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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开庭笔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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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审笔录(第 次)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公告送到开庭经传票未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 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被告未到庭,法庭代述下被告基本情况,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审:合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 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本案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 担任本案记录。 审: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条、45条、46条、50条、51条、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有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3)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经法庭允许,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5)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6)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遵守诉讼秩序、如实陈述、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 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陈述(宣读起诉状)? 原告: 审:现在进行法庭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原: 审:对上述证据当庭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证据之一。 (对上述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决定是否认定)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没有了 审:法庭调查结束,因被告未到庭,法庭辩论与法庭调解无法进行,现在由原告向法庭最后陈述,原告还有什么要说吗。 原: 审:现在休庭,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延期宣判。 审:当事人核看笔录,无误后签名捺印。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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