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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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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血站质量管理,保证血站服务和血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血站生产和服务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血站工作流程和服务的全过程。第二章 质量管理职责第三条 血站必须建立、实施、监控和持续改进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覆盖生产和服务所有过程,保证血站与生产和服务相关的所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四条 血站所有职工对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为血站质量最终负责人。血站负责人应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监控和持续改进,建立和颁布血站的质量方针,确定血站的质量目标,确保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并对质量体系符合性(适

2、应性)及其运行的效果实施监控和改进。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血站必须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配备数量适宜的且接受过良好培训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以及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权限必须与职责相对应。第六条 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第七条 血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库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均须接受过血站质量管理的专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第八条 新增加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本

3、科以上学历应不低于80%。除了刚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外,均应具有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血站质量管理基本原理,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能够胜任所分配职责。传染病现患者和经血传播病原体携带者,不得从事采血、成分血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第九条 血站主管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过血站质量管理的培训,具备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和水平,有对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经过站长授权,分别承担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职责。生产主管和质量主管不得相互兼任。生产主管和质量主管缺席时,应指定适当的人员代行

4、其职责。第十条 必须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保证员工得到持续有效的培训。培训者的培训能力和培训评估者的评估能力应经过评估,并表明能够胜任后,才能授予培训和评估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有记录表明经历过其所从事的工作实践相关的文件化程序的有效培训。第十一条 应有记录证明每一位员工接受过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实践的培训并经评估能够胜任。记录应包括:满足岗位需要的培训计划,评估标准,培训实施记录,培训评估结果和结论,以及未达到培训的预期要求时所采取的措施。第十二条 员工必须接受与签名相关的工作实践以及签名的法律意义的培训,并且经过评估表明能够胜任,才能允许在文件或记录上签名。必须登记和保存员工的签名,并应定期按规定更

5、新以及将先前的记录存档。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十三条 血站必须建立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覆盖生产和服务的所有过程,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为满足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血液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过程文件、操作规程和质量记录。第十四条 血站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至少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文件化程序,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第十五条 应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对文件的编写、审批、发布、发放、使用、更改、回收、保存归档和销毁进行严格控制。文件控制程序应满足对受控文件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经过批准的现行版本,文件应定期得到

6、评审,对多份文件应有发放控制清单,作废的文件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作废文件的主版本应归档并安全保存,作废文件应安全销毁。第十六条 在文件正式实施前,应对相关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保证员工能够正确使用文件,员工应能够获得与其岗位相关的文件。第五章 建筑与设施第十七条 血站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生活、管理、后勤和辅助区域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存在互相干扰。第十八条 血液生产区域的布局应满足业务需求,流程要合理有序,避免人流、物流的各种交叉,防止人员和产品受到污染。至少应单独设置以下生产区域并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1. 献血者征询体检区:应能对献血者进行保密性征询和正确体检以确定献血者的适宜性。2.

7、 采血区:应能减少污染和差错。3. 血液产品加工区:应尽量采用密闭的方式制备血液成分。如果采用开放的制备方式,应严格防止污染。4. 血液成分单采区:应能完成血液成分单采所有步骤,保证献血者健康和避免产品污染。5. 血液检测区:应能满足血液筛查和血型血清学检测,防止实验室感染的需要。6. 血液产品存放区:应分别设置待检测的血液产品隔离存放区、合格的终产品存放区和报废产品隔离存放区。第十九条 应具有安全有效的应急供电设施。第二十条 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应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设 备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生产操作、维修和保养,减少差错和污染。第二十二条 必须

8、建立设备的确认、维护和校准等管理制度,以保证设备符合预期使用需(要)求。用于生产和检验的计量仪器的使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定期校验合格标识。第二十三条 对血液生产、检验设备应进行(合格)资格确定和确认,并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在用或者故障)。大型和关键设备及其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应有使用、维护和校准记录。第二十四条 应制定血液生产和检验过程中的关键设备的应急计划,应急措施应不影响血液生产质量。第七章 物 料第二十五条 血液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对献血者健康和血液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血液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应对血液生

9、产所用的关键物料的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并正式批准供货。应从经过批准的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购进物料。第二十七条 应对血液生产所用关键物料的质量进行控制,保证只有合格的物料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 对合格、待检、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分区存放,有明显和易于识别的分类标志。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贮存。第三十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在物料的有效期内使用。无使用期限规定的,其贮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三十一条 在使用前应对血袋进行检查,以确保血袋仍处于无菌状态。如果血袋的外包装已打开或经

10、过重新包装(打开后又包装),必须要遵从生产商的使用说明。应避免过期血袋的误用。第三十二条 血液筛查试剂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资质。试剂的质量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批检。第八章 安全与卫生第三十三条 血站应建立和执行安全和卫生方针,制定安全和卫生的文件化程序,至少应包括组织和员工的责任、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职业暴露的预防与控制以及事故处理的程序。第三十四条 血站应有一名对站长负责的安全与卫生负责人。应配备充足的安全与卫生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与卫生的培训。员工应对其工作区域的安全卫生负责。第三十五条 血站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职业暴露的

11、预防与控制程序,包括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职业暴露事故的登记、监控和报告。第三十六条 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输血传染病感染情况的检测。如可能,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疫苗接种。第三十七条 任何工作区域内不得饮食、吸烟、佩带影响安全与卫生的饰物。应具有与工作场所和工作性质相适应的防护措施。第三十八条 制定文件化的程序,对所有生产过程中需清洁的区域、清洁频率以及个别区域的特别要求、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清洁设备所使用的净化方法进行详细规定。第三十九条 应采取充分有效措施,避免采血、检验、产品加工和血液贮存、包装、运输过程中,献血者、血液、血液标本、环境和工作人员受到污染。 第四十条 应制定正

12、确使用消毒剂的程序,包括所使用的消毒剂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不同设备和表面的特定要求,根据不同目的选择正确的稀释比例以及失效日期。第四十一条 应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第四十二条 应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针对用电安全、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和防火的相应程序,确保献血者、工作人员、环境和设备的安全。第九章 计算机管理系统第四十三条 必须应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和控制血液产品的生产和服务过程。应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充分的确认,以保证其符合预期的使用需求,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应用的正确性。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开发、设计、更改和确认都应遵从软件工程的开发、设计、更改和确认原则。

13、第四十五条 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应包括系统中的所有组分,如硬件、软件、外设、文件和培训等。必须对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使用人员应保证电子口令的安全,应用适当的程序防范、检查并清除计算机病毒。第四十六条 必须建立针对计算机管理系统崩溃等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和恢复程序。依赖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关键环节,应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时能够启用的替代系统。第四十七条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非授权人员对系统的侵入和更改,应制定严格的用户授权程序,明确不同用户对数据的录入、更改等权限。第四十八条 保证开发、维护或使用电子记录的人员获得教育和培训。第十章 血液产品的标识及可追溯性第四十九条 必须建立血液产品标识的管理程

14、序,确保所有产品可以追溯到其献血者及献血过程、使用的试剂及关键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加工和检验的完整记录。血液产品标识的管理关键控制点包括:标签的材质、标签的内容、条形码系统的应用以及对各个生产阶段标识过程的控制。第五十条 标签的底色应为白色并全部与血袋牢固结合。标签信息应采用实体黑色字体,通过打印或印刷产生,能防水、耐磨损。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标签的背粘合胶不能影响产品的质量。第五十一条 终产品标签中的所有信息禁止手工写入。其内容应符合全血及成分血液质量要求中的相关规定。终产品标签中应包含可追溯到献血者的相关信息。第五十二条 血液产品的标识系统应采用条形码技术,确保每一袋产品具有惟一性标识以及可追

15、溯性。条形码技术应能够对不同种类、不同的过程状态的血液产品及血型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次献血具有唯一的条形码标识。终产品标签中至少包含献血条码、品种标识、血型标识和效期标识四部分。为了避免侵犯献血者隐私,终产品标签上不应标有献血者姓名。如果采用过程贴签的方式,血型标签应在全部检测项目完成后才能粘贴。所有标签的样品都应该存档保留。第五十三条 献血码的编码程序应保证献血码的惟一性,同一献血码在100年内不得重复。第五十四条 产品的标识是通过贴签活动实现的,贴签活动是一项关键的生产活动,必须将发生错误的潜在危险降低到最小。负责贴签的人员应经过充分培训和评估。一次只对一袋产品贴签。应建立和执行核对制度和

16、监测一定百分比的产品。第五十五条 献血过程的贴签管理见第七十九80条。核对条款第五十六条 产品制备过程的贴签管理见第一百一十四条。116第十一章 质量记录第五十七条 建立记录管理体系,记录并保存所有生产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和测定数据,使其具有可追溯性,以证实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对特定质量标准的满足。第五十八条 记录体系必须完整,必须包括从献血者筛选、登记到终产品的发放使用的整个献血和供血过程,以保证生产和服务的可追溯性。第五十九条 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十年。记录应安全保管和保存,防止篡改、丢失、老化、损坏、无授权接触、非法复制等。应对记录进行分类,在

17、保存期限内能够随时检索记录。以文本形式以外保存的记录要可读、可存取和可复制,还应明确规定查证真实性的方法。第六十条 必须建立电子记录控制程序,确保电子记录在创建、修改、维护或传输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机密性。该程序应包括:1. 对系统进行确认,以确保电子数据的正确性、可靠性、与实际操作的一致性;确保系统具有辨别缺陷数据或记录被改变的能力;2. 具备创造正确和完整的记录备份的能力;3. 在整个记录的保存阶段使记录保持其正确性和易修复性;4. 详细记录操作者所有登录和操作活动的日期、时间和内容。第十二章 监控和持续改进第六十一条 建立并实施质量体系的监控和持续改进程序,以保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运

18、行和改进。第六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确保生产和服务过程以及血液产品符合预期要求。第六十三条 建立和实施确认程序,对新的或者有变化的过程、程序、设备、软件、试剂或者其他关键物料进行系统检查,以保证在正式使用前符合预期的使用要求。确认应按预定的计划进行。确认完成后应形成确认报告。确认报告应包括确认计划、确认的数据和确认的结论。第六十四条 必须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确保能够及时发现、评价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并采取措施对不合格产品实施控制,包括标识、隔离与处理等,以防止不合格产品的非预期使用。第六十五条 建立不合格项的识别、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程序,确保能够及时发现、识别不符合质量体系和生

19、产规程的不合格项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措施消除产生不合格项目的原因,以防止类似不合格再次发生。第六十六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质量审核程序,以保证质量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内部质量审核应覆盖从献血到供血的所有过程。内部质量审核应预先制定计划,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以及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审核,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第六十七条 内部质量审核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并且与受审核方无直接责任关系。第六十八条 内部质量审核完成后应形成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审核结果和评价、不合格项和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第六十九条 应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及其效果进行确认和记录。第十三章 献血(

20、服务)第七十条 建立、实施、监控和改进献血服务质量体系,确保为献血者提供安全优质的献血服务,确保从低危人群中采集血液,确保原料血液的质量。第七十一条 建立和实施献血场所管理程序,保证献血安全和血液质量。献血场所应有充足的设施,布局合理,能满足献血工作和献血者以及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要求。献血前征询应对献血者的隐私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应具有处理献血不良反应的设施。每个采血位应有独立的采血、留样、记录、贴标签的操作设施,消除献血者记录或标识出现差错的潜在原因。第七十二条 建立献血者招募指南,以自愿无偿的低危人群作为征募对象,确保献血者教育、动员和招募工作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应保持无偿献血宣传材料的易读性

21、和适宜性,鼓励自愿定期无偿献血。第七十三条 应由接受过培训的执业医师依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和评估。筛选献血者应保证献血者健康不受影响以及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健康征询和健康检查完成后应由献血者和检查者共同签名。检查者应作出献血者是否能够献血的判断。第七十四条 制订献血后报告,须进行保密性废弃的处理程序。制订建立高危献血者的永久淘汰机制,以避免高危献血者献血。第七十五条 建立血液采集管理程序,确保献血者安全和血液质量。第七十六条 采血前应对献血者资格和采血袋进行核查,确保只从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中采集血液,以及保证只有合格的血袋才能使用。第七十七条 应建立和实施规

22、范化的静脉穿刺和血液采集程序。严格采用无菌操作技术成功进行静脉穿刺。血液采集过程中必须将血液与抗凝剂充分混合均匀。血液采集量应采用称量方法加以控制,应符合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的规定范围。第七十八条 采用惟一的条形码标识献血记录、血袋(含主袋和转移袋)、标本管。应对贴标签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血袋、标本管、献血记录贴贴签无误。第七十九条 采血结束时,再次核查献血者身份、血袋、血液标本和相关记录进行,确保无误。第八十条 建立和实施血液标本留取程序,保证血液检验标本正确可靠。用于实验室检测的血液标本应在献血时同步留取。第八十一条 建立和实施献血者接待和护理程序,对献血者实施献血前、献血中和献血后的全

23、程护理。第八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献血不良反应的预防和处理程序,包括献血不良反应的预防、观察、处理、记录、报告、评价和随访,减少献血不良反应的发生,正确处理献血不良反应。第八十三条 建立和实施献血者满意度调查程序、献血者反馈和抱怨的处理程序,确保献血服务的持续改进。第八十四条 献血记录至少应包括:献血者的身份、健康征询结果及献血者和征询者签名、健康体检结果及检查者签名、献血日期、献血量、献血反应及其处理。第八十五条 成分献血者应至少满足全血献血者的要求。第八十六条 血液成分献血者的筛选必须满足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第八十七条 从事血液成分单采工作必须由接受过充分有效的培训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血液

24、成分单采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并符合卫生学要求。血细胞分离机应得到恰当维护和监控,安全有效。必须使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规定的一次性血液成分分离管路。第八十八条 应记录单采献血者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血液成分单采过程的关键监控指标,应包括采集时间、品种、经过体外循环的血量、抗凝剂的使用量、交换溶液的量,产品的质量状态以及献血者的状态等。第十四章 (实验室)血液检测第八十九条 血液实验室检测是降低输血传播疾病风险,确保用血安全的重要手段。强制性血液实验室检测必须应在获得采供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审核合格证书。第九十条 对血液产品实行强制性筛查项目包括: ABO正反定型,Rh血型D抗原筛查,乙型肝

25、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抗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1和2),抗梅毒螺旋体抗体(抗-TP)或梅毒血清反应素,丙氨酸氨基移换酶(换规程)(ALT)。核对标准第九十一条 只有符合强制性血液筛查结果要求的血液产品才能放行。强制性血液筛查项目、方法和要求如下。实验项目实验方法试剂要求结果要求ABO血型正反定型玻片法试管法微板法标准抗A抗B血清的生产商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关资质,抗血清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批检定。正确定型Rh血型D抗原玻片法试管法微板法试剂生产商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关资质正确定型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ELISA试剂生产商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

26、关资质,试剂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批检定。无反应性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ELISA试剂生产商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关资质,试剂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批检定。无反应性抗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1和2)ELISA试剂生产商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关资质,试剂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批检定。无反应性抗梅毒螺旋体抗体(抗-TP)ELISA试剂生产商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关资质,试剂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批检定。无反应性梅毒血清反应素TRUSTRPR试剂生产商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关资质,试剂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批检定无反应性丙氨酸氨基移换酶(ALT)赖氏法酶动力学法试剂生产商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关资质参考范围

27、第九十二条 建立和执行文件化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包含实验策略、程序和各项操作规程在内的质量文件,确保血液检测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第九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人员培训和能力评估机制,对实验室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理论和实践技术进行全面的培训、评估和记录,只能将血液筛查工作授权给胜任的人员。第九十四条 对实验室的关键设备进行确认,定期校准和维护。第九十五条 建立试剂的评估和确认程序,包括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资质,试剂的技术要求,选择确认方法和质量控制方法。每批试剂使用前应对试剂进行质量评估。试剂盒和试剂必须按照厂家的说明书进行贮存和使用。第九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标本的控制程序,包括对标本标签、规格、状态

28、、处理、保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标本必须与血液相对应。标本必须在低于或者等于-15C的条件下,于全血保存期后保存至少半年。第九十七条 建立和执行室内质量控制程序,至少应包括质控物规格、质控频次、质控规则和基于统计的质控方法,以及失控情况的处理。HBsAg、抗-HCV、抗-HIV1和2和抗-TP实验项目必须对每批次(最大量为每一酶标板,最小量为实际检测数)进行质控。第九十八条 建立和执行实验结果的记录、分析判定和批准报告程序,保证实验结果如实记录、正确分析判断和报告。第九十九条 建立对初次反应性标本进一步检测程序。所有初筛反应性标本必须使用与最初检测相同的试剂和方法进行双次复检。两次复检结果均为

29、无反应性,该血液和所制备的血液成分可以放行。如果血液的最初样本具有一次或两次复检结果具有反应性,所有来源于该捐献血液的成分都不能用于输注,该献血者的记录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标识并将该献血员淘汰出健康献血者队伍。第一百条 抗-HIV 1和2 重复检测仍具反应性的血液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应将抗HIV确证阳性的献血者永久淘汰。第一百一条 外部质量评价和能力验证是实验室质量体系监控和改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应参加国家卫生部指定机构组织的外部质量评价和能力验证。第一百二条 建立实验室感染的监控和预防程序,防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实验室感染以及感染的播散。第一百三条 建立和执行保密制度,防止献血者的信

30、息及其检测结果的未授权接触或者外传。第一百四条 建立和保存完整的实验记录体系。包括所有与实验相关的过程均需要记录。要有严格的控制程序和确保记录安全性的措施。记录的种类至少应包括:过程记录,试验结果的原始记录,质量控制记录,设备运行、维护和校验记录,试剂管理使用记录,标本登记、保存、销毁管理记录,实验室安全控制记录。第十五章 血液产品加工与贮存第一百五条 建立和执行血液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血液安全有效。第一百六条 血液必须符合全血和成分血质量要求。第一百七条 必须制定血液产品的加工、贴签、包装、入库、贮存程序。第一百八条 血液产品加工环境应当整洁卫生,应进行环境温度控制,保证血液产品的安全性

31、和有效性。应对生产设备的噪音进行控制,最大限度降低职业危害。第一百九条 血液产品加工应尽可能在密闭系统中进行。如果只能在开放系统进行制备,则应严格控制,避免微生物的污染。第一百一十条 对血液产品加工的关键设备应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运行可靠和稳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血液产品加工的程序和方法必须经过确认。第一百一十二条 血液产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次性塑料袋的质量及其生产商的资质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所有塑料袋须经过质控部门抽检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整个加工过程中,所有血液产品及其包装均应正确标识。使用联袋时,在主(原)袋和转移袋分离之前应检查每个血袋上献血条码的一致性。对产品进

32、行过滤、汇集、分装或者冰冻等加工而需要采用非一体性的产品袋时,必须保证在每一个产品袋贴上正确的献血条码。如果采用过程贴签的方式,应保证每生成一个产品,必须用一个新的标签进行标识(品种码)。对终产品进行贴签时,应对终产品标签中的信息再次进行核对。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立和执行血液产品常规抽检程序,对血液产品及其加工过程实施质量监控,抽样必须能够反映血液产品的真实状态。建立对抽检结果的统计分析和偏差调查程序。第一百一十五条 每袋血液产品在其制备的每一个环节都应经过严格的目视检查,对具有下列状况的血液成分必须实施标识和隔离措施:血袋有渗漏、损坏和缺陷迹象,疑似细菌污染或其它异常。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建立血

33、液产品贮存管理程序,满足以下要求:1. 建立完整的冷链,使从采集直至发放到医院的所有血液始终处于所要求的温度范围内。2. 血液产品的贮存地点必须安全,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或者害虫侵入。3. 血液产品的贮存设备必须运行可靠,温度分布均衡,有温度记录装置和报警装置,易于清洁。4. 所有血液产品均在正确的条件下安全贮存,以保证其安全有效。5. 已放行的合格产品、隔离产品和待报废产品必须分开贮存。6. 应对贮存状态进行监控,包括持续的温度及其他贮存条件的监测和记录,确保血液产品始终在正确的条件下贮存。第十六章 血液产品隔离与放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必须建立血液产品的隔离和放行程序,将待检测(包括可能存在质

34、量问题但尚未最后判定的产品)的产品、完成检测并适用于临床使用的合格产品、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物理隔离和相应的管理,防止不合格血液产品被误发放。第一百一十八条 血液产品的放行程序应遵从以下原则:1. 应对每批血液产品中所有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所有加工的成分)进行清查无误后,将其从隔离状态转移出来,并给予处置后,才能进行合格产品的放行。2. 应确定每批血液中所有加工的合格产品,并贴上合格品标签,经过批准放行后,才能从隔离库转移到供临床发放的合格品库存区域。3. 应该对放行的每个批号的血液进行充分的记录,表明所有不合格的血液经过了清点核实,以及被安全转移和处置;表明所有合格血液所要求的检测已经完成,所有的

35、成分得到识别和清点核实,经过放行授权人的签字,包括放行的日期和时间。4. 必须对产品放行的职责进行清楚的规定,放行的职责必须由资深人员承担,质量管理人员应该监控血液产品的放行。第十七章 血液产品发放、运输第一百一十九条 血站应建立血液产品发放和运输的管理程序,确保血液产品正确发放和运输。 第一百二十条 血液的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血液产品出库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异常产品不得出库。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同贮存条件以及发往不同目的地的血液产品应分别装箱,附出库清单,贮血箱应有标识,明确注明血液产品种类、运输目的地和要求及注意事项。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实施冷链运输,保证血液产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规定的

36、储存温度要求。应能够提供相应记录证明运输温度保持在规定范围内。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建立和保存血液产品发放和运输记录。第十八章 血液产品库存管理第一百二十四条 应建立血液产品库存管理程序,既保证有充足的血液供应,又能最大限度控制产品的过期报废。应根据临床需求确定不同种类的合格血液产品的最低库存水平处于加工过程的血液产品应纳入库存管理。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血液应急计划,保证突发事件的血液供应。第十九章 投诉、输血不良反应监控和血液产品召回第一百二十六条 应建立血液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投诉的处理程序,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对用户的血液产品质量投诉和输血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接到

37、血液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主要是急性溶血性输血反应、输血传染病和血液产品的污染)的投诉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向用户说明投诉的处理程序。第一百二十七条 应建立产品召回和追踪程序,明确界定召回和追踪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需要召回的产品,能够快速召回已发放的血液产品。应向用户说明召回的程序。对已输注的产品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追踪。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进行产品召回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召回的全面调查。产品召回记录应该包括所有的抱怨和投诉信息及采取的行动及措施、对问题的评审和分析、有缺陷的制品的召回及处置、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十九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除按该规范执行外,还应

38、符合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

39、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第13页 /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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