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
2、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
3、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4、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
5、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6、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
7、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
8、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
9、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司法体制:(一)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专
10、门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二)人民检察院1.地方各级检察院2.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原则:(一)司法法治原则 是指在司法过程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司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司法平等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1、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准确行使法律。(四)司法责任原则。(五)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时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公平的对待。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 合法 及时 公正 合理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一)以主体类型分为:1.议会监督2.国家元首监督3.政府监督4.法院5.检察院6.社会力量(二)以监督对象为标准:1.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2.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3.国家元首的行政活动(三)根据法律监督的关系划分:1、内部监督2.外部监督(四)根据监
12、督内容和标准:1.宪法监督2.立法监督3.执法监督法的价值:法的价值体系: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三个基本特征:(一)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二)从价值主体来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三)从价值体系的构成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法的目的价值体系:属性: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法的形式价值体系: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却构
13、成了良法和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四种重要价值:发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法的评价标准体系: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我国应当坚持到原则是:第一,生产力原则。第二,人道主义标准。第三,现实主义原则。第四,历史主义原则。法的价值整合: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法的价值整合的基本特点:第一,宏观性。第二,基础性。第三,机动空间较大,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的安排,尽管也要受到上位法,法律连续性,社会情势等因素的制约,但是,其回旋
14、空间在一般情况下远远较法律使用者更大。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兼顾协调原则(二)法益权衡的原则(三)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法律秩序;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它的组成部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秩序的特点:是一个独特的完善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强制性的秩序。法与秩序的关系:1.秩序是法的基础2.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方式法律实现秩序的方面:1.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防止限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2.法律具有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的运作,秩序使得国家权力能够正常进行3.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障
15、人们的权利和自由4.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一)维护阶级秩序(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三)维护经济秩序: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五)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几种主要的秩序观:第一等级结构秩序观。第二,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第三,社会本为的秩序观。第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自由: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
16、从事的法律禁止的行为。自由的实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自由的主体自身条件和外界条件。自由对于人的价值:第一,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第二,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第一,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相互侵害。第二,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第三,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是实现方式(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一)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二)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三)公益干预原则(四
17、)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有限干预)效率的适用范围:(一)资源配置上的效率。第一,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的。第二,效率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第三,效率原则是由效率价值的属性所决定的。第四,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第五,坚持效率原则,并坚持效率优先,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二)收入分配上的效率(三)特定资源上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一)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二)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三)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占有
18、,适用或转让财产(四)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的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五)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六)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正义的概念: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3.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5.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6.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正义的种类:第一,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第二,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和角度,把正义划分为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等。第三,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以分为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一)正义对法律有积
19、极的评价推动作用(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1.司法独立2.回避制度3.审判公开4.权利平等5.合乎情理6.案件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7.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8.律师自由。(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四)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1.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2.为不同国际社会之间的交
20、往提供了正当程序。3.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分配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提供了规范保障。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人权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是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在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有六个方面:1.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2.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3.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4.基本权利的稳定性5.基本权利的母体性6.基本权利的共似性人权的价值:1.人权是人的利益度量的分界2.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3.人群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1.人权主体的普遍性2
21、.人权内容的广泛性3.公平性4.理想和现实的统一性5.人权标准的原则性和宽容性相统一6.国际性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第一,对待人权的态度的改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第二,人权主体观的改变。第三,是对人权体系的发展。第四,是对人权标准和价值的更新。第五,是人权救济观念的进步。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一)人权的国内法保护:1.人权的宪法保障2.人权的立法保障3.人权的行政保护4.人权的司法救济(二)人权的国际保护法与生产关系:(一)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2.法的性质和内容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3.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
22、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第一,非绝对。第二,非自发。(客观性)第三,非唯一(还有其他的因素)(二)法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法确认一定的生产关系2.法引导一定的生产关系3.法保障一定的生产关系法与生产力:(一)法与生产力的间接关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性质,要求和整体功能状况以生产关系为中介,在深层次和根本意义上决定着法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法对生产力的作用常常也要以生产关系为中介。法对生产力以及社会发展的作用取决于法维护和保障的生产关系是否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即生产关系是否具有历史合理性。(二)法与生产力的直接关系:生产力可以通过生产关系直接对法发生作用1.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往往决定了
23、一国法发展的总体水平2.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可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3.生产力的发展可以引起法律观念的变革。另一方面,法也可以直接作用于生产力。第一,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管理提供民主,可学的规则和程序:(1)法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中的优先地位,(2)法讲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3)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4)法推动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运用。第二,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第三,法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气形式理性和价价值理性一直科学技术的负面效果
24、。(三)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1.商品-市场经济在品行或本能上更加需要法律这种复杂而又具形式理性的规则,而法律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品性或特征与这种需求正好相契合。第一,商品-市场经济在天性或本能上需要形式上的平等,在法律形式上的普遍性和抽象概括性,在逻辑和技术上的中立性和共通性以及程序上的同样对待,类似情形类似处理恰好满足这种需求。第二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而交换前商品所有权的归属的权威性确认是交换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第三,商品交换乃至市场经济充满功利计算和理性交涉,故而特别需要复杂且具有可计算性的规则和方程式,即使是最简单的商品交换
25、也是如此。2.市场经济与法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所导致的结果,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因有法律的参与而不断发育和发展,另一方面,法律也因市场经济的需求的刺激而愈加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的行使范围,程序,和保障权利。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要求法律设定契约的原则,技术和标准,确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有效性。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求法律提供公平,自由的竞争规则,规范交换和竞争行为。4.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5.市场经济似乎交涉性经济,要求法律提供交涉程序,使交易,活动通过制度性协商和对话实现。6.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要求国内立法与公认的国际
26、法律原则,规则惯例相一致。市场经济制度的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二)怎中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的原则(三)宏观调控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社会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1、人民主权:是指由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2、法律之上: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任何社会活动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的制约。3、法制完备:是指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4、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5、司法公正:是司法最本质的要求,是司法赢得群众信赖的最基本的方面,是
27、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6、权力约束:权力的根据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民众对权力行使的许可。7、权力保护: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权利受义务的制约,权利受权力的制约。8、人权保障:在法治国家中,人权能获得相对较好的保障。9、社会自治:社会要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中,就必须将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社会自治在我国尤其薄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1、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领导政治、主导国家权力;积极主导立法;努力确保执法;自觉遵守法律。2、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3、实现社会主义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4、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5、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6、完善
28、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物3、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4、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5、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中,领导人或统治者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法律只是纯粹的统治工具,而不是目的。3、权力是否受法律约束不同,在法治中,权
29、力受法律约束,在人治中,权力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4、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5、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但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的。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2、民主是法治的目标3、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4、法治的关键在
30、于制约权力5、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6、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7、法治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文化:文化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综合的现象,法是这种综合现象的一部分。特性包括:第一,文化具有超生理性和超个人性。第二,文化具有复合性。第三,文化具有民族性。第四,文化具有传递性。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一)文化对法的相互作用:第一,法所反映的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第二,法律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第三,法律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第四,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影响,法律会认可亚文化中的合理内容。(二)法对文化的作用。第一,法律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二,法律强化
31、主文化的价值准则。第三,法律强化社会文化的行为模式道德的概念: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共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道德的属性:第一,物质性和历史性。第二,阶级性。第三,民族性。第四,人类共同性。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法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联系首先表现为纵的联系。所谓纵的联系,是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法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由此,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纵的联系决
32、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法与道德的联系其次表现为横的联系。所谓横的联系,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横的联系有 3 种情况:( 1 )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2 )互相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 3 )互相保障。既然法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那么,凡是法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所要求
33、和鼓励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要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且有着共同的基本原则,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它们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表现形式不同。第二,违反的后果也不同。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律对道德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之所以能够有效地促进道德风尚的建设,这是因为:1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国家政治职能(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调节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经济职能(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组织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越来越
34、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以及其他社会职能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2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批判剥削阶级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改造人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物质力量。3 、再次,法律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才能够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实行真正的和直接的监督,并为公民提供同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的法律武器,提高公民同不道德的、违法的现象进行斗争的勇气和积极性。 法和政治政治是个社会范畴,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现象,其核心问题是政权。法与政治的关系:1、法受政治的影响与制约:(1)政治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对法的变化与发展有重大
35、影响(2)政治体制改革制约法的内容的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对法的内容也有影响2、法对政治的影响。(1)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其中主要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集团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集团与其同盟者的关系。(2)法要制裁、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制裁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往往明显反映政治。(3)法通过调整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法对政治的功能:(1)协调政治关系。(2)规范政治行为。(3)促进政治发展。(4)解决政治问题法与国家的关系:1、法离不开国家。(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的是国家的力量,法律的立、改、废离不开国
36、家行为。(2)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影响。(3)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2、国家不能无法而治。(1)法律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性德系统表现。(2)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3)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4)法律能增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5)法律对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作用。政策与法律的区别:1、所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机构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而政策本身则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表现形式不同。政策作为党的文件,是以纲领、宣言、声明、指示、建议等等形式出现的,
37、它的内容相对来说规定的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它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国家机关和公民对它的普遍遵守和执行,也便于人们群众对执法进行监督。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4、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对于国家、对社会的领导主要依靠政策来实现,因此党的政策的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发挥着指导作用。法律一般是调整那些对社会整体状况有直接和普遍影响的社会关系。政策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关系:(1)政策对法律的作用。(2)政策的制定和实现离不开法律。(3)解决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矛盾的原
38、则。国家概念:1、国家一词指称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2、国家一词指称由政府、人民和领土所组成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3、国家一词指称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特殊权利主体。4、国家一词指称政治社会。5、国家一词指称社会的总和法与国家的关系的意义:1、从国家与法的起源上看,两者都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和分裂为阶级的过程中,为了控制个人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存在而产生的。2、从国家与法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上看,它们都是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发生着最直接、最明显的反作用。3、从国家和法的本质上看,在阶级社会它们都是统治阶级借以实
39、现统治的工具。4、从国家和法的存在方式上看,它们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正确处理党与政治的关系:(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本质上是一致的,表现在1、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是执政,而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第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表现为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二)依法治国应当改善党的领导为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还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在党和国家政
40、治生活中切实有效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依法治国正是民主集中制的时代精神和基本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这是因为:1、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治教育等体制运作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2、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而共产党是争取民主、发扬民主、扩大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治。3、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过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
41、统一认识、集中智慧的过程。4、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5、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法治观念如何,有无依法治国的坚定信仰和坚强意志,能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实行法治的决定性因素。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的一致性:1、两者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共同构筑现代国家,就是说,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它们都是建基于市场经济之上的上层建筑。2、两者在内容上大部分是相同的,诸如民主的政治制度,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平等的普选制等等。3、在基本理念上,两者也大体一样,诸如人权、自由、平等、正义、公正等
42、等。4、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共同推动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的差异性:1、侧重面不尽相同。法治国家重视实现法的功能与价值,强调法律的权威;政治文明重视政治制度的民主,提倡社会正义。2、手段也不尽相同。法治注重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提倡法不徇情,要求一切按规则办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将予以制裁;政治文明侧重于人的思想解放,提倡社会和谐,维护人的尊严。3、法治国家侧重于国家生活,中心是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政治文明涉及各个领域,重点是人们相互间的尊重与团结、友好与合作,中心是突出人的主体地位。法与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法的产生和发
43、展以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为一般基础2、法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科学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渗透性影响3、法的内容为科学技术知识所丰富、充实4、法的调整范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5、法的运作机制和技术受科学技术影响和制约6、法律观念、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受科学技术的影响7、法的良善与否的评价尺度与科学技术的尺度相关8、法在应对科学技术带来的困惑、挑战和问题中校调、发展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1、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2、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3、法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其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抑制科学技术的负
44、面效应,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宗教的概念: 宗教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在一些国度,宗教教义本身就具有法律的效力,成为法律主要渊源。宗教精神与法律发展:宗教也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成为民族文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宗教精神对法律文明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法系乃是法律传统的聚合体。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之间尽管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历史差异性,但是二者的一个共通性特征是法律规范与宗教教义的内在融合。伊斯兰教确立了伊斯兰法系的基本结构。在西方,基督教则推动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变革与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制度
45、:第一,宗教信仰纯属公民个人的私事。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第四,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法律文化的概念: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的构成:一是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它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构成。二是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它是由法律学说,人们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构成。法律文化的作用:1.沟通作用2.选择作用3.指令作用4.整合作用5.社会化作用社会主义的现金法律文化特征
46、和基本内容:第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法律文化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在。以人为本是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是尊重人而不是利用人。第二,注重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阶级对立,社会中虽然还有阶级斗争,人们之间还存在各种矛盾,但社会的主题不再是斗争而是和谐。第三,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第四,包含各种先进法律调整方式和技能。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对于近现代中国来说,法律文化的变迁乃是一个前进或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过程。这是因为,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起源于以皇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征的中华法系,而这个过程交织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东渐与冲击。在剧烈的法律文化冲突过程中,固有的
47、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地吸收和融合了外域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进而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开始了新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整合或重建过程,并且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和谐的概念: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必须把握以下
48、几个方面:一是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以往任何其他社会形态标榜的社会协调与和谐,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二是要正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这四者是有机统一的,它们既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又有各自的特殊领域和规律。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提供重要条件。三是要正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属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范畴,
49、两者是相互包含、相辅相成的。作为社会建设过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和现实的重大任务。同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继续为建设和谐社会长期奋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1.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2,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4,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