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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调配政策,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调配的基本原则
(一)计划调配的原则。教职工的调配必须按学院总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进行。采取统一管理,控制指标的办法,保证学院总编制的平衡。
(二)工作需要的原则.人员配备必须符合编制要求,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岗位配人,量能用才.不能因人设岗,盲目进入,更不能突破编制进入.
(三)优化结构的原则,人事调配应有利于教职工队伍的专业、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构的优化。
(四)保证重点的原则。人事调配应着眼于人才梯队建设,保持骨干队伍稳定,满足教育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需要。
(五)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人事调配的基本程序
(一)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部门提出进人计划→学院审批进人计划→联系引进对象→人事处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及人事处考核(含笔试、面试、试讲等)→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学院审核→外调→发商调函(签订就业协议)→办理调入手续。对于紧俏专业的人才,在考察合格的基础上,人事处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后可直接签订协议。
(二)教职工调出工作程序
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定→办理调出手续。
(三)教职工的续聘与解聘
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批→办理续聘与解聘手续。
(四)教职工校内异动工作程序
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接受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批→分管院领导审定(必要时学院审定)→办理异动手续。
三、人才的引进
(一)引进计划的控制
1.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人员调入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凡满编或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增加人员。
2. 因缺编要求调入人员的单位,应在每年十月以前向人事处报第二年的进人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计划进人,不预报进人计划的单位不能增加人员。
3. 严格控制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增加,原则上不单独调入非教学人员。
(二)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遵纪守法,综合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
2. 本科及以上学历。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专业带头人或特殊人才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三)拟引进人才的具体要求
1. 高层次人才
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教授:近三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个以上,并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博士:近三年主持或参与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在本学科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教学能力强,能独立完成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4)、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博士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2. 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
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特别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己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三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2)专业知识扎实,语言表达能力较好,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仪态仪表端正。
3.能工巧匠
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特别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市级及以上岗位能手、技术标兵等荣誉称号;
(2)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娴熟,动手能力强,语言表达能力较好,仪态仪表端正。
4.其他岗位
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从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等级证。
(2)有一定的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工作经验。
(3)有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教职工家属的安置
1. 教职工两地分居配偶的安置:学院原则上不解决配偶的工作问题。
2. 教职工子女的安置:教职工子女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基本条件的,按人才引进工作程序,同等条件可优先考虑引进安置。
(五)拟引进人员的考核和审批
1. 高层次人才、专任教师(实验教师)及企业能工巧匠由系部负责组织考核,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参与。
考核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技术能力,交流沟通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工作业绩,健康状况等。
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应重于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原则上应进行面试,专任教师应进行试讲,实验教师还需进行实际操作的考查,具体内容由考核小组确定。
2、其他岗位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和相关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素质测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由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组织)、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参与)。
3. 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熟悉本专业的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拟进人员进行全面、充分的考核。
推荐者应提交书面推荐意见并签署姓名,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考核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客观地评价拟进人员,用人单位对考核情况做出是否合格证的明确结论,由考核小组成员逐一签名,经用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人事处。
4. 人事处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拟进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对用人单位的拟进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报院学院研究决定。
四、教职工的调出
(一)非教师的调出, 须报院学院审批同意。
(二)原属夫妻的一方作为调进学院的,一方调出时,另一方应同时调出,否则,学院将其档案存档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可以调出:
1. 在竞聘上岗过程中落聘者。
2. 根据人员结构及聘任岗位情况确属专业不对口者。
3. 人员结构不合理或超编单位的人员,校内难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者。
4. 不适应现职工作,又无其他适当岗位可调整者。
(四)国家和学院规定有服务期限的人员,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同意调出,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调出的,须经学院研究同意,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学院损失。
(五)调离学院,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从寄发档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办理好调动手续。超过三个月尚不能办理好调离手续的,请调人须将其人事关系转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本人如不能按时办好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关系转出的,则作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应在岗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经学院批准方可离岗。
(六)调出人员在接到我院人事处转发的调入单位的调令后,应到人事处领取《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工人)离校手续通知单》,及时办理好工作、财务移交和调出手续,其办理手续的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办理好手续者,学院停发其工资,并作自动离校处理。
(七)凡经同意调出,且调入单位已发调令者,无正当理由,被调入人员不得撤回调出请求,否则作退职处理。
(八)教职工的调出,学院每年6月、12月各研究一次。
五、教职工的续聘与解聘
(一)合同期满的教职工的续聘
(1)聘用制的教职员工,在合同期满前60天提交续聘申请书到所在部门。未按时提交续聘申请书者视为本人不再要求续聘,合同期满即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2)所在部门接到续聘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聘期内工作进行考核,作出考核结论,并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人事处。
(3)人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在部门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主管院领导。
(4)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申请人是否续聘,人事处按学院决定通知申请人签定续聘合同或合同期满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二)合同未到期的教职工的解聘
聘用制的教职工,在合同期内解除聘用合同,按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六、教职工的校内调动
(一)教职工要求校内异岗调动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专业不对口者。
2. 各类待聘人员。
3. 超编单位人员。
4. 科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与本人在同一部门工作者。
5. 校内调动一次后,本人必须在新调入岗位工作满五年(确因学院工作需要者除外)。
(二)由于工作需要人员调动,由组织人事处、调出单位及调入人员单位共同协商,报经学院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应予调配而协商未成的,组织人事处有权根据学院主管领导指示直接调配。
各部门内部科室之间的人员调整,除科级及其以上干部须经学院批准外,其余人员调整可自行决定,报人事处备案。
(三)各部门之间未经学院批准和组织人事处办理有关调动手续,擅自以各种名义调动人员的,学院不予承认,造成的后果由调出、调入单位及本人负责。
(四)不服从校内调动,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者,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并按“未聘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即:头三个月发基本工资,后九个月发70%,一年后发基本生活费)。不服从调配规定擅自离岗超过六个月者,予以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组织人事部门及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工人安排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学院根据需要,已经任命或聘任的科级及其上以行政职务或国家政策允许的除外)。
七、辞职、自动离职与辞退
(一)教职工要求辞职者,必须依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执行。工人则比照执行。
(二)对于符合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条款要求的辞职者,必须经学院批准同意。一经同意,辞职者则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妥有关辞职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凡要求辞职者,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报告所在部门,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否则不予受理。
(四)学院原则上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五)学院辞退教职工,依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执行。工人则比照执行。
八、人事调配工作纪律
(一)学院各级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调配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爱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对于引进优秀人员及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配偶、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或调工作的,各部门都有接收安置的义务,不得拒绝接收。
(三)当事者应识大体、顾大局,服从组织的决定。如有意见和要求,应由所在部门按程序逐级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当事者及其好友,不得弄虚作假,无理取闹,干预人事调配工作。否则,学院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部门必须在调出人员的《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校手续通知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对工作、财务移交手续未办理好的调出人员,部门不得签名、盖章。如由于签名人不负责任,造成调出人员带走学院财产而无法追回者,学院追究签字人员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十、其他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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