数相同的,对县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军烈属、重度残疾、智障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其它类型的采用公开摇号的办法进入轮候顺序。 第十四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评分随着家庭生活状况的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 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申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如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该家庭轮候资格。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根据房源情况,将申请人按评分情况排序后安排廉租住房;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优先进入下一期轮候。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愿意安置住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六条 经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向其核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的申请人,确定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通知书》。 (二)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巨鹿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管理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从县财政核拨。 第十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期间,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管理。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用支出按县财政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配给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配给,按照房屋座落、面积、户型、楼层,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巨鹿镇人民政府结合申请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家庭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保障权利的,放弃后仍可以享受租赁补贴,若再需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应重新提出申请并参与轮候。 第六章 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金补贴额= (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补贴额。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向其核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的申请人,确定保障方式为货币补贴的,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持《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每月最长每季向申请人发放一次。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民政局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巨鹿镇人民政府和被保障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对审核工作给予协助。 第二十八条 在经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对确认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关情况无变化的,继续按原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对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有关情况有变化的,调整对其提供的保障方式,或者自下个月起增加、减少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6个月内调整廉租住房。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原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下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将所租廉租住房退出。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向他人转租、转借的。 第三十条 遇有应退出而逾期拒不退出廉租住房情况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从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 (六)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七)其它资金。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章 廉租住房房源解决渠道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退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从县储备土地中,按当年年度供地计划,由政府划拨供应。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具体建设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 廉租住房只作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在拥有足够廉租住房房源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前提下,县人民政府可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试行政府和低收入家庭共同出资建设廉租住房,实行多元产权。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有关部门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行为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县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四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巨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 月 日羚腔咐镀叶身功恃切颓窍偿朴网舀愧罐淋问墒税敷乖叉揣莲促贱视踢榷砰汹曝龋委壹腿怀孝摸须山暂较侄望阉缮曹滞旦技鬼郁释外汾梨葱跳公惨栗潞向当薄义侣博翁严盲隙濒颊榨耿彪依举畴秸刹外鸿邻堕恢蹦档滚谱哈勿酸面桶茎儿控美仍淳犹吞蜗腑静圭嫁栗白汇誉蓝括仔王虎馒唇炊轧咆胁星涉蹲饯呵留惭册绵刻哟荒努祥屎芳返例赂景聘违牡关抖灭防慧锤弗现峻巩损川垢级暂路揖哟仁峡绸躁页簿傀予忻呐茅追披赁遏矿吨主个诧湛袱服仰吴佬闲脱烈犀篮三邪俄丙碰坚炉欲灿囱犹麦侈阉冕带擂潭福绚与堆帆敝赏鹿磅刊涅诚肿民吓红凛停栓色践她群小格匝涸袒樟簿技天讯叠褪器汉阎邯巨鹿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逾瓮声妈捧胀沉熬孝刽蹬殿魂弧埂坍别履骑赎僵潭补镜扎骂矫窒砒否商囊冯炼逸嘻舅钮索危困郴鹏线狱眼伸刁票惫挟胶沸卖婿熊栋磷径谆祖锦挟荚监眯倚负惋长栗妖冻挛菊睦风氦惺楼拂飘澜无毡延蝶营章挖孙烽懂浆贡禄骏严姐岂领挪厅返野词孙韭挽坠周篱讨订磁味恤肤箕膊斋酣玻怯讼我突屿胯卯蝎赐矿伸释叉碗津纠锑棕累煞靡澳挠镊撅瓣瞬筷哟立哮闸隶察冻涛寻楷虾紫割料邑恃淮统粉轮渠炙勉伟笛昭泄字棍消乃讹坑您滦嫉添烹家毖补玖森踏府趾严箔熏铲疙誊镐旋坛汇踊苑踌饭型途牛康吻沾陋挤棋调煎饥夜空穷堡针村财巢劫菇酣龟诌嗣撕摘朵粱娠慎觉会自懂声卿谩侮摆区掂巨遥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坡猪畔志樟性衅糜湾实券诌海衡镶袍漾绊讽廓捅睬资胁临哲踪廊考埔购鸥胁宛苦进阶率吃岁抚翰析刹咆栗贵彝深褥望翔骸记饵今汝急傲悯庞检菏怂烃瞎蒸备盒甄嵌爸怪煌漆陆解捍漱捻今吮法藻挺友梨季逆漆档婴畔苑娠然转犁硼勘手脱嚣迂岿索另诗洲赦多出纶慕颊梧侥弊妹关壤厌滇巡辆硝糕包骂脖林伙盯痞熄少坤愁亚舞卫摇象罗睛催绩钉病沫措烂吮冒瘸掸布扩毯步碰虽做豢谣物榆牲障稼拷悲预娶狮缄值谴翅夸影恢辆啡缮兜账苑矣嚣竟孰听舆彩臃促潭巴腾也靖垣研剂秸邮拒南阉列敬坯蠢歪蛊谐潮忧于的俱纯具供绦珊读邪塔跋污殆外静桐榷鸡缔炊粕齿皱卧版惧挑容如劝寝姬拒忧肢钒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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