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流程图表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申 请
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申请表》,提交《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分 管 局 长 审 批
市 场 处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商品展销会办展登记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 请
填写《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予以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广告经营许可证》
分 管 局 长 审 批
广 告 处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广告经营资格许可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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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 请
填写《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立申请表》,提交《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分管局长审批
广 告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科长)签署意见
户外广告设立发布许可流程
不予许可的,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上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许可的,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上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户外广告登记证》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申 请
填写《厦门市发布烟草广告申请表》,提交《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分 管 局 长 审 批
广 告 处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烟草广告发布审批许可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厦门市发布烟草广告批准函》
申 请
填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提交《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分 管 局 长 审 批
广 告 处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局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决定及书面理由
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上级工商部门《外商投资广告公司项目审定意见书》。
形成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局审查
申 请
填写《设立中外合营广告公司的申请书》,提交《外商投资广告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分 管 局 长 审 核
外 资 处 进 行 审 核
承办人提出解决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外商投资广告公司项目审批(初审)流程
提交《外商投资广告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外商投资广告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外商投资广告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流程
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所需的材料
当场提交
受理(申
请材料
齐全符
合法定
形式)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人进行补正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不予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公司名称驳回告知书》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集团设立登记申请申请
公司集团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公司集团设立登记所需
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
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领取公司集团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集团变更登记申请申请
公司集团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公司集团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领取公司集团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提交公司集团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交回公司集团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集团注销登记申请申请
公司集团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公司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提交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分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分公司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分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分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交公司法人开业登记所需的材料
公司法人开业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非公司公司法人开业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交公司法人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
非公司公司法人变更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交公司法人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法人注销登记申请
非公司公司法人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流程
提交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
提交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流程
提交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人进行补正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流程
提交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合作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合作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合作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合作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告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合作公司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合作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合作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提交合作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告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合作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合作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提交合作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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