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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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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DB 备案号:J13814-2017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1006-2017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ZheJiang 2017-05-22 发布 2017-12-01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ZheJiang DB33/1006-2017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省直建筑

2、设计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 0 1 7 年1 2 月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 北 京 3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确定 2014 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 号”的要求,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和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参编单位共同对浙江省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DBJ 10-6-98 进行修订。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浙江省住宅设计的发展和经验,参考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及各省、市住宅设计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3、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终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为 15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套内空间,共用部分,住宅设施,室内环境,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和供暖,燃气,管线综合设计,可再生能源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了术语;调整了住宅套型分类和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增加了无障碍设计、室内环境、可再生能源设计等内容;2.针对四层及以上住宅电梯的设置、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的设置、阳台废水排水管的设置等,增加了强制性条文;3.标准未对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防火设计做出规定,住宅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地方消防的有关规定。本

4、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中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复的强制性条文,并未以黑体字标志,但已在条文说明中说明,应严格执行。4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 号,邮政编码: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 编 单 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孙文瑶 郭 丽 赵宇宏 杨 毅 王

5、小红 吴 杰 丁 德 韦 强 高 蔚 冯百乐 杨 键 黄有光 王修水 董发根 罗巨光 邹 江 周 俊 胡雨前 郑 珊 李一凡 主要审查人:景政治 叶军献 曹跃进 李志飚 葛 坚 刘 莹 李光华 周明潭 蒋金生 贾华琴 崔新明 许世文 姚晶刚 王靖华 李宏伟 杨 彤 吴藻生 5 目 次 1 总 则.42 2 术 语.43 3 基本规定.46 4 套内空间.47 4.1 套型.47 4.2 居住空间.47 4.3 厨房.47 4.4 卫生间.48 4.5 层高和室内净高.48 4.6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49 4.7 阳台.49 5 共用部分.51 5.1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51 5.2

6、楼梯.51 5.3 电梯.52 5.4 附建公共用房.52 5.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53 6 住宅设施.55 6.1 安全防护.55 6.2 无障碍设计.56 6.3 门窗.57 6.4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57 6.5 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58 6.6 共用排气道和管道井.58 7 室内环境.60 6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60 7.2 自然通风.60 7.3 隔声、降噪.61 7.4 防水、防潮.62 7.5 室内空气质量.62 8 建筑结构.63 8.1 一般规定.63 8.2 地基基础设计.63 8.3 结构设计.63 9 给水排水.65 9.1 一般规定.65 9.2 建筑

7、给水排水.65 9.3 生活热水.67 10 电 气.68 10.1 供配电系统.68 10.2 照 明.68 10.3 防雷和接地.68 10.4 智能化系统.69 10.5 套内标准.69 11 通风、空调和供暖.71 11.1 通 风.71 11.2 空 调.71 11.3 供 暖.72 12 燃 气.74 13 管线综合设计.76 14 可再生能源设计.77 15 技术经济指标.37 本标准用词说明.80 附:条文说明.43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42 2 Terms.43 3 Basic requirement.46 4 Spaces wit

8、hin the dwelling unit.47 4.1 Dwelling unit.47 4.2 Habitable space.47 4.3 Kitchen.47 4.4 Toilet.48 4.5 Storey height and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48 4.6 Passage,store space and interior stairs.49 4.7 Balcony.49 5 Common facilities.51 5.1 Entrance,lobby and gallery.51 5.2 Stairs.51 5.3 Elevator.52 5

9、.4 Accessorial public rooms.52 5.5 Basement and semi-basement.53 6 Residential facilities.55 6.1 Safety protection.55 6.2 Barrier-free design.56 6.3 Doors and windows.57 6.4 Post box and intelligent express box.57 6.5 Equipment platform and outdoor board.58 6.6 Common exhaust pipe and piping shaft.5

10、8 7 Interior environment.60 7.1 Sunlight,natural lighting,shading.60 8 7.2 Natural ventilation.60 7.3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61 7.4 Waterproof and moistureproof.62 7.5 Interior air quality.62 8 Building structure.63 8.1 General requirement.63 8.2 Building foundation design.63 8.3 Struc

11、ture design.63 9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65 9.1 General requirement.65 9.2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65 9.3 Hot water.67 10 Electric.68 10.1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68 10.2 Lighting.68 10.3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arthing.68 10.4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69 10.5 Dwelling

12、unit standards.69 11 Ventilation,air conditioning and heating.71 11.1 Ventilation.71 11.2 Air conditioning.71 11.3 Heating.72 12 Gas.74 13 Pipeline integration design.76 14 Renewable energy design.77 15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icators.3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80 Addition:explanat

13、ion of provisions.43 42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浙江省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卫生、绿色环保的原则。1.0.4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3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

14、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

15、距离。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 44 外的部分。2.0.13 设备平台 equipment platform 供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备搁置和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分隔,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

16、窗户。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2.0.17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2.0.18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19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2.0.20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的空间。2.0.21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

17、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0.2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2.0.23 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2.0.24 生活用水 water for life 45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2.0.25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

18、电电源进线和终端配电的设备箱。2.0.26 家居弱电配线箱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和匹配的设备箱。46 3 基 本 规 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地方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多样的居住需求。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19、。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3.0.6 住宅应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生态环保产品。3.0.7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3.0.8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9 住宅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防火规范及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3.0.10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1 新建住宅宜

20、实施全装修,住宅的建筑设计宜与装修设计同步进行。3.0.12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合理改造的可能。47 4 套 内 空 间 4.1 套 型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2 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的划分和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普通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0m2;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2m2。4.2 居 住 空 间 4.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人

21、卧室不应小于 9m2;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 5m2;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 12m2。4.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2。4.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 3m。4.2.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m2。4.3 厨 房 4.3.1 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普通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m2;2 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m2。48 4.3.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生活热水等设施或为

22、其预留位置。4.3.3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2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3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4.4 卫 生 间 4.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4.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50 m2。4.4.3 卫生间的采光和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套内

23、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2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4.4.4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4.4.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4.4.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4.7 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排水和防滑措施。4.4.8 卫生间宜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4.5 层高和室内净高 4.5.1 住宅层高不宜小于 2.80m。49 4.5.2 卧室、起居室(厅)室

24、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4.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4.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独立设置的贮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 2.00m。4.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4.6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4.6.1 住宅套内入口处宜设过渡空间。4.6.2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

25、;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4.6.3 住宅套内宜设置或预留贮藏空间,并宜满足下列要求: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置贮藏空间;2 独立设置的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0m2。4.6.4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4.6.5 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面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 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 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m。4.7

26、阳 台 4.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阳台进深不宜小 50 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10m。2 住宅的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顶层阳台应设雨罩,满足晾晒功能。3 设有洗涤设施的阳台应设置给水和废水排水设施,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4.7.2 高度在 100m 以上的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4.7.3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或平台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4.7.4 开敞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敞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应分别独立设置。开敞

27、阳台楼、地面构造应采取防水措施。51 5 共 用 部 分 5.1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 5.1.1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5.1.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5.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公共出入口宜设门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5.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防护门,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5.1.5 住宅门厅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5.1.6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5.1.7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

28、应小于 1.20m,净高不宜低于 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5.2 楼 梯 5.2.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5.2.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5.2.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梯段净宽为 1.00m 的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 1.30m。52 5.2.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

29、不得小于 1.30m。5.2.5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 2.20m。5.2.6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5.2.7 楼梯门的开启不应妨碍交通。5.3 电 梯 5.3.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0m 时,必须设置电梯。5.3.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100m 以上高层住宅的电梯,其设置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且每个单元不宜少于 3 台。5.3.3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30、。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5.3.4 当附设为本住宅楼服务的地下汽车库时,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电梯宜到达该楼层。5.3.5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 1.5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宜小于2.10m。候梯厅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5.3.6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5.3.7 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应预留设置空调的条件。5.4 附建公共用房 5.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

31、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5.4.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 53 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5.4.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和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进行隔声减振处理。5.4.4 住宅小区集中设置的管理用房宜设在小区显著位置;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当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应设置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5.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5.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

32、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5.5.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5.5.3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库内坡道严禁将不满足双车道宽度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2.00m。5.5.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2.20m。5.5.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

33、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2.00m。5.5.6 地上、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的出入口宜按楼栋分别设置。5.5.7 地上住宅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自行车库连通,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5.5.8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规定:54 1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2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3 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55 6 住 宅 设 施 6.1 安 全 防 护 6.1.1 住宅套内空间的外窗、楼梯间及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

34、、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05m。6.1.3 阳台、露台、外廊、内天井和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或栏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或栏板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100m 以上不应低于 1.20m;2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3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6.1.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6.1.5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

35、.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并不宜小于 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 2 级,当高差不足 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 1.80m 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于,高度应为 0.90m。6.1.6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3 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并不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56 6.2 无障碍设计 6.2.1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和公共走道

36、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6.2.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表 6.2.2 坡道的坡度 坡 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m 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 0.35m 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0.01

37、5m,并应以斜坡过渡。6.2.3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00m,四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1.50m。6.2.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6.2.5 无障碍住房应根据不同的居住群体,设置适量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居住的无障碍住房,或预留可改造条件。6.2.6 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电梯的住宅,应至少设置 1 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 1 部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2 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设置无障碍住房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住房设在二层或三层且未设置电梯时,应设置

38、无障碍楼梯。57 6.3 门 窗 6.3.1 居住空间北向不应设置凸窗,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6.3.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 2.00m 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6.3.3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部位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公共空间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6.3.4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6.3.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6.3.5 的规定。表 6.3.5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共用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1.00 2.00

39、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0.70 2.00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6.4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 6.4.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6.4.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宜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智能快件箱的位置。6.4.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 0.60m。信报

40、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位于室外时应有防雨 58 措施。6.4.4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或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缘起算。6.4.5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6.4.6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6.4.7 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6.4.8 选用智能信报箱或智能快件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6.5 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 6.5.1 住宅应设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施的设

41、备平台或室外搁板。6.5.2 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放置空调及热水系统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 室外机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满足散热需求;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5 窗开启扇和百叶等装饰物的开启不应影响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的正常使用。6 应设置排水设施。6.6 共用排气道和管道井 6.6.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6.6.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 59 定,排气道接口

42、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6.6.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6.6.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6.6.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 2m;当周围 4m 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 0.6m。6.6.6 住宅应在公共部位设置公共管道井,管道井应满足相关设备专业和防火的设计要求。6.6.7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置检修门。60 7 室 内 环 境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

43、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住宅套型有 4 个及 4 个以上居住空间时,应至少有 2 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7。7.1.4 住宅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 7.1.4 的规定。表 7.1.4 住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值 房 间 名 称 侧 面 采 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采光照度标准值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2.2%300 lx 卫生间、过道、餐厅、楼梯间 1.1%150 lx 7.1.5 居住空间的外窗、天窗和斜屋顶窗等应根据国家和地

44、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遮阳措施。7.2 自 然 通 风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7.2.3 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北区建筑 61 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南区建筑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8%或外窗面积的 45%。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

45、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20;2 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 0.60m2。当厨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m2。7.3 隔声、降噪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37dB;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

46、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 45dB;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 51dB。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 75dB。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62 7.3.5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和燃气等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

47、隔声措施。7.3.6 风机和水泵房、泵组及引出管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7.4 防水、防潮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7.4.3 住宅套内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毗邻的干区应设有防潮措施。7.4.4 住宅套内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7.5 室内空气质量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7.5.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宜采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7.5.4

48、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7.5.4 的规定。表 7.5.4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氡 200(Bq/m3)游离甲醛 0.08(mg/m3)苯 0.09(mg/m3)氨 0.2(mg/m3)TVOC 0.5(mg/m3)63 8 建 筑 结 构 8.1 一 般 规 定 8.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8.1.2 住宅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类)。8.1.3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

49、。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8.1.4 住宅建筑中采用的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8.1.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住宅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8.2 地基基础设计 8.2.1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8.2.2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8.2.3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8.3 结 构 设 计 8.3.1 住宅建筑采用的结构体系应符合国

50、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64 8.3.2 住宅结构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并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8.3.3 住宅的荷载取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中的相关规定,需考虑构件饰面等因素。8.3.4 住宅结构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8.3.5 对于框架结构住宅,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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