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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流程图表.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136777 上传时间:2024-06-19 格式:DOC 页数:69 大小:8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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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流程图表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申 请 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申请表》,提交《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分 管 局 长 审 批 市 场 处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商品展销会办展登记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 请 填写《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予以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广告经营许可证》 分 管 局 长 审 批 广 告 处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广告经营资格许可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 请 填写《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立申请表》,提交《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分管局长审批 广 告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科长)签署意见 户外广告设立发布许可流程 不予许可的,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上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许可的,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上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户外广告登记证》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申 请 填写《厦门市发布烟草广告申请表》,提交《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分 管 局 长 审 批 广 告 处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烟草广告发布审批许可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厦门市发布烟草广告批准函》 申 请 填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提交《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分 管 局 长 审 批 广 告 处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局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决定及书面理由 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上级工商部门《外商投资广告公司项目审定意见书》。 形成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局审查 申 请 填写《设立中外合营广告公司的申请书》,提交《外商投资广告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分 管 局 长 审 核 外 资 处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外商投资广告公司项目审批(初审)流程 提交《外商投资广告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外商投资广告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外商投资广告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流程 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所需的材料 当场提交 受理(申 请材料 齐全符 合法定 形式)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人进行补正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不予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公司名称驳回告知书》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集团设立登记申请申请 公司集团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公司集团设立登记所需 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 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领取公司集团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集团变更登记申请申请 公司集团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公司集团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领取公司集团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提交公司集团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交回公司集团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集团注销登记申请申请 公司集团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公司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提交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分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分公司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分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分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交公司法人开业登记所需的材料 公司法人开业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非公司公司法人开业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交公司法人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 非公司公司法人变更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交公司法人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法人注销登记申请 非公司公司法人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流程 提交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 提交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流程 提交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人进行补正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流程 提交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合作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合作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合作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合作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合作公司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合作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合作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提交合作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合作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合作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提交合作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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