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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总工技术管理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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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职责及技术管理体系第一章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一、总工程师岗位定位 (1)煤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 (2)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分管技术工作,对总工程师负责。二、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 (2)负责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3)组织编制煤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提出实现技术经济目标的技术措施。 (4)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 (5

2、)组织编制和审查矿区(矿井)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 (6)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抽掘采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 (7)充分了解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积极开展环境协调、资源节约开采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 (8)组织研究和实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的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灾害应急预

3、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保障计划。 (9)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和灾害时,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制定事故和灾害的抢险救援措施,参与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教训,制定和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10)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攻关和科技交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负责科技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主持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三、总工程师的权限 (1)煤矿重大技术措施、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并做出决策。(2)负责安排和调整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资金。四、 总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

4、煤矿总工程师应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人员担任: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锐意改革创新,有奉献精神。 (2)热爱煤炭事业,崇尚科学,尊重事实,坚持原则,作风民主。 (3)应该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具有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决策、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4)身体健康,能深人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有关重大技术问题。第二章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一、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 技术管理机构是煤矿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从于整个煤矿的管理形式,以利于煤矿整体目标的实现和良性发展。二、 技术管理机构的形式及特点

5、1.1 大部制管理模式 大部制管理模式,是指煤矿技术管理与生产管理同设在一个部门,在行政管理上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统一管理,在业务管理上分别由阳泉公司或煤矿总工程师与分管生产的副职进行管理的管理模式。1.2 分系统管理模式 分系统管理模式,是指煤矿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分别设在不同部门,由分管生产的副职与总工程师分别管理的模式。1.3 技术人员的配置及应具备的条件1.4 技术人员的配置煤矿管理机构必须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调度指挥,“一通三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要设立安全、生产、通风、地质、机电、职教等相关业务部门,以实现专业化管理,并配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通风

6、、机电、地质、测量等主体专业技术人员。 总工程师应组建一套精干的技术管理机构进行技术管理。一般情况下应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设置分管设计、生产,通风、地测、机电,安全、基建等工作的副总工程师。为了加强技术管理,各业务部门都要设置主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技术工作。总工程师对下设业务部门进行直接领导或专业技术领导。1.5 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煤炭事业能安心从事煤炭技术工作。(2)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要求为煤矿主体专业,年龄在20周岁以上,具有工程技术系列技术员以上职称,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3)熟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了解煤

7、矿各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方法,熟悉本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技术标准。(4)从事井下生产工作2年以上,有现场工作经验,能根据现场情况从技术上制定可行的方案、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或措施。1.6 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加强技术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煤矿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及政策方面的制度。 (2)煤矿内部各种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包括:1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2作业计划管理制度;3地质报告审批及储量管理制度;4科研及技术开发管理制度;5生产衔接及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审批制度;6采掘工作面设计;7作业规程

8、审批管理制度;8机电设备检修及管理制度;9安全检查制度;10事故追查制度;11质量管理制度;12技术培训管理制度;13各种灾害预防处理预案;14岗位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3)技术管理责任制度。煤矿应根据本煤矿组织机构特点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明确各技术人员的业务范围、领导关系、应负的责任和相应的权力。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从煤矿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及行业规定进行制定,并严格执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三、 技术管理的职责划分1.1 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1.1.1 生产技术科的职责 (l)负责煤矿生产工作中采煤、掘进、辅助运输。顶板管理,矿压观测、冲击地压、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

9、验收工作。 (2)负责本专业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应用等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负责矿井生产衔接的编制工作。 (4)负责煤矿生产中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编审工作。1.1.2 一通三防科的职责 (1)负责煤矿通风系统管理,保障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2)负责防尘、煤层自燃及防灭火井下爆破管理工作。(3)负责矿井的瓦斯管理及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4)负责瓦斯的抽采工作, (5)负责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6)负责地热防治工作。1.1.3 地测科的职责 (1)负责矿井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地质和测量工作,为生产设计和煤炭生产各项工作提供所需的地测资料。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安全

10、生产。 (3)负责煤炭资源申请工作,加强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延长矿井寿命。1.1.4 机电部门的职责 (1)负责煤矿机电设备选型、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机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发电供电管理。 (3)负责井下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工作。 (4)负责煤矿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和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1.1.5 安监处的职责 (l)负责制订煤矿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安全计划。 (2)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安全设施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3)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负责指导、协调煤矿安全事故的救援抢险工作。1.1.6 职教部门(党工部主抓、人事劳资科组织)的职责 统一管

11、理煤矿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四、 各专业部门技术管理内容1.1 生产技术部门技术管理内客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生产技术标准和要求。 (2)建立健全本企业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采区、工作面及其他井巷工程设计、审批、申报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中长期、年度、季度采掘衔接计划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制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矿压监测技术管

12、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制定矿井支护材料、器材及代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8)制定矿井残留煤炭资源的回收工作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制定矿井技术档案、生产图纸、文件的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0)制定矿井预防冲击地压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1)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1.2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内容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全产的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通风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与通风有夫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通风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

13、瓦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火工品管理、井下爆破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防尘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制定矿井防止和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8)制定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制定矿井防煤层自燃及防灭火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0)制定矿井地热防治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1)制定矿井通风作业规程、措施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2)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1.3 地质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地质、测量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

14、)建立健全与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采空区、老窑区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地质、测量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储量、“三量”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1.4 机电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l)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机电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与机电有关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电气试验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设备运行维

15、修、保养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设备定期检修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设备管理、操作规程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制定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并负责落实。 (8)制定矿井杂散电流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制定矿井机电规程、措施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1.5 安全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 (2)制定,修改、完善煤矿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3)制定煤矿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安排。 (

16、4)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1.6 职教部门(人事劳资科组织、党工部主抓)技术管理内容 负责全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工种人员的上岗培训、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井建立职工培训档案。五、 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的协作要求 为了保证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煤矿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要做好相互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l)明确各部门在技术管理中的职责和职能划分。 (2)明确各部门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 (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资料技术的交流。 (4)当各技术部门之间在技术管理工作中产生分歧时,要明确轻重关系,在无法自行协调时要由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或上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协调。六、 技术管

17、理运行 我矿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依法规范煤矿技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1.1 技术管理审批程序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明确各种技术管理程序。 (1)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矿井的有关技术文件,必须严格按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2)矿井开拓延深项目,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然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地方煤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管局(厅)备

18、案。 (3)利用国家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矿井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5)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采区地质报告提前1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3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6)采煤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部门编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特殊情况下工作面的设计,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的,由矿组织验收。 (7)国家及行业有明文规定时按规定执行。1.2 技术文件审批权限化分 (1)矿井新建、扩建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矿井技术改造、开拓延深设

19、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3)矿井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或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上级部门审批。 (4)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设计由矿技术人员进行编写,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或上报上级单位审批。 (5)矿井各专业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6)国家及行业有明文规定时按规定执行。七、 技术资料管理 煤矿各技术管理部门均应设立专门的资料档案,由专职保管人员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各种技术资料的完整。 技术资料应分别保存在技术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保存的资料可以有期限,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的资料应该是长期保存。

20、矿井报废后其技术资料应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保存。1.1 矿井建设技术资料管理 矿井建设技术资料包括矿井报批、核准和建设中的相关报批、验收批文以及矿井地质、设计、施工等资料。这些资料在矿井建设投产后移交矿井生产和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管至矿井报废。档案管理部门的资料在矿井报废后转由上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1.2 矿井生产资料管理 矿井生产资料包括矿井在投产后探明的地质资料,矿井生产、通风、供电、运输、防治水、瓦斯抽采等资料,采区工作面)设计资料,矿井改扩建资料等。这些资料都要根据矿井生产变化随时补充更新,并按年度分类归档。归档资料保存至矿井报废时,按要求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长期管理。1.3 矿井生产

21、施工资料管理 矿井生产施工资料包括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供电、防治水、瓦斯抽采等小型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料。这些资料保存时间至少在1年以上。当工程进行完毕且不再对周边其他工作造成影响后,其生产施工资料方可不再保存。不再保存的资料必须按规定履行销毁报批程序,之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第三章 建设项目技术管理 我矿现处于建设阶段,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是煤矿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区别于生产矿井的技术管理,有管理内容上的特殊性也有管理方法和程序上的特殊性。从管理内容来说,其内容都是决定矿井生存发展的重大技术工作;从管理程序来说,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管理程序要求;从

22、管理方法来说,其每一项技术管理的方法都有对应的特殊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一、 建设项目的分类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煤矿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也称技术改造)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深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改变采煤工艺的项目等。我矿属于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符合扩建项目特点。二、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是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充分

23、了解和掌握国家对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工作少走弯路。1.1探矿权申请 申请探矿权须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1.1.1 探矿权申请提交的材料 l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

24、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需延续探矿权的,探矿权人需在勘查许可证期满30天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探矿权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

25、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探矿权变更是指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变更勘查主矿种,以及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申请变更探矿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6)申请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7)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地址的,需提

26、交: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转让探矿权申请提交的材料 (1)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2)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5)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圈(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7、;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6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l)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提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1.1.2 申请探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1.1.3 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目颁布,1996年8月29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目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8、(1998年2月12目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目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目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1.2采矿权申请 申请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l)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

29、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他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井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

30、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 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供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

3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2)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

32、)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同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l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1.3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国家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等情况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审批制: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核准制:

3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列入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备案制:不属于上述的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管理办法,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报批程序有所不同。1.4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的程序是:矿区总体规划设计、煤矿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施工图设计、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1矿区总体规划设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同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困煤炭法的规定,煤炭资源开发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

34、属政府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同地区规划结合比较紧密,经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以后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投资者必须在矿区总体规划指导下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项目预可行性讲究 根据矿区总体设计确定的井田范围和建设规模,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内、外部条件,产品市场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等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形成“煤矿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称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建设规模大小,项目建议书或项目中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组织审查核准,并将作为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

35、对于核准制的项目上级机关不再对项目的可行件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对于审批制的项目,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原则和审查意见对煤矿项目的技术方案、开采工艺等进行详细的技术论证,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由国家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组织审查。审查批准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各专篇设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由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为确定设计方案和重大技

36、术原则,满足主要机电设备,器材订货、征地的要求。建设项只初步设计可作为施工图纸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编制概算且用于基建投资控制、年度计划安排的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各专篇设计)的报批审查应按当地发改委及煤炭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5.施工准备 施工准备包括征地、四通(水、电、路、通信工程)、一平(平垫场地)、设备材料订货,施工招标等。 6施工 开工报告批准或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7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活动。大中型煤矿建没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

37、委托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5 审批制项目的报批程序 适用于审批制的项目从开始策划到实施完成主要经历5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现对前三个阶段进行说明。1.5.1 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拟增上项目单位向发改委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申请。1.5.2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必要性; (2)项目的市场预测: (3)产品方案或服务的市场预测; (4)项目建设必需的条件。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或中介)单位根据资源状况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议书的要求,落实以下建设条件: (l)国土

38、资源部门核发的资源边界(或探矿权)的批复;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矿产资源部门认证的资源地质评价报告; (4)规划部门接发的红线图或项目选址意见书; (5)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6)水利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评价大纲: (7)水利部门批准的地质地震灾害评价大纲; (8)节能减排预评价大纲; (9)安全预评价大纲; (10)水资源评价及取水意向协议; (11)交通运输部门(煤炭主要指铁路部门)出具的接轨意向书(函); (12)电力部门出具的用电意向书; (13)银行部门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14)建设单位出具的真实可实施的资本金筹措方案: (15)产品供

39、销意向协议、市场调查分析报告。1.6可行性研究阶段 项目立项获得批准后,须根据立项批复的相关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或中介)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情况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要求,应落实以下建设条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资源边界(或探矿权)的批复; (2)国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矿产资源部门认证的资源地质评价报告; (4)规划部门核发的红线图或项目选址意见书; (5)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啊评价报告; (6)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城排评估审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一、三产项目,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二产项目)

40、的意见; (7)水利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评价报告; (8)安全评价报告书; (9)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 (10)水利部门批准的地质地震灾害评价报告; (11)项目建设单位与交通运输部门(煤炭主要指铁路部门)签署的接轨协议; (12)项目建设单位与电力部门签署的用电协议; (13)项目建设单位与银行部门签署的贷款承诺书; (14)建设单位出具的真实可实施的资本金筹措方案; (15)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案; (16)引进设备考察报告; (17)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复取水许可。1.7 初步设计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或中介)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情况编制项目

41、的初步设计,并根据初步设计编制以下专篇: (1)安全专篇; (2)消防专篇; (3)职业卫生专篇; (4)节能专篇; (5)水土保持专篇; (6)属地规定的其他专篇。1.8 核准制项目的核准程序核准制情况下,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和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的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梭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从开始策划到实施完成主要经过个阶段,即项目申请报告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l.项目申请报告内容 项

42、目申请报告除一般项目申请报告所必需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l)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准人分析; (3)项目的建设条件; (4)项目主要方案; (5)安全生产; (6)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7)节能方案; (8)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采煤影响区居民安置; (9)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1O)经济影响分析。 2项目核准条件及所需主要文件 1)符合性文件 (I)符合煤炭产业政策; (2)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3)符合矿区整体规划; (4)国家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复函, 2)上报项目核准请示和所附支持件文件 (1)项目核准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申请报

43、告;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7)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煤矿的);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9)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 (1O)贷款承诺函; (11)其他文件(供电、用户协议等), 3)委托评估和征求意处 (l)项目委托评估函; (2)征求安全意见函, 3项目核准程序 1)项目核准机关 (1)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口,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需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3)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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