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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140457 上传时间:2024-06-19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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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保证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连续发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防止、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2、和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1.3分级分类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限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四级。(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指因环境污染导致城市重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指因环境污染导致长江、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县)级以上城乡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指因环境污染导致长江、湖泊、水库水域较大面

3、积污染,或街(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指行政村、自然村、公司自备水厂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1.4合用范围本预案合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防止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行监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贯彻在平常管理之中,积极防止、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尽也许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导致的影响和损失

4、,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2)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映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足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用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足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3)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足运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通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5)快速反映,协同应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充足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组织体系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平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部、现场处置机构和专家组组成。2.2领导机构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南京市应急委统一管理,其成员组成、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等与南京市应急委共用一套体系,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

6、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由市应急委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相关成员单位重要领导组成,其平常工作由南京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总指挥并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如下:2.2.1重要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当出现重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组织协调公司的限水、停水等工

7、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本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市环保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行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做好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市水利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应;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配合供水部门做好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的工作;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进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开展

8、疾病防止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南京海事局:负责管理长江南京段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调查解决管辖水域内导致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市消防总队:负责防火灭火,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防治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水体和大气。市住建委: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采用各项应急解决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市监察局: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解决。市财政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所需市级

9、经费以及市级工作机构平常运营经费保障。市交通运送局:负责除南京海事局管理以外的本市其他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无主沉船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查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船舶监管、调度和必要的交通管制。市安监局: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公司采用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解决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也许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长水量。2.3综合协调机构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

10、事件应急措置的综合协调机构,按其职能负责有关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2.4平常工作机构市环保局和各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市和区县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平常工作机构,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特大事故时承担应急指挥中心职能。其重要职责是:(1)执行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建立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

11、染事件时,负责甄别事故级别,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初步提出实行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6)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7)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8)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9)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负责组织处置工作,监测水源及水质和水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事故因素、发展趋势及影响限度等,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

12、担社会供水的自备水厂的主管单位是其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解决的平常工作机构,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水厂及所供区域内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平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2.5 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与重要工作职责2.5.1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并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力量,按照预案实行应急状态下处置工作。级、级有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供水公司组成;

13、及级有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街(镇)政府或自备水厂公司分别成立相应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发生次生、衍生性水源污染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2.5.2 现场指挥部的重要工作职责(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2)领导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3)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4)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5

14、)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行工作,并相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用紧急解决措施;(6)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解决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7)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8)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算、解决、传递、通报、报告;(9)其他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10)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用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2.6现场处置机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饮水保障组、

15、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应急宣传组。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也许导致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其中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情况监测,市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和流向情况的监测,市住建委负责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市卫生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南京海事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其中市水利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

16、引清释污等措施;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市住建委会同市水利局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督促供水公司贯彻应急措施,改善饮用水源地水体水质;市卫生局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南京海事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解决并贯彻相应的应急措施等。供水保障组:由市住建委负责牵头,督促供水公司在应急期间采用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用停水措施,有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纯净水的供应。应急保障组: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送局等组成。市商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

17、系运营经费,市交通运送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送。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防止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应急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协助,对事件发生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解决意见。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的平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平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明确1名联络员。2.7专家组的组成和重要职责设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

18、称专家组),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源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其重要职责是:(1)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2)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 (4)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5)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2.8 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及职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

19、导小组,编制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3 预警和防止机制3.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1)市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规定,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加强环保、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量)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

20、;进一步提高水质(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性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不达成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也许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3.2预警级别的拟定和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级,特别重大)、橙色(级,重大)、黄色(级,较大)、蓝色(级,一般)表达。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用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级预警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确认后发布。级预警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

21、小组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级预警由事发地区(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发布。级预警由事发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告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合和警报盲区应当采用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3防止预警措施3.3.1防止措施市应急委统一部署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防止工作,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质量进行巡查与监管。(1)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查与检测,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质

22、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2)开展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3)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3.3.2预警措施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也许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用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本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用以下预警防止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3)组织对饮用水源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5)针对事件也许导致的

23、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合,中止也许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贯彻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解决措施。(7)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8)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导致因消防废水引发的饮用水突发事件。4 应急响应与处置4.1 信息报告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向同级宣传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信

24、息报告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通过,初步判断事件因素。(2)事件导致的危害限度,受影响的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3)事件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解决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应急解决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报警和通过环保热线(12369)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本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的群众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向110报警或通过热线12369向相关部门报告。4

25、.2先期处置与分级响应4.2.1先期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行先期处置,立即采用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4.2.2分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本地的环境应急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用有效措施,组织实行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

26、报。上级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了解污染情况,拟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2.3 分级响应程序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故的状况,初步拟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分别向上一级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赶赴现场,根据现场状况采用有效措施,同时上报事故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4.2.4分级响应机制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响应的级别,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其分级响应机制为:级、级响应集中式

27、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副总指挥: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重要领导成员: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分别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城建集团以及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要领导等组成。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总指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重要领导副总指挥:所在地的环保、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成员: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及发生地,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供水公司领导等组成。

28、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环保、水利、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公司等领导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4.3响应措施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规定,针对事件类型采用相应的应对措施。重要涉及:(1)环保、水利、海事、供水等部门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拟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因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限度和发展趋势,为市应

29、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采用有力措施,控制污染源头,改善受污染区域的水质。(2)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证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3)加强疾病防止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也许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环保、水利、海事、供水等部门要建立先行应急行动组,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赴事故现场及重要生产场地,对受污染的水源进行实时监测,并将实测数据资料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监测资料实行共享。4.3.1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

30、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措施(1)长江发生轻微油污染,海事部门可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用拖船协助沿江各供水公司在取水口加装拦油索,防止油污进入水厂。各供水公司根据南京市供水行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启动各水厂供水应急处置预案,在吸水井、沉淀池、滤池投放吸油棉并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同时调整反冲洗周期,保障出厂水达标。(2)以湖泊、水库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爆发藻类污染,可采用原水预加氯和在一泵房投加二氧化氯消毒的方法,有效去除水体中藻类,保障供水水质。(3)长江水源发生可吸附物质污染时,可通过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方法,保障出水水质。必要时水厂可根据长江流速停产避污,有效避开受污染较重的江段,发挥其他水厂的

31、调配作用、优化供水管网的调度。降压供水时,应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4)高淳、溧水两县在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用备用水源。高淳县以固城湖与石固河互为备用,溧水县以中山水库与方便互为应急,保障应急期间正常供水。(5)集中式饮用水源因工矿公司排污突发污染事件的,市有关部门应立即对排污公司采用有效措施,停止排放。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解决。4.4 应急指挥与协调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互相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行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发生突发水污

32、染事件的单位要及时、积极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卫生、水利、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4.4.1指挥协调重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规定;(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行应急救援行动;(4)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4.5应急监测4.5.1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水利局、交通运送局及南京海事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鉴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

33、、危害限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制定应急监测实行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征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4.5.2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市住建委、市卫生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鉴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限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行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

34、处置建议。5 应急保障5.1 资金保障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营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平常运营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承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5.2 通讯与信息保障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5.3 技术装备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足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解决、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

35、效防范应对。5.4 资源保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同时,加大应急物资及设施(备)的储备与管理,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毕监测、防控、抢险等现场处置工作。6 应急终止6.1 应急终止的条件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36、2)本次事件导致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6.2 应急终止的程序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有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接到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终止告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3)必要时,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6.3 善后处置

37、(1)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市有关部门。(2)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同本地人民政府组织实行。(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4)参与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6.4 保险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会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导致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7 演练与培训7.1 预案演练全市定

38、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7.2 教育与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重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和市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营;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7.3 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在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连续改善,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立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

39、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营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价。8 责任与奖惩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映迅速,措施妥当,奉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附则9.1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平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9.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9.3 预案实行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0、附件附件一: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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